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章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注释:
一、第一分章仅适用于各种纺织物制成的物品。
二、第一分章不包括:
(一)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的货品;
(二)税号63.09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三、税号63.09仅适用于下列货品:
(一)纺织材料制品:
1、衣着和衣着附件及其零件;
2、毯子及旅行毯;
3、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4、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57.01至57.05的地毯及税号58.05的装饰毯除外。
(二)用石棉以外其他任何材料制成的鞋帽类。
上述物品只有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才能归入本税号:
1、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
2、必须以散装、捆装、袋装或类似的大包装形式报验。
总注释
本章包括:
一、用任何纺织物(机织物或针织物、毡呢、无纺织物等)制成而且在第十一类其他
章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第一分章(税号63.01至63.07)所列的纺织品。所称“制
成的纺织品”,是指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定义的制成的物品(参见第十一类总注释第二部
分)。
本分章包括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花边或刺绣品制成的物品,不论其是直接制成
形的或是用税号58.04或58.10的网眼薄纱或其他网眼织物、花边织物或刺绣织物制成的。
本分章的物品不因带有毛皮、金属(包括贵金属)、皮革、塑料等制的小饰件或附件而
影响其归类;但如果这些材料超出了仅是装饰或附件的范围,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
关类、章的注释或归类总规则的规定进行归类。
本分章主要不包括:
(一)税号56.01的絮胎制品。
(二)税号56.03的简单裁切成正方形或长方形的无纺织物(例如,一次性使用的床单)。
(三)税号56.08的成品网。
(四)税号58.04或58.10的成小块图案的花边或刺绣品。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二、第二分章(税号63.08)的某些零售包装成套货品,由机织物及纱线组成,不论是
否带配件,用于缝绣在小地毯、装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纺织品上;
三、第三分章(税号63.09或63.10)所列符合本章注释三定义的旧衣着及其他旧物品,
以及新、旧碎织物及废绳等。
第一分章其他纺织制成品
63.01毯子及旅行毯:
10—电暖毯
20—羊毛或动物细毛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30—棉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40—合成纤维制的毯子(电暖毯除外)及旅行毯
90—其他毯子及旅行毯
毯子及旅行毯是供御寒用的,一般用羊毛、动物毛、棉或化学纤维制成的厚重织物,
表面通常有丰厚毛绒。本税号也包括供儿童摇床及童车用的毯子。
旅行毯通常有流苏缘饰(由突出的经纱或纬纱构成),但毯子的边缘通常以缝边或包边
加固。
本税号包括成匹织物。这类织物只须沿着漏织纬纱形成的分隔线裁剪即可得到具有成
品毯子或旅行毯特征的单件物品。
本税号还包括电暖毯。
本税号不包括:
