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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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发(作者:申彗星 赌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

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05.27

•【文号】人社部发[2011]60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

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

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

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发生活补贴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限于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

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条件的

老工人。

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

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

养老金)。

三、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

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

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四、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由原每

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

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

五、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年增

发一个月的基本退休费(基本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前发放

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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