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反腐成功关键:法律依托、制度⽀撑、社会⽀持
——《清风》杂志专访⾹港城市⼤学教授公婷
导读:⾹港的反腐倡廉经验是值得借鉴的,⾹港城市⼤学教授公婷将其概括为⼆⼗四个字:法治为本,制度为体;⽴⾜
当下,重在预防;廉署领军,全民⽀持。
⼗⼋⼤以来,中央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决⼼和⼒度打击腐败,既抓⽼虎⼜拍苍蝇,形成了⾼压反腐的态势,取得了⼀定的
成果。近⽇,《清风》杂志记者(以下简称“记”)就中国⾹港的反腐败经验和⼀系列反腐话题,采访了⾹港城市⼤学教
授公婷(以下简称“公”),她认为,要继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争,应将反腐败⼯作植根于培养和维护对腐败
零容忍这样⼀种社会⽣态之中。
▊▊反腐要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
记:提到⾹港反腐经验时您认为,⾹港社会对腐败的低容忍是反腐败成效卓然的⼀个重要原因。但在⼤陆,⼀些⼈对腐
败的容忍度较⾼,⽐如送礼、拿回扣都觉得不算什么,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公:⽬前来看,我国反腐的阶段性胜利是显⽽易见的。但是,⼈们或许也会问,这样的反腐⾼压能持续多久?更重要的
是,它能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换句话说,除了打虎拍蝇,我们还应该做些什么?
可以想见,重拳出击、狠打⽼虎、⼒捕苍蝇⼀定会带来巨⼤的威慑⼒,⾜以在短期内使官员“不敢贪”。除此之外,⽬前
强调的强化法制,完善规章制度,对权⼒的赋予和使⽤予以严格限制,“将权⼒关进笼⼦”也是绝对必要的。通过将权⼒
运⾏规范化和公开化,在制度上堵塞腐败产⽣的“漏洞”,⽬标是使官员“不能贪”。但即便如此,也依然不够。反腐败不能
只停留在制度建设或者时常被提到的“制度反腐”上。因为即使有了合理的制度和法规,也会出现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现
象。
透明国际在1⽉底刚刚公布了2016年度的腐败感知指数排名。⾹港的清廉排名在全球176个国家和地区中名列第15位。
作为全球最为清廉的地区之⼀,⾹港的成功,不仅胜在有⼀个众所周知的廉政公署,更胜在它的反贪腐⼯作有坚实的社
会基础,也即民众对腐败的零容忍。对腐败的零容忍是⼀种值得推崇的⾼尚的社会价值观念,也是控制和预防腐败的社
会保证。廉政公署的成功,除了有⼀个很好的制度设置和富有成效的“三管齐下”策略,也在于它将⾃⼰的⼯作植根于培
养和维护对腐败零容忍这样⼀种社会⽣态之中。对于廉署来说,反腐倡廉的最⾼⽬标不仅是挖出腐败分⼦,更重要的是
实现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从⽽根除滋⽣腐败的⼟壤。它不忘初⼼,努⼒耕耘43年,在社会中培养了“不想贪”的清廉
之风。毫不夸张地说,在⼤多数⾹港市民看来,“贪⼀块钱也是贪”。
廉署的⼯作从⼀开始就是同民众的⽀持和信任紧密联系在⼀起的。我和我的研究团队于2015年在⾹港做了⼀个随机抽样
的社会调查,在接受访问的1025位市民中,93.5%表⽰“廉政公署值得⾃⼰的⽀持”;在问到如遇到疑似腐败案件时会不
会举报,70%的受访者表⽰“愿意举报”,仅有10%“不愿意举报”,另外20%表⽰“不确定”。这与⾹港廉政公署⼀直以来
估计的70%⾄80%的市民愿意举报⼤致相同。在受访者中,尽管相当⽐例的⼈同意“在⼈类社会中贪腐⽆可避免”,但他
们绝⼤部分都表⽰⽆法原谅官员以贪腐⼿段达到⾃⼰的⽬的,哪怕⽬的是正当的,同时他们也并不认同颇为流⾏的“腐
败是润滑剂,可以加速政府运作”这种说法。
▊▊赦免贪官是不现实的
记:反腐赦免论是⼀些反腐专家基于中国的腐败现状提出来的,但在民间,由于对贪官的痛恨,觉得赦免是对贪官的纵
容。您曾说过反腐赦免不可⾏,这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公:“反腐赦免论”缺乏⾜够的理论基础和经验事实的⽀持,因此其必要性和可⾏性都值得商榷。从理论上看,“反腐赦免