(一)供动物用的特殊形状毯子(税号42.01)。
(二)床单及床罩(税号63.04)。
(三)税号94.04的带絮胎或其他填充物的床褥。
63.02床上、餐桌、盥洗及厨房用的织物制品:
10—针织或钩编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其他印花的床上用织物制品:
21——棉制
22——化学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床上用织物制品:
31——棉制
32——化学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40—针织或钩编的餐桌用织物制品
—其他餐桌用织物制品:
51——棉制
52——亚麻制
53——化学纤维制
59——其他纺织材料制
60—盥洗及厨房用棉制毛巾织物或类似的毛圈织物的制品
—其他:
91——棉制
92——亚麻制
93——化学纤维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的物品通常是用棉花或亚麻制成的,但也有用大麻、苎麻或化学纤维等制成的;
一般均可洗涤。它们包括:
一、床上用织物制品,例如,床单、短枕套、长枕套、鸭绒被套及床垫罩。
二、餐桌用织物制品,例如,桌布、桌垫、狭长台布、托盘垫布、台子中心的花饰垫
布、餐巾、茶巾、餐巾袋、小垫布、杯垫。
必须注意,某些上述物品(例如用花边、丝绒或锦缎等材料制成的台子中心的花饰垫
布)不作为餐桌用织物制品,它们一般归入税号63.04。
三、盥洗用织物制品,例如,洗手或洗脸毛巾(包括环状揩手巾)、浴巾、沙滩巾、方
巾及盥洗用手套。
四、厨房用织物制品,例如,擦盘巾及玻璃器皿揩巾。但用粗厚织物制成的擦地板布、
擦盘子布、洗碗布、抹布及类似的清洁用布不属于“厨房用织物制品”的范畴,因而不归
入本税号(税号63.07)。
除上述种物品以外,本税号还包括成匹的织物,这些织物只须沿着漏织纬纱形成的分
隔线裁剪即可成为单条的流苏饰边的物品(例如,毛巾)。
63.03窗帘(包括帷帘)及帐幔;帘帷或床帷:
—针织或钩编的:
11——棉制
12——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
91——棉制
92——合成纤维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
一、窗帘(包括帷帘),所称“窗帘”,包括轻质透明或半透明的物品,以及厚织物制
成的物品,用作窗户、凹舞台等的帘幕。
二、帐幔,这类物品通常为不透明的各种卷帘状遮帘(例如,在列车车厢上用的遮帘)。
三、短帷幔(或门窗帘帷),由条状织物构成,装在窗子上以遮蔽帘子顶端,以及围附
在床边供遮蔽和装饰用的床帷。
本税号还包括织成长幅的材料,该材料明显地仅需稍为加工即可成为本税号的制成品
(例如,一边加有褶裥的长幅织物,该织物仅需简单地裁剪成需要的长度并经缝边即可成
为帘幕)。
本税号不包括室外用的遮阳蓬(税号63.06)。
63.04其他装饰用织物制品,但税号94.04的货品除外:
—床罩:
11——针织或钩编的
19——其他
—其他:
91——针织或钩编的
92——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棉制
93——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合成纤维制
99——非针织或非钩编的,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除以上各税号及税号94.04所列货品以外的纺织材料制装饰物品,包括家
庭、公共场所、剧院、教堂等用的物品,以及用于船舶、列车车厢、航空器、篷车式挂车、
汽车等的类似品。
这些物品有:壁布、仪式典礼(例如,婚礼或葬礼)上用的纺织饰物;蚊帐;床罩
(不包括税号94.04的床罩);垫子套、家具套、椅榻防污套;装饰性台布(具有铺地制品
特征的除外——参见第五十七章注释一);壁炉台装饰布;帘幕圈环;挂布(税号63.03的
物品除外)。
本税号不包括灯罩(税号94.05)。
63.05货物包装用袋:
