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安徽大学的具体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徽大学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标准四年制本科学生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年
限为三至六年。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四条教务处主管全校普通本科教育教学行政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说明理由并交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
籍,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所在院〔系〕
和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校学生应当于每个学年、学期开学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学费,并持学生证和收
费凭证到学校注册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方能取得该学期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条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须提交报告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所在地政府证明、病假附医院证明〕
办理请假或推迟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选课与考勤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课手册》进行选课,并按照所选定的课程完成学习。新生
第一学期课程为必选课程,学校、院、系教务管理人员统一为学生指导选课。不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不能获
得该课程的学分。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第十三条学校允许学生在开课两周内调整本人所选课程,两周后一经确认选定的课程不能退选。
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分制课程和其它环节的教学活动以及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如果不能按时参加,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三天或三天以内的,通过班长由班辅导员审批;请假一周以内的,由院、系教学办公室审批;请假一
周以上的,由院长或系主任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学生请假一天以上,应当填写请假单,经审批后,将请假单送院、系教
学秘书存查,假满到教学秘书处销假。
第十六条对多次迟到、早退或旷课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持考试证件,自觉遵守安徽大学考核纪律,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
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经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或缺交作业量达三分之一的,
或实验成绩不及格的学生,该课程的授课教师有权决定不准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并报教务处备
案。
第十九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
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观察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处分下达一年后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时机。
第二十条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等形式。课程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记分,课程总评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
一定比例。考查或实践性环节课程成绩可按五级分制记分,即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
-69〕、不及格〔60以下〕。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
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一次。对违纪学生,按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后,通过网络查询该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课程绩点是评价学生课程成绩高低的指标之一,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是
课程百分制成绩课程绩点课程五级分制成绩课程绩点
90-1004优秀4
85-89
良好
80-84
75-79
中等
70-74
65-69
及格
60-64
<600不及格0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PointAverage〕是科学、综合评价学生成绩质量高低的指标之一,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六条如果校际间已经达成跨校修读课程的协议,学生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对口院、系及教务
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重修、免修与辅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对所修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如果该课程是必修课,应当选课重修;如果是选修课,可以选课重
修,也可以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选修其它的选修课。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重修实际成绩评定记载。
学生对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虽然合格,但课程绩点较低〕,可以选课重修,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的,按最后一次重
修实际评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选定的课程原则上不可以免听课而参加考试,对自学能力较强,在此前几学期考核成绩的平均学分绩
点到达3.2及以上者,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每学
期至多可以申请两门课程免听。申请程序为在开学两周内,到所在院、系填写《免听自学登记表》,提出免听课的充足理
由,院系审核、批准,任课教师同意后,才能免听课而参加考试。获得的学分有效。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学生不能坚持全程听课,应当提出申请,经院、系和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部分免听
或全部免听,但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试。未办理免听手续,任课教师有权
决定不让其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第三十条对公共基础课,重修课程的学生人数较多,由教务处与有关院、系、教学部协商,实行滚动开课,统一安排。
第三十一条学生已取得我校认可的相应课程学分,可以申请免修。申请程序为,学生填写《安徽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
并提交相关材料。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予以承认。独立开设的实验课不可以免修。
第三十二条学生修满本专业8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8及以上,可以申请辅修第二专业。修满第二专业课程25
及以上学分的,发给辅修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修满本专业课程学分,并且修满第二专业课程50及以上学分〔含毕业论文学分〕的,可申请第二
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与本专业的非专业选修课程、人文与科技、文理互选、公选课程相同、且学分相同的承
认学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并能提供充足的理由,由所在院、系推荐,转入院、系考核证实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符合招生章程规定转专业条件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安徽大学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当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填写《安徽大学转院、系〔专业〕申请表》,所在院、系审核推荐,转入院、系考核同意,
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
〔二〕省内转学的,由本人填写《转学申请表》,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
认转学理由正当,批准并发文通知学校及转入学校办理转学及户口转迁手续。
〔三〕跨省转学的,由安徽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四〕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
位,记入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除外。
第四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或困难须中断学业,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三〕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休学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填写《安徽大学休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二〕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三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同意,分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学籍一年,按国家
留学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
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五条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
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学校,应当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手
续。
第八章退学
第四十七条教务处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审核,对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发布通知。
第四十八条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大于或等于10,但小于14,且平均绩点小于1,应当予以告诫。
第四十九条学生一学期所获得总学分小于10,应当予以退学警告。
第五十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退学:
〔一〕告诫次数连续到达三次的;
〔二〕退学警告次数连续到达两次的;
〔三〕告诫次数到达两次、且退学警告次数到达一次,且三次连续〔不管顺序〕发生的;
〔四〕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一条按以上规定作告诫、退学警告、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对受到告诫、退学警告的学生,由教务处发出告诫、
退学警告通知书,通过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后,通知书原本送回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二条对退学的学生,由院、系填写报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是在职职工
的,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规定安排。
第五十四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可以申请复学。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依照《安徽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办理。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入学后,修满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四分之三的,允许报考第二年招收的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五十七条具有安徽大学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到达所在
专业本科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安徽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规定,符合学士学位
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入学后,第四学年结束时,学业成绩未到达学校要求、或者未完成学业的,将自动编入下一年入学
的对口专业学生继续学习,以后依此类推。
第六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有以下情形之一,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到达毕业要求的;
〔二〕未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的总学分,但至少获得本专业毕业所需总学分的四分之三,并且其它方面到达毕业要求
的。
第六十一条学生获得除毕业论文外的本专业毕业所需要的所有课程学分,并且在未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结
业,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并且德、智、体、美到达所在专业本科毕业要求,按
学校相关程序,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执行,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
写。
第六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六十四条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毕〔结〕业信息采集工作。学校每
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到达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
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辅修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
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艺术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高水平运动队员学籍管理按《安徽大学高水平运动队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4:52:4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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