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1.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
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属各国有企业:
《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七届市政府第
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推动再生水利用,提高水资
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2017
修正)》《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
的建设项目所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本办法所称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
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
工作。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规定的职责,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节水
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节水设计专篇”相关内容,编写
格式应符合《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中附录A的规定,主要内
容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水源条件、用水定额、用水量、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
用等节水设施配置情况;用水器具、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布局情况,以及适用的标
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初设批复阶段应按照节水“三同
时”要求,对设计文本中的节水设计内容做出相关审查,并在批复文件中明确意
见。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采用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
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
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八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宾馆、学校和机关建设项目的用水定额参照水利部《服务业用水定额:
宾馆、学校、机关》中通用值及以上标准执行,其他建设项目用水定额标准参照
《海南省用水定额》执行。
(二)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区、工业建筑生活区等节水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
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工业用水项目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标准进行分类,各行业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
(GB/T7119-2018)要求选取节水技术指标,节水指标值应分别符合《节水型企业
火力发电行业》(GB/T26925)、《节水型企业造纸行业》(GB/T26927)、《节水
型企业纺织染整行业》(GB/T26923)等国家标准要求,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可参照
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三)用水器具及器材应当选用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
2014)、《节水型卫生洁具》(GB/T31436-2015)等节水标准的产品。
(四)循环冷却水的水源应满足系统的水质和水量要求,宜优先使用雨水、再
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五)人工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
(六)绿化浇洒系统应依据水量平衡和技术经济比较,优化配置、合理利用各
种水资源,优先选择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污水再生水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
用水水质》(GB/T18920)等规定。绿化浇洒应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
式。
(七)游泳池、水上娱乐池等应采用循环给水系统,且水循环系统的排水应重
复利用。
(八)洗浴、洗车、高尔夫、滑雪场等特殊用水行业用水,应当采用循环用水
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九)建筑与小区应采取雨水入渗收集、回用等雨水利用措施,设计标准参照
《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施工图审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规程规范审定
初步设计文件,严格审查节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内容,填写节水设计审查表,未落实
或落实不到位的,不应予以通过。
第十条建设单位须将节水设施建设和主体工程同时安排施工,严格按照节
水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
务中心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络平台办理验收登
记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现场填写《三亚市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登记表》。
(一)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建设项目初设批复文件(应含节水设计相关意见);
2.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审查表;
3.节水项目竣工说明:包括实体工程总体说明,供用水设施情况(包括水泵、
管道、二次供水设施、计量装表、消防用水等)描述,节水设施产品合格证情况及
性能说明,以及节水设施的安装记录等;
4.建设项目节水设计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水量平衡图、给排水管网平面
图、各类重复用水的图示和说明、节水设施安装图等;工业建设项目还需附送用水
设施施工图、用水工艺流程图等;
5.信用承诺书。
(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
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对材料完成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
当出具《材料签收回执》及《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认为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的,
应当出具《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
工作人员应当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实质审查。经审查通
过的应当将《验收预先告知书》送达至建设单位;经审查未通过的的,应当出具
《不予验收预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收到《验收预先告知书》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
现场验收,并及时通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填写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由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竣工验收表》,验收合格的,建设
项目方可投入使用,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予以供水。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
需在限期内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水设施“三同
时”管理工作中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
贿受贿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用水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
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市政府上报实施情况的评估结论和处理建议。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5:04: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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