10—黄麻或税号53.03的其他韧皮纺织纤维制
20—棉制
—化学纤维材料制:
32——散装货物储运软袋
33——其他,聚乙烯、聚丙烯扁条或类似材料制
39——其他
90—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通常在货物的运输、储存或销售中使用的纺织包装袋。
这些具有不同尺寸及形状的物品主要包括散装货物储运袋,包装煤炭、谷物、面粉、
土豆、咖啡用的袋子和其他类似包袋,邮袋和邮寄货样用的小袋子。本税号也包括袋泡茶
袋等物品。
本税号不包括用作货物包装的打包布,其布边虽经粗疏地缝合,但仍不构成制成品或
半成品的包装袋(税号63.07)。
子目注释:
子目号6305.32
散装货物储运软袋通常是用聚丙烯或聚乙烯机织物制成,其容量一般在250~3000公
斤之间。它们可以在袋子上端的四个角上装有吊带,还可以在袋子的顶部和底部设有便于
装卸的开启装置。这些袋子一般用于包装、储存、运输及搬运流动性大的干货。
63.06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帐篷;风帆;野营用品:
—油苫布、天篷及遮阳篷:
11——棉制
12——合成纤维制
19——其他纺织材料制
—帐篷:
21——棉制
22——合成纤维制
29——其他纺织材料制
—风帆:
31——合成纤维制
3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充气褥垫:
41——棉制
49——其他纺织材料制
—其他:
91——棉制
99——其他纺织材料制
本税号包括一系列通常用结实紧密的帆布制成的纺织品。
一、油苫布,用以保护露天堆放或装在船舶、货车上的货物免受恶劣天气影响,一般
用涂布或无涂布的化学纤维织物制成或者用厚实帆布(大麻、黄麻、亚麻或棉制的)制
成。油苫布具有防水性能,帆布制的还有焦油或化学品处理,使之具有防水或防腐性能。
本品一般为矩形片状,四周经缝边并可配有洞眼、绳索、带子等。特殊形状的油苫布(例
如,用以遮盖干草堆、小船舱面、卡车等的),如果是平展的也归入本税号。
但本品切勿与用油苫布为材料制成汽车、机器等的特定形状的活动罩套相混淆,也不
应与用轻质材料为原料仿照油苫布制品的加工方法制成的扁平防护罩相混淆(税号63.07)。
二、风帆,供游艇、赛艇、捕鱼帆船、小型客帆船或其他船艇以及滑行车用。本品是
将结实的纺织材料(例如,化学纤维高强力纱制成的织物)裁剪成特定形状后,经缝边制
得,通常配有洞眼或其他维系风帆用的索具。
三、天篷、遮阳篷(供商店、咖啡馆等用)。本品通常用结实的素色或条纹帆布安装在
卷轴或折叠装置上制成,用以遮挡阳光。本类物品即使配有杠架(例如,某些遮阳篷)仍
应归入本税号。
四、帐篷,即用从轻质到相当厚重的各种化学纤维、棉或混纺织物(不论是否涂布、
包覆或层压)或用帆布制成的遮蔽物。本品通常具有单层或双层的顶及边或壁(单层或双
层帐篷),从而构成与外界相隔的空间。本税号包括各种规格及形状的帐篷,例如,大帐篷、
军用帐篷、野营帐篷(包括背包式帐篷)、马戏团帐篷或沙滩帐篷。这类物品不论在报验时
是否配有支柱、桩钉、牵索或其他配件均归入本税号。
类似帐篷结构的大篷车车篷也可视为帐篷对待。它们一般用化学纤维织物或厚帆布制
成,具有三面篷壁和一面篷顶,用以增加大篷车的居住空间。
本税号不包括税号66.01的伞形帐篷。
五、野营用品。本组包括帆布桶、水袋、盥洗盆;铺地布;充气床垫、充气枕、充气
座垫(税号40.16的物品除外);吊床(税号56.08的物品除外)。
本税号不包括:
(一)背包、背囊及类似容器(税号42.02)。
(二)装有衬垫的睡袋及填充褥垫、枕头及座垫(税号94.04)。
63.07其他制成品,包括服装裁剪样:
10—擦地布、擦碗布、抹布及类似擦拭用布
20—救生衣及安全带
90—其他
本税号包括第十一类其他税号或协调制度其他章未具体列名的用任何纺织材料制成的
物品。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擦地布、擦碗布、抹布及类似擦拭用布(不论是否浸有清洁剂,但税号34.01或
34.05的物品除外)。
二、救生衣及安全带。
三、服装裁剪样,通常以硬帆布制成,也有将各部分裁样粗略缝合成服装样子的。
