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论文:中国未能接受“安乐死”的原因分析
【摘要】我国对安乐死的关注始于1986年6月夏素文
的安乐死事件,该事件之后至今,我国医学界、法学界、伦
理学界以及公众对安乐死的关注与争议从未停止过,但迄今
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被人们接受,更不用谈将其合法
化了。那么中国人为什么不能接受“安乐死”呢?笔者认
为,这是中国人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模式与中国的社会现状
双重作用的结果。
【关键词】安乐死分析
安乐死,来源于古希腊文的euthanasia一词,本意为
“快乐死亡”或“尊严死亡”,具有多种涵义和表述[1]。
在英文词典中,被解释为:无痛处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
和非常衰老者[2]。“安乐死”是一个涉及医学、伦理学、
社会学、法学等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国内目前对安乐死尚无
权威统一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指对身患绝症濒临
死亡的病人,为解除其极度的痛苦,由病人本人或亲属要求,
经医生鉴定和有关司法部门认可,用医学方法提前终止其生
命的过程。”[3]现行对“安乐死”较常见的分类是根据
“安乐死”实施中的“作为”和“不作为”,将其分为“主
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4]。“主动安乐死”是指医
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使其生命提
前结束。“被动安乐死”一般是指撤出病人赖以维持生命、
推延时日的体外循环装置、人工呼吸装置和其他辅助设施,
或放弃必须的医疗措施,使患者等待死神的降临自然逝去。
迄今为止,安乐死在中国仍未能被国人所接受,究其原
因,要从中国传统道德、传统医学、社会伦理、社会现状几
方面进行分析。
1有违中国的传统道德
中国古语有云;“万事孝为先”,可见自古以来“孝悌”
都是作衡量中国人德性的标准之一。在现存的中国最古老的
汉字---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了“孝”字,这意味着华夏先
民早已有了“孝”这一伦理观念[5]《论语》中有19次讲
到“孝”,如“夫孝,德之本也。”《孟子》中也有28处
提到“孝”[5]。《孟子·滕文公上》亦云:“生,事之以礼;
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可谓孝矣。”自幼起,中国人的
子女都受着“孝道”思想的熏陶,可谓是根深蒂固,然而安
乐死却是放弃亲人的生命帮助其死亡,可见安乐死是从根本
上冲击着传统的“孝”道观念,人们就会觉得对亲人实施安
乐死是一种大不“孝”的行为,固然不会接受。
“乐生恶死”的观念是古代中国儒家、道家、释家等学
派都倡导的。儒家创始人孔子就有云:“未知生,焉知死。”
孟子亦曾说:“生亦我所欲”,“死亦我所恶”(《告子上》)。
荀子进一步指出“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亦”
(《正名》)。中国人一向都忌讳谈论死亡,认为是不吉利,
亦极少会考虑死亡。受传统道德思想的感染,在现代,“乐
生恶死”的儒家生死观还是极大地影响着中国人,
“安乐死“这种放弃救治甚至加速生命结束的行为与传
统的“乐生恶死”观念是相驳的,国人固然不会赞成。
2有违中国的传统医德
明代龚廷贤在《万病回春》一书中就道出:“医德,古
称仙道,原为活人。”现代对此的论述为,“人们为什么如
此推崇医术呢?就是因为医术手段可以存在某种程度上与死
亡抗争。[6]”曾多少古代名医家为了救死扶伤、为了造福
后代,不惜耗尽一生心血,献身于医学。诸如古代名医张仲
景在乱世完成医学巨著《伤寒杂病论》、华佗医术精湛救人
无数、“药王”孙思邈编著《千金要方》、李时珍尝百草成就
《本草纲目》……《帝王世纪》有记载“伏羲氏……画八
卦……乃尝味百药而针九针,以拯夭枉焉;”《淮南子·修务
训》中记载:“神农氏……尝百草之滋昧,水泉之甘苦,令
民知所避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可见“医乃仁
术”自古以来都是中国医家所谨行的理念,孙思邈则是把
“医为仁术”的精神具体化的典范,他在其所著的《大医精
诚》一书中写道:“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
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中医传统
医学中的“医乃仁术”可以说是医学职业文化的核心,是医
学界在社会立足的基础,医学职业也正是基于此得以和社会
建立互信关系并不断发展。《黄帝内经》中亦提到:“天覆地
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基于以上理论可见,“人是万物
之灵长”与“医乃仁学”的理念一直都是国人所认同并坚持
的,在此根深蒂固的认知思维的支配下,人们当然无法接受
被誉为“救人生命之神圣使者”的医者对自己的亲人实施“安
乐死”这一结束人生命的“杀人行为”。
3有违中国的社会伦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道主义论”与“生命神圣论”已
经深入人心,在此思维支配下,人们认为:(1)就医院而言,
“安乐死”蕴含着“见死不救”的成分:(2)就家庭而言,
会纵容一些不孝子女推卸责任的行为;(3)更严重者,会助
长某些不法分子或心怀鬼胎者以此为借口实施的“谋杀”
行为。人们担心,“安乐死”可能会导致医务人员以“合
法”为借口放弃抢救医学上所谓“生还价值不大”的病人
或者“不治之症”的患者,放弃发展临终护理措施的努力。
从医学发展的历史看,现在的不治之症可能成为将来的可治
之症,如果认为不可救活就不去求治,无益于医学科的进步,
这对社会来说影响是沉重的。人们担心安乐死被合法化后,
会有可能纵容那些推卸责任、不愿意承担照顾之责的家属放
弃对病重家人的救治,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责任可能变得
淡薄,并且殃及残疾患者、植物人、智力有缺陷者的生命保
障以及对高龄老人的保护等,会产生严重的“道德滑坡”现
象。更甚者,会让那些钻法律空子的不法分子以“安乐死”
为“合法理由”进行不法行为。再从病人本身而论,如果“安
乐死”合法化后,某些年迈的老人、残疾人可能就会以“自
己活着是家人、社会的负担”为由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这
就是在挑战“生命神圣论”。
另一方面,安乐死的伦理难题还在于:人们有没有主动
要求死亡的权利,以及家属亲友和医务工作者有没有帮助病
痛者结束生命的权利等[7]。这些问题的存在、人们思维的
定势,使得人们不能理解或支持“安乐死”。
5与中国社会现状不相符
就中国的社会现状来分析,“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
还没有足够的社会基础。
首先,“生,才是人的本能,尤其在中国。”根据中国的
国情,“安乐死”不是社会存在的普遍现象,只是小部分人
存在的局限性现象,就一部法律成文的最基本意义而言,它
是规范社会的某一种普遍现象,就这一点,“安乐死”还没
有达到对其进行立法的条件。
其次,中国现实的医疗现状尚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
条件,表现在:我国尚未具备对“安乐死”病人的医学判定
水平、医者的医德高尚程度参差不齐、目前缺乏公开、公正
的医疗监督体系。
“安乐死”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个全球性问题,
加上“安乐死”问题本身的复杂性、牵涉的领域甚广,受传
统伦理道德观念、生死观的影响,决定了在中国“安乐死”
要得到社会认可并立法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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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捷,沈颖.当生命面临困境[n].南方周末,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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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12-28 20:05: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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