论”的基本主张是对贪官的原罪进⾏赦免,解决腐败“存量”问题,以便集中⼒量解决腐败“增量”问题,这样可以加快廉政
建设的步⼦。甚⾄还提出可以恩威并重,以赦免作为“胡萝⼘”换取贪官⽀持反腐败改⾰。我想这⾥有两个问题:⼀是不
能把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对⽴起来。腐败的存量状况确实严峻,但是否会影响到反腐⼯作的推进和廉政治理的进⼀步
开展?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应当是⽬标⼀致、相辅相成的。⽐如,解决存量所起到的警⽰作⽤可以为减少腐败的增
量服务,所以,解决“存量”同解决“增量”是可以两⼿抓的。问题之⼆是,不能把贪官与改⾰所需要依靠的进步⼒量混淆起
来。改⾰所依靠的是⼴⼤民众的⽀持。⽽赦免贪官恰恰会动摇反贪腐的社会基础,即民众的信⼼和信任,⼈们不免会认
为政府向腐败妥协,以⾄于怀疑政府反腐败的诚意和决⼼。此外,赦免贪官会给社会价值观念带来很⼤的负⾯影响,它
会向社会释放⼀个错误的信号,让⼈们误以为腐败是可以原谅的,也可以获得法律赦免的。这可能会导致⼀些⼈是⾮观
念混淆,法律意识丧失,铤⽽⾛险,以⾝试法,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更⽆从谈起。总之,赦免贪官的政治和社会成本都
念混淆,法律意识丧失,铤⽽⾛险,以⾝试法,社会对腐败的零容忍更⽆从谈起。总之,赦免贪官的政治和社会成本都
是极⾼的。
从实际情况看,赦免贪官论是否必要和可⾏也是问题。中国的反腐败历经⼏⼗载,不断取得阶段性胜利,尤其是⼗⼋⼤
以来更是成绩斐然。事实证明,要彻底打击腐败,就不能对它姑息迁就,⽽只有这样做才是深得民⼼的。因此,我看不
到赦免的必要。在实际操作层⾯,实⾏⼤⾯积的贪官赦免政策的技术性要求很⾼,甚⾄可能是不现实的。⽬前的腐败⾏
为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从物质性腐败向⾮物质性腐败发展,权钱交易,权⾊交易,权权交易,⽆所不包。腐败⽅
式也越来越隐蔽。权权交易并不⼀定涉及⾦钱,有些贪官受贿次数之多数量之⼤,连⾃⼰都⽆法记清楚。使⽤⼀⼑切的
办法来解决腐败问题,⽐如说,要求腐败分⼦在规定期限内把贪污的赃款如数上交就能够得到赦免,这在实际操作中并
不现实。如有些学者已经指出的,1989年最⾼法院和最⾼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必须在
限期内⾃⾸坦⽩的通知》,虽然规定对期限内⾃⾸坦⽩的腐败分⼦“⼀律从宽处理”,但是赦免的效果远远低于预期,在
随后⽽来的年代⾥,贪官变本加厉,腐败有增⽆减。
在⾹港历史上曾经有过⼀次局部特赦。⼆⼗世纪六七⼗年代时,⾹港公共部门(尤其是警察部队)贪污受贿情况⾮常严
重。廉政公署成⽴不久之后就⼤⼒肃贪,引起了犯罪集团的抵抗。⼀些警务⼈员由于习惯了没有约束的权⼒,对廉政公
署的反贪⾏动不理解乃⾄怨愤,以致发⽣了数千名警察上街游⾏,抗议廉政公署权⼒过⼤的对抗⾏为。在威胁到英国管
治下的⾹港社会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当时的港督麦理浩发布局部特赦令,除已经进⼊司法程序及涉嫌特别严重的罪⾏,
或已被解雇的、逃离海外的涉案⼈员外,停⽌调查1977年1⽉1⽇之前发⽣的贪污案。这次特赦是局部的、有条件的。
因局部特赦令⽽免于调查和起诉的约六百⼈,有⼀百多⼈没有获得特赦。⽽后,港府⼜通过强令退休清理了⼀部分腐败
分⼦。尽管这只是⾹港全⾯肃贪过程中的⼀个⼩插曲,它还是多少影响了⼀些市民对廉署的信⼼。这在廉署事后所做的
民意调查中有所反映。为此,廉署随即开展了重获公众⽀持的⼤规模动员,派社会关系处的⼯作⼈员逐门逐户访问,向
市民解释廉署的⼯作,加深他们对廉署的了解,并⼤⼒宣传廉洁观念,向民众展⽰将⾹港建成⼀个清廉社会的决⼼。通
过努⼒,廉署很快挽回了市民对它⼯作的⽀持和信任。
记:您曾提出,即便在较好的制度设计下,腐败也会依附于某些特定政策环境⽣存发展,即“腐败的⾮制度根源”,能否
举例说明?该如何去除这种腐败?