四、旗帜(含三角旗及横幅),包括娱乐、节日庆典及其他方面用的旗布。
五、家用洗衣袋、鞋囊、袜袋、手帕袋、拖鞋袋、睡衣裤套及类似物品。
六、服装袋(轻便衣橱),但税号42.02所列的物品除外)。
七、汽车、机器、手提箱、网球拍等用的罩套。
八、扁平防护罩(税号63.06的油苫布及铺地布除外)。
九、织物制的咖啡过滤袋、冰袋等。
十、擦鞋垫(税号34.05的物品除外)。
十一、充气软垫(税号63.06的野营用品除外)。
十二、茶壶保暖罩。
十三、针垫。
十四、卫生巾(税号56.01的物品除外)。
十五、鞋靴、妇女紧身胸衣等的端头经嵌套的绑带,但端头经嵌套的纺织纱线或绳索
构成的带子除外(税号56.09)。
十六、虽用于缚缠腰部,但不具有税号62.17腰带特征的带子,例如,各种职业用带(如
电工、飞行员、跳伞人员等用的带子);以及网状运送带和类似品(具有鞍具或挽具特征的
带子除外——税号42.01)。
十七、便携式婴儿床、轻便摇篮及类似的携带幼儿用品。
但婴儿座具(例如,用于挂在轿车座背上的)不归入本税号(税号94.01)。
十八、雨伞或阳伞的罩套。
十九、用织物做扇面,任何材料做骨架制成的扇子及手携式面罩,以及单独报验的织
物蒙面。但以贵金属为骨架制成的扇子及手携式面罩应归入税号71.13。
二十、用作货物包装的打包布,打包后其各边粗疏缝合,但不构成税号63.05的成品或
半成品包装袋。
二十一、裁剪成矩形的奶酪包布,其经纱的线头经打结以防止松散(在裁剪成形供使
用前需经进一步加工的成匹奶酪包布应作为布匹归类)。
二十二、雨伞、阳伞、手杖等的饰件;系于剑柄的带结及类似品。
二十三、外科医生在手术时所戴的织物面罩。
二十四、由多层无纺织物构成但不可更换过滤层的防尘、隔味口罩,不论是否经活性
碳处理或中间夹有一屋合成纤维。
二十五、非作服饰用的玫瑰花结(例如,作为比赛获胜奖励的大红花)。
二十六、经过某些加工(例如,缝边或形成领口)的纺织物片,准备用于制衣,但还
未加工成服装或服装零件的。
二十七、第九十章注释一第(二)款所述的关节(例如,膝、踝、肘或腕)或肌肉(例
如,大腿肌肉)承托物品,但归入第十一类其他税号的货品除外。
除上述制成品以外,本税号还包括符合第十一类注释七制成品定义,但又不归入第十
一类其他税号的成段织物制品,例如,门窗用的织物制挡风帘(包括填有絮胎的挡风帘)。
本税号不包括本章或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二章各税号已具体列名的纺织品,也不包括
下列物品:
(一)各种动物用的鞍具及挽具(税号42.01)。
(二)旅行用品(旅行箱、背囊等)、购物袋、盥洗品盒等以及所有税号42.02的类似
容器。
(三)印刷品(第四十九章)。
(四)税号58.07、61.17或62.17的标签、徽章及类似物品。
(五)针织的束发带(税号61.17)。
(六)税号63.05的包装用袋。
(七)第六十四章的鞋靴、鞋靴零件(包括活动鞋垫)及其他物品(绑腿、鞋罩、护
腿等)。
(八)第六十五章的帽类及其零、配件。
(九)雨伞及阳伞(税号66.01)。
(十)人造花、叶或果实及其部分品,以及以这类货品制成的物品(税号67.02)。
(十一)充气舟、筏及其他船艇(税号89.03)。
(十二)量尺(税号90.17)。
(十三)表带(税号91.13)。
(十四)第九十五章的玩具及游戏、娱乐用品等。
(十五)拖把(税号96.03)、手筛(税号96.04)及粉扑(与96.16)。
第二分章成套物品
63.08由机织物及纱线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物品,不论是否带附件,用以制作小地毯、装
饰毯、绣花台布、餐巾或类似的纺织物品
本税号的成套物品是供手工针绣、制毯等用的。
它们至少由一幅机织物(例如,不论是否印有刺绣图样的网形粗布)与不论是否裁成
一定长度的纱线(绣花丝线、毯绒纱线等)组成。这些物品也可以带有如针、钩之类的附
件。
上述机织物可呈任何形状,还可经过某些加工(例如,用于制造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
的镶边网形粗布)。但必须注意,这类机织物应保持原材料特征,仍需进一步加工,不得是
