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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发(作者:加州旅馆歌词大意)

保险公估的案例一

来源:财会类考试作者:佚名好评人数:150收藏本站

2003年7月17日,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CSTC)大洋、平量行、大通和柏森

五家公估行向上海轨道交通四号线透水事故理赔工作小组递交了标书。不久,SGS被初步

划定胜出。

据业内人士估计,四号线案可能成为国内有史以来最大的公估案。招标结束后,未中标的公

估行没有就此罢休,而是提出了诸多疑议,并准备状告保监会。同时,历史遗留的SGS法

律地位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竞标

四号线保额高达人民币56.46亿元,业内对最后的理赔金额意见分歧,大致在2-6亿元人民

币区间。即便按最低2亿元的理赔金额看,这个案子也足以成为国内有史以来最大的公估案。

业内人士称,迄今为止,国内公估业经手的两个最大的案子是2001年长虹暴雨、洪灾损失

案和2002年大众汽车流水线火灾损失案。两个案子的理赔金额分别是1.8亿和1.3亿,公估

费用均在200余万元人民币。

“此次四号线的公估费用应该高于长虹和大众两个案子,数额预计在250-400万元左右。”一

家参与竞标的国内公估行总经理说。据他介绍,目前国内公估费用一般按定损金额计费,市

场均价在定损金额的0.5%左右。对多数经营维艰的国内公估行来说,四号线无疑是个极大

的诱惑。

2003年7月8日,承保4号线项目的平安、人保、太保及大众向五家公估行发出招标邀请

函,7月17日下午5时前必须送达标书。对于此案,内资公估行跃跃欲试,“我们以为这个

事故涉及机密,需要与政府进行更多协调,应该会是内资公估行中标。”

结果却大出内资行的意料。不久,经包括上海保监办官员在内的理赔工作小组评审后,SGS

被初步划定胜出。

参与四号线理赔工作的平安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士确证了这个消息,“目前初步划定SGS,但

还没有最后确定。”业内人士透露,保险公司之所以未最终决定的主要因素在于,保险公司

与SGS在公估费用上还未达成一致。

疑议

可事情并未随着竞标结束划上句号,未中标的内资公估行仍指出了诸多疑议,甚至准备向中

国保监会告状。

“在得知竞标结果后,我们被告知主要的原因是,SGS在国际上名气较大,由它出任公估人

有利于和国际再保险公司协商理赔。如果都以此为理由,那国内公估行以后还能不能接这样

的大案子?”该内资公估行总经理说。

同时,他指出,为了四号线公估案,大通与国际公估行根宁翰(Cunningham)进行了技术合

作,大洋也与美国公估行Miller进行合作,作为技术支撑点进行投标。而平量行本身就是港

资公司,与国际再保人关系密切。

而在公估技术难度上,他也对内资公估行的实力表示了充分的信心。“据我所知,大通虽是

刚成立的,但建工领域经验丰富的公估专才为数不少。而成立时间较长的大洋公估更是从事

过许多建工保险公估业务。对做过建工险的公估行来说,技术含量是一样的,只是标的大小

的问题。”

另外,他还指出,内资公估行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竞争优势。“SGS的报价一般是国内同行

的两倍以上,甚至是数倍。”

最关键的是,SGS在国内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不是由保监会批准的公估机构。而根据中

国保监会2001年发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公估机构必须经过保监会批准成立,

且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

答疑

对于该内资公估行总经理的诸项疑议,该平安人士认为,“SGS是根据商业注册时划定的合

法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我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此没有异议。而再保险安排只是在审核

公估人的一部分因素,并不是决定性因素。”

至于SGS的报价,他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评述。“价格是各公司的商业机密,各公司在这个

案子中报价的高低,并不一定完全符合平时的市场行为。”

保监会中介部有关负责人也对SGS的可能中标表示了支持。“它也是个合法的机构,四

号线是上海的一个项目,我们作为保险监管部门也不会对此进行干预的。”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公估业务必须由公估公司做,只要人家有能力,其他检测、计量等

公司也是可以做这个业务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只是规定,其他机构不能打着保险

公估公司的旗号做公估业务。”

而在专业程度上,在全球知名度很高的SGS无疑具有颇具竞争力的技术人员团队。另一家

参与竞标的内资公估行一位项目经理也承认,“SGS做具体案子的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国

内都是比较高的。”

正身

至此,对SGS的成立背景进行回溯有助于理解内资公估行对SGS法律地位的质疑。

根据SGS网站上公布的资料,该公司是由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检验公司——瑞士通用公证行

和中国标准技术开发公司合资建立的检验、测试和认证服务公司。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外经贸部颁发批准证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SGS在1991年10月正式成

立。1996年,SGS还取得了原国家商检局颁发的外商投资检验鉴定公司资格证书。

迄今为止,SGS在全国范围内已设立了近30家分公司、办事处和实验室,业务范围包括质

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消费品的检验和实验;为矿产界、石油界和农业界服务;工业检验;