公:造成腐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也是⼗分复杂的。对腐败的根源可以有多种解释。我曾提出区分“制度性根源”和“⾮
制度性根源”的观点。前者是由于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腐败,也就是说,制度缺失使得腐败分⼦有机可乘。但是,这
并不是说在好的制度下就可以⾼枕⽆忧,不会发⽣腐败了。提出要研究腐败的⾮制度根源,就是想告诉⼤家,即便在良
好的制度下,腐败依然会出现,这是特别需要警惕的。
这⾥我以政府采购为例来说明腐败的⾮制度根源。众所周知,我国于2000年和2003年相继推出了《招投投标法》以及
《政府采购法》两个⼤法,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它们不仅规定了招投标的原则、范围、招标⽅式以及流程,同时也
明确了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再加上以后制定的⼀系列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建⽴了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但是,就在这样的制度下,⼀些地⽅的腐败⾏为
仍然没有得到遏制,甚⾄愈演愈烈。出现这样的问题显然与正式制度⽆关。这就需要我们去寻找腐败的⾮制度根源。事
实上,在合法的外⾐下,采购过程中存在不少潜规则,它们主导着腐败活动。例如,在招投标之前,采购单位内定⽬标
企业;企业在投标之前与采购单位达成“合作”意向;在招标过程中指定产品型号,缩⼩招标信息范围、提⾼投标⼈的资
质要求、故意泄露招投标信息,等等。这类潜规则,如新制度主义学派所述,通过社会实际⽣活⽽构成⾮正式的但却⼜
是常规的⾏为模式,它们之所以被称为腐败的⾮制度根源,是因为它们在国家所界定的制度框架之外发⽣效⽤,尽管不
成⽂却被⼴泛接受,甚⾄在更⼤程度上影响着社会关系和社会⾏为,它们削弱了正式制度的权威性。
由此可见,即便有了良好的正式制度和种种法律法规,在失去监督的情况下,仍会受到⾮正式规则的⼲扰,导致⾏
为“失范”和腐败盛⾏。因此,制度的建⽴与对制度的监督必须齐头并进。⽽这种监督,应当既是⾃上⽽下的,也应当是
⾃下⽽上的。强化制度之外的监管,尤其是社会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廉署的成功在于三个维度的⽀持
记:反腐的办法,⼀般有预防和惩治两种。在⾹港,⽆论⾼校还是政府,都⼗分注重廉洁教育,注重腐败的预防,请您
谈谈⾹港⾼校廉洁教育的⼀些好做法。
公:⾹港这⽅⾯的⼯作开展得很好。⽐如,各⾼校都有“廉政⼤使”计划,在2007年创⽴,其后每年通过⾃我报名,⾯试
和选拔,吸纳优秀⼤学⽣参加。“廉政⼤使”与廉政公署密切互动,参加领袖训练营,增加对廉政⼯作的认识,提升组织
活动能⼒。完成训练后,提交在学校进⾏反腐倡廉的计划书。并根据计划在各个⾼校组织廉洁教育活动,举办倡廉周,
同时也会举办以廉洁诚信为主题的各类讲座、图⽚展览等,吸引校内外⼤量青年⼈参加。
例如,在⾹港城市⼤学,学⽣们提出了⾃⼰的创意⼝号,“城诚成”(城⼤、诚信、成功)和“让诚信起飞”。现任和前任廉
政⼤使也经常保持联系,定期交流。他们都是全港⼀个名叫“爱——廉洁”的组织的成员。该组织举⾏周年聚会,组织暑
假义⼯和交流团举办“青年峰会”等活动,并就廉政课题进⾏跨学校、跨学区的交流,其⽬的是让廉政⼤使的热忱和动⼒
进⼀步发扬光⼤。这个组织⽬前有500余名成员,这不仅有助于廉政⼯作,同时对培养青年⼈作为未来领袖应具备的才
能也有积极意义。
记:⼗⼋⼤以来,中央反腐的⼒度很⼤,逐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围,但要做到“不能腐”“不想腐”还有很长的路要⾛。
公:是的。从不敢贪到不能贪,再到不想贪,完成这“三部曲”可谓长路漫漫。但这并不等于说,只有在完成第⼀步后才
能迈出第⼆步和第三步。“三管齐下”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结合⾹港的情况来看,如果说⾹港胜在有廉署或廉署的“三
管齐下”,对,也不全对。惩处、预防和教育的策略为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反贪机构普遍使⽤,但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并不
奏效。例如,在1952年到2014年间,亚洲各国和各地区共有29个反贪机构成⽴,其中只有⾹港廉政公署和新加坡的贪
污调查局堪称成功。
我认为,⾹港廉政公署的成功在于它有来⾃三个维度的⽀持:上有法律依托,后有制度⽀撑,下有社会⽀持。这三条使
得廉署能⽴于不败之地,也保证了⾹港作为⼀个清廉社会的可持续性。
即便在最近⼏年,港府前任⾼官出现了⼀些“状况”,但是⽆论是⾹港⼈或⾹港以外的⼈们,基本上没有怀疑过这个社会
总体上的清廉。
责任编辑:吴俊
本文发布于:2022-12-28 23:35: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4973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