无需作任何加工即可使用的“制成品”(例如,准备用一些刺绣图案装饰的缝边台布)。
还须注意,归入本税号的成套物品报验时必须是零售包装的。
本税号不包括不论是否裁剪成形、用于制造服装的成套机织物;这类物品应归入其各
自所属的适当税号中。
第三分章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63.09旧衣物
归入本税号的以下第(一)及(二)项所列物品必须同时符合本注释下列一、二两款
所述条件。如不符合该两款条件,则应归入其所属的适当税号中。
一、必须明显看得出穿用过的,不论其在使用前是否要经清洗或缝补。
织造、印染等过程产生有疵点的新衣物及在商店弄脏的衣服不归入本税号。
二、必须以散装(例如,装于铁路货车中)、捆装、袋装或类似大包装形式报验的,或
者以没有外包装的大捆装或凌乱地塞装在板条箱内报验的。
这类物品通常是以大宗货物形式成交,一般供转手销售,其包装往往不象新衣物那样
认真仔细。
本税号仅包括符合以上两款条件的以下清单列名的货品:
(一)用第十一类纺织材料制成的下列物品:衣着及衣着附件(例如,服装、披巾、
领巾、长统袜、短袜、手套及衣领),毯子及旅行毯,家用织物制品(例如,床单及台布),
以及装饰织物(例如,帘幕及桌罩),本税号也包括衣着及衣着附件的零件。
但本税号不包括第五十七章或税号58.05的装饰品(地毯及其他纺织铺地制品,例如,
“开来姆”、“苏麦克”、“卡拉马尼”和其他类似的手织地毯及装饰毯),即使是明显看得出已
经用旧的,不论其为何种包装;也不包括第九十四章,特别税号94.04的物品(弹簧床垫;
装有弹簧或内部填塞、衬垫的寝具及类似用品,例如,褥垫、棉被、羽绒被、靠垫、坐垫、
枕头),不论其新旧程度及包装如何。
(二)除石棉以外,用其他任何材料(例如,皮革、橡胶、纺织材料、植物茎秆或塑
料)制成的各种鞋靴及帽类。
所有其他旧物品(例如,包装、油苫布、帐篷及野营用品)均不归入本税号,而应按
新物品的相应税号进行归类。
63.10纺织材料的新的或旧的碎织物及废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10—经分拣的
90—其他
一、碎纺织物(包括针织物、钓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这类物品包括不能再清洁
或修补的旧损、脏污、破碎的装饰物、衣着或其他旧纺织品,以及新织物的小碎料(例如,
裁缝时剪裁下的碎料)。
二、用过或未用过的废线、绳、索或缆(例如,在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的制造过
程中产生的废料),以及旧线、绳、索或缆和这类材料的破旧制品。
归入本税号的这些产品心须是旧损、脏污、破碎或小片状的。它闪一般只适于供回收
(例如,拉松)其纤维(一般供再纺),以及用于制造纸张或塑料、抛光材料(例如,抛光
轮)或者作为工业生产上用的揩布(例如,机器揩布)。
所有其他的纺织废碎料及下脚料均不归入本税号。这些其他废碎料及下脚料主要有:
在生产针织物或钓编织物过程中产生的缠结纱、拆散破旧针织品或钓编织品而得的缠结纱;
任何其他纺织纱线或纤维的废料或下脚料(包括从旧褥垫、坐垫、床罩等的填塞料所得的);
以及回收纤维。这些产品应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有关“废料”或“回收纤维”的
税号中。
本税号也不包括在织造、印染过程中产生有疵点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织物,这些织物
应按相应的新织物归入有关税号。
子目注释:
子目号6310.10
税号63.10所称“经分拣的”产品,是指已根据某些标准进行分类的产品,或已按不同种
类的纺织产品(例如,同一性质或同一纺织材料的货品、同一纺织材料的绳、同一颜色的
新的裁剪碎料)分类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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