理赔、一旦发生残损为保险商提供独立的评估服务等。换言之,公估只是SGS的一小部分

业务范围。

在SGS成立时,保监会尚未成立,相关法规也未出台。因此,SGS的法律地位成了保监会

方面也能理解的历史遗留问题。而类似的情形也曾发生在港资公估行——平量行身上。

平量行1996年在上海成立时也只是获得了上海浦东工商管理局的批准。“灰色地位”曾使平

量行2001年在业务发展中遇到极大困难。为此,从2001年中起,平量行开始重新向保监会

申请营业执照,并于2002年9月获得批准,同时要求增资至200万元。

而对于SGS,解决法律地位问题也成了其今后业务发展的关键。这时,瑞士通用公证行的

前子公司、全球著名的公估行GAB罗便士就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1990年代脱离瑞士通用公证行的GAB罗便士至今仍与瑞士通行公证行保持着全球合作关

系。在GAB罗便士的全球网站上,在中国的公司联系人表上SGS仍赫然在目。

“保监会很清楚SGS当时成立的背景,因此给予我们很大支持,成立代表处刚满两年就批准

GAB罗便士在上海设立中国子公司。子公司原定7月份成立,但因SARS影响而延后。届

时,SGS的公估业务将全部划归GAB罗便士中国子公司。”GAB罗便士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表李全英说。

“一旦子公司成立,SGS将全部剥离在华的公估业务给于GAB罗便士,这也就澄清了以前

SGS在从事公估业时的法律地位困扰。”

案例

保姆焦女士在雇主刘先生家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亡。事后,焦

女士的家人以“雇主应承担责任”为由,将雇主刘先生告上法庭。

焦女士家人起诉称,刘先生家一直雇焦女士当保姆。2004年11

月7日,焦女士在刘家擦玻璃时不慎意外坠楼身亡。他们认为,焦女

士的死给全家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因此,希望法院

判决支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雇主刘先生没有否认焦女士意外坠楼身亡的事实,但他同时认

为自己也很冤枉。他说,焦女士是和自己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从

2001年至2004年9月,他家雇用焦女士帮忙照料家务。不过在2004

年9月以后,因为家里不再需要保姆帮忙,他们就解除了和焦女士之

间的雇用关系。可焦女士却向他哭诉家里生活困难,希望能在其家继

续帮忙。刘先生觉得他是从友情和社会责任感的角度考虑,决定以后

尽力帮焦女士。焦女士出于对他的感激,此后经常来他家走动。刘先

生认为此时焦女士的身份已经不再是保姆了,所以没有雇用关系。

此外,刘先生还说,出事前,焦女士说要擦玻璃时,他明确阻

止过,但焦女士还是自己来到他家,自行清理了家务,结果造成了意

外事故。出事后,他已经给焦女士的丈夫27979元的经济帮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

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先生虽然辩称事发时焦女士已没有保姆身份,但从

“2004年9月后,焦女士仍来刘家帮忙干活,仍掌握着刘家的钥匙,

焦女士擦玻璃时刘先生没有明确拒绝”等情节看,双方仍存在着事实

的雇佣关系。同时,刘家的窗户未安装护栏,而刘先生也未对此采取

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而焦女士长期在刘家做保姆,在明知窗户

没有护栏的情况下仍未尽谨慎义务,也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据此,

法院一审判刘先生一次性支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5.6万多元。

启示

由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倘若刘先生在雇用焦女士时为其购买几十

元的雇主责任保险,就不会受巨额经济补偿压力之苦了。

作为继医疗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之后第四大

责任险种的雇主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在受雇过

程中从事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

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三资企业、私人企业、国内股份

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

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的员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某公司员工蔡某骑车上班途中与机动车相撞,造成重伤。交通部门

认定机动车驾驶员陈某负全部责任。经公司申请,蔡某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公司已为蔡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意外

伤害险以及雇主责任险。

蔡某有权获得哪些赔偿?公司又能减轻哪些赔偿责任?

魏艳民:在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后,蔡某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

这可以算是公司减轻的一个责任。蔡某还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

的保险金。至于雇主责任险,应该是公司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一

笔费用。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基金需要支付蔡某工伤保险待遇,公

司也需要支付给蔡某一笔费用,比如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公司缴

纳了雇主责任险,应该可以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魏永慧:谁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关键要看意外

伤害险的受益人是谁。如果是公司,则由公司请求支付,然后根据具

体情况,将该笔费用发放给蔡某。如果是蔡某,则蔡某有权请求支付。

前一种情况对降低公司成本有利。因为公司可以将该笔钱用于支付公

司应该支付给蔡某的那部分金额赔偿;后一种情况对蔡某有利,蔡某

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

李普霞:这3种保险不同程度降低了公司在发生工伤或者其他意

外事故时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是企业降低成本

的一个最重要途径。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自愿的,属于商

业保险范畴,对降低企业成本也有意义。但企业在缴纳这些保险的时

候,同时也增加了成本。因此,不同的企业对后两种商业保险,交或

者不交,给全部员工上还是部分员工上,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作

出不同选择。

刘兰:蔡某可以获得以下请求,一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

保险待遇;二是要求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鉴于现在企业投保

意外伤害险,收益人大部分都是员工本人或近亲属,因此,如果蔡某

是受益人,还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补助金。另外,公司减

轻的责任,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部分因为已缴纳了雇主责

任险,就转嫁到保险公司,比如蔡某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是否是

最优方案,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贾富春:这个案例涉及的是工伤责任转嫁问题。案例提出了3

