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
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5.27
•【文号】人社部发[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
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
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
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
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
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
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
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
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
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
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
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
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5:49: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515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