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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文字号】沈政发〔1987〕136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1987.12.07
【实施日期】1987.12.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沈阳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沈政发[1987]136号1987年12月7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顾委)的作用,促
进市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科顾委是市政府对全市科技、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决策的智囊咨询
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市科顾委的职责是:
(一)对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政策、措施的决策,进行
科学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二)参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技术问题、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的论证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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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与经济体制改革、科技体制改革中重要政策、法规的研究和咨询;
(四)向市政府提供国内外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提出建议、意
见和方案;
(五)承担市政府临时交办的研究课题和工作。
第四条原市直各委、办、局的科技顾问委员会统一纳入市科顾委,改名为“沈阳市
人民政府××行业科技顾问委员会”或“沈阳市人民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以下统
称行业科顾委),负责某一行业或综合管理某一方面的科技顾问工作。
第五条从下列人员中聘任市科顾委委员:
(一)在沈从事科研、教学、生产活动的,有建树的专家;
(二)实际工作经验丰富,政策水平高的、退居二、三线的老干部;
(三)关心本市建设、熟悉本市情况的外地专家。
第六条市科顾委委员的人选,由有关方面推荐提名,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
核。凡符合聘用条件的,在征得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聘期为二年。
特殊需要时,可随时增聘和续聘。在任期中,本人也可随时申请辞去市科顾委委员的工
作。
市科顾委可根据需要,随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专题研究。
行业科顾委委员,由市政府委托有关委、办、局聘任。
第七条市科顾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任
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兼任。
市科顾委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市政府提出的研究论证课题计划,以软科学课题方式下达给市科顾委或行业
科顾委。
第九条各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的重大技术经济规划、项目、方案等,应先由本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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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顾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咨询,然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凡需要市科顾委咨询、论证和评估的课题,均由有关部门提出议题和较完整
的方案,主要包括:
(一)题目、主要内容、技术水平、应用价值、社会需求以及国内外同类问题的现状
和解决办法;
(二)资金来源、环境保护的可靠程度;
(三)经济技术概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预测情况等。
第十一条市科顾委的活动经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行业科顾委的活动经费应按沈
科领办字〔1986〕1号文件落实。科顾委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软科学课题调
研经费、咨询津贴和购买必要的分析计算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交通工具及租用活动
场所等。
第十二条对提供咨询服务的委员,市科顾委按规定付给咨询津贴;对做出突出贡献
的委员和行业科顾委,市科顾委可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实行科技顾问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制度和秘书长例会制度。主任联席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研讨和协调科技顾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制定有关规定。秘书
长例会每月或隔月召开一次,主要是交流科技顾问工作的经验和信息,安排活动计划。
主任联席会议和秘书长例会,均由市科顾委组织召开。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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