条途径,但这3条途径并非3种方案,具体怎么用,要根据不同企业

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运用这3种途径解决工伤责任问题,首先要明

确这3条途径的运用和作用的差别。其次要对企业自身的行业特色、

人员配备及工作职责有明确概念。关于3条途径的分析,要明确工伤

保险是强制的,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企业减轻工伤赔偿的一个非常

必要的手段;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是企业自愿的,

是企业转嫁工伤责任的重要手段。但缴纳商业保险也有成本计算问

题,因此,企业还应结合工伤保险设计商业保险方案。交与不交?如

何交?给谁交?企业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

险各自的投保范围、受益人;2.企业的行业特色以及企业内部人员发

生意外伤害等的概率大小等。这样,在维护工伤员工合法权益基础上,

企业也能很好地降低管理成本,达到双赢的结果。

2004年2月23日19:20分左右,某小区业主开车驶入停车场入口

时,车场值班员走出岗亭拔起地桩打开道闸,正在办理车辆放行手续

时,一业主小孩(3岁)在保姆的带领下从岗亭经过,保姆未能妥善

照顾小孩,小孩突然跑进岗亭按动了道闸的控制按钮,道闸突然放下,

将正在驶入小车前挡风玻璃砸伤。事后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减

少小孩家长(小区业主)的损失,隐瞒事实向保险公司理赔(注:该

物业小区办理了物业管理公众责任险)。

分析:

1、物业管理作为一个高风险行业,各项业务涉及面多、人广,直接

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繁杂、多样,受环境影响大,处于随时随

地的动态之中,可控性低,涉及的对象(人和不动产)都是金额巨

大的标的物,但同时物业管理又是一个微利行业,物业公司多保本甚

至亏损经营,合理的风险转移是必不可少的,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

也就应运而生。

2、在现实工作中,个别物业公司在购买物业管理公共责任险后,出

现思想麻痹,认为公司面临的的经济赔偿风险找到了转移通道,物

业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从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现松懈。其实,

购买保险,转嫁的仅仅是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管理品

质下降、客户满意度下降的后果,物业公司仍然必须承担自己的管

理责任,承担客户抱怨甚至流失的后果,长此以往,物业公司也只能

被市场抛弃。更有甚者出现在现实操作中为了取悦客户,不坚持原

则、对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的违规操作,物业公司此种行为属于违

约行为(物业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不但有可能面临保险公

司拒绝赔偿、公司荣誉受到伤害的风险,若达到一定数额,符合一

定条件,公司及法人代表要承担相应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3、从维系客户关系角度来看,良好的客户关系是建立在专业、优

质的服务基础之上的,本案中的做法其实并不利于物业公司与业主维

持良好的客户关系,反而可能会给日后处理类似问题带来困难。同

时,为维护业主不当利益,却损害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也与公司一

直强调的诚信、尊重顾客、尊重合作伙伴的原则不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InsuranceRegulatoryCommission),

简称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

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

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

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

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

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

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

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

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

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

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

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

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

(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

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

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

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

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

(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

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

出机构的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

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

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

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

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

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

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

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

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

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

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

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

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

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

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

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

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

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

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

行监管。

(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

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

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

政应诉工作。

(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

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

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

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

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

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

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

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

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

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

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

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职责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

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

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

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

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

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

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

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

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

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

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

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演进

我国保险监管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的起步阶段。保险业经历了独家垄断(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到三足鼎立(中保/平安/太保),到以完全垄断为主、寡头竞争为辅的多元市

场结构。这一时期,保险市场得到充分发展,市场的主体日趋增加,但存在市场行

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是在分支机构的设立方面,因此保险监管在审批方面花费

较多精力。

第二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初步发展阶段。在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后,一批

股份制保险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保险市场连年保持两位数增幅,

但市场存在粗放经营问题,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开办新业务、擅自

降低费率、抬高手续费,因此这一时期的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

第三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规范化的阶段。1998年保监会成立之后,监管部门提

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监管模式。这种模式的提出是与当

时国内保险市场的背景相关的。由于连续降息,寿险公司普遍出现巨额“利差

损”,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由此提上日程;但是考虑到保险

市场还存在大量违规现象,市场行为监管还不能完全放弃。

第四阶段,是我国保险市场走向开放的成熟的阶段。为适应保险市场扩大开放和

保险业加快发展的需要,我国从2003年开始在继续坚持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

力监管并重的前提下,逐步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过渡。市场行为和偿付能

力双重监管具有较高的监管成本,并且,市场行为监管所可能引致的“寻租行

为”都使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成为必然。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清晰看到,我国保险的监管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

程。用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来说,经历了“审批还是监管”到实施“行为监

管”,再到实施“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的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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