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

更新时间:2022-12-28 21:17: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8日发(作者:普林斯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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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与储连

娣、侯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苏11民终3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审理法官】陈静李守斌朱云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储连娣;侯杰;袁春香;高亮;镇

江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储连娣侯杰袁春香高亮镇江凯

旋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储连娣侯杰袁春香高亮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镇江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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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储连娣;侯杰;袁春香;高亮;镇江凯旋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

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17:19:2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与储连娣、侯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民终365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

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某某东大院某某楼某某。

负责人:江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储连娣。

3/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春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凯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镇江市新区龙泉

小区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赵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储连娣、侯杰、袁春香、高亮,被上诉人镇江凯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

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句容市人民法院(2019)苏1183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22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李守斌

审判员朱云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德彦池

书记员崔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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