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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创作
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
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我方
认为“安乐死不该该合法化.”来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自己具有不确定性.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
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
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间隔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
统计,我国今朝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
达到40%以上.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包管其断
定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
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宝贵,对生命更加眷
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试问,将病人
极端痛苦时的非感性选择作为评判的尺度真的合适吗?面临如此严
重的无法防止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
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该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儿,后果
将不堪设想.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
死,在比利时近对折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如
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好处,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自愿安乐
死呢?何况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发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
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
个人选择变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
合法化还会让犯警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这
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力和伦理道德.安乐死的实质
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白规定:“国家尊重和包管人
权.”任何个人不得褫夺他人生命权.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
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需要性作出的
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力吗?再而,人是社会最贵重
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但表示为生命的质,还表
示为生命的量;不但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
生命的存在价值.莫非当人的生命由健康变成患病的时候,它就失
去了存在的价值、生命的神圣性就要打折扣吗?抛开生命自己来评
判病人是否符合安乐死的条件,这莫非对生命负责任的态度吗?
基于以上三个观点,我方坚持认为“安乐死不该该合法化.
本文发布于:2022-12-29 04:29: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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