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1.05.21
施行日期1991.05.21
文号公通字[1991]32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公安部关于对非法入出境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
(公通字[1991]32号1991年5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来,一些外国人经我国过境到第三国被退回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些人员中,有的是因持伪造证件、
签证被拒绝入境,有的虽有我过境签证,但因没有前往国入境签证而被退回,有的是因旅游费用不足或其
他原因而被前往国退回,还有的长期在我境内滞留。从目前已掌握的情况看,这些人主要来自斯里兰卡、
孟加拉国、泰国、委内瑞拉、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我驻外使领馆、处在
验发签证时严格把关,但各口岸难免还会碰到这类问题。另外,我国公民偷渡出境或合法出境后因种种原
因被退回的情况也较突出,为统一对这些人的处理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入境检查,对外国人除核查我入(过)境签证外,还要对其护照进行认真检查。如发现持
有伪造、拆装、揭换照片等证件的,不论其护照、证件上是否已做有我入(过)境签证,也不论其是否还
有其他合法证件,一律阻止入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有关条款处理后,
令其随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
二、凡过境我国前往第三国的外国人,在过境检查时,除检查我国过境签证外,还应根据情况检查其
前往国签证。对斯里兰卡、孟加拉国、泰国、委内瑞拉、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等国经我国去第三国的
旅客应重点检查。各边防检查站还要注意了解有关国家、地区的入出境、互免签证的规定。对需改换交通
运输工具从我国过境的旅客,凡持因私普通护照没有前往国签证,又不属前往国与持证人的所属国互免签
证范围的,一律拒绝过境,并令其乘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
三、对经我国口岸出境,被外国移民当局拒绝入境退回我国的外国人,如其所持护照、证件和签证符
合出境规定,并有前往国有效入境签证或属于互免签证范围的,边防检查站应依法拒绝接收。对确需改变
出境路线,或当日不能将其退回而滞留口岸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监护管理,但应敦促交通运输工具负责
人尽快处理。他们滞留期间所需食宿、监管及遣返等费用,由本人或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
四、在加强入境检查的前提下,对出境的外国人,如发现持用伪造护照、证件、边防检查站应依法暂
扣证件,并可视情况,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边防检查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对其扣留审查。在查清事实,获取证据,依法处理后即将其遣送出境,避免滞留我境内。审查期间可采取
必要的措施限制其活动范围。对这类外国人,边防检查站应通过公安部边防局与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取得
联系,确认他们的真实身份,然后由国籍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为其重新补发证件。他们在审查期间及出境所
需费用,原则上由本人或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负担。如果使领馆不承认其为该国公民,可设法让其持原证
件出境。对个别人确实无钱,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又坚持不承担其回国费用的,边防检查站可给其提供离
境的飞机票或船票,所支经费报公安部边防局核销,但应从严掌握。
五、对持伪造证件、签证出境后被前往国有关机关拒绝入境、随原交通运输工具返回的我国公民,边
防检查站应予以接收并进行审查。对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按一般偷渡案件处理。有关国家和地区对
在其境内的我国公民因违反其法律需遣返的,应事先通过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其身份。对自称是中国公民,
而又没有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的,我驻外使领馆应通过公安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
查。如确系我国公民,由我驻外使馆发给一次性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被遣返人员入境后边防
检查站应进行审查。凡因违反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法律被处罚的,边防检查站在查明情况后一般不再处罚,
收缴其证件后令其自行返回户籍所在地,并将情况通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
部门。对出境检查时发现的持有伪假护照、签证、证件的我国公民,如不属查控对象范围的,也按此原则
处理。
六、对外国有关机关遣返至我口岸的人员,如没有足以证明是我国公民的证件、又未经我驻外使领馆
核实确定其身份的,原则上不予接收,仍应由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带回。如当日不能将其载回而滞留在我
口岸的,由边防检查站负责监护管理,所需食宿、监护管理等费用由原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负担;如需
改变交通运输工具返回的,所需费用也应由原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负担。
七、在处理非法入出境人员时所需的法律文书,暂由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供。边防检查站办
案所需费用可单列办案费,由公安部边防局核销。
八、对查获的组织偷渡活动的境外人员(蛇头)要严格审查,依法处理,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限期出境。如需要限制其再入境或吊销其持有的我
入出境证件,办案单位提出意见报公安部审批。
九、对滞留我境内的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各地主管部门要进行调查和清理,凡属于应该遣返出境的一律
遣返出境。今后要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一经发现非法滞留我境内的外国人,即安排遣返。
各地公安机关在对非法入出境人员的审查中,要注意发现伪造证件的来源,偷渡出境的渠道等情况,
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堵塞工作中的漏洞。对重要线索或涉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和事,要及时上
报公安部。对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求协查偷渡分子或者偷渡嫌疑分子情况的,边防检查站应积极认
真地协查,并及时回复。对需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的偷渡人员,有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其解回。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结束——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5:2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5142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