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是几本

更新时间:2022-12-28 19:16: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8日发(作者:2012河南高考分数线)

中国民航大学本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法

依据教育部制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人

事部、劳动保障手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

的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形,现制定我校本科、高职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法:

第一章就业工作方针

第一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围绕增进国家经济进

展和社会稳固的大局,采取踊跃有效方法,进一步转变高校毕业生就业观念,成立市场导向、

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尽力实现高校毕业生的充分就

业。

第二章就业工作原那么

第二条国家打算招收的毕业生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择业,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

就业单位。

第三条委培生、定向培育的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第四条择业实行平等、竞争、志愿、诚信和择优推荐的原那么。

第五条就业工作实行就业政策公布、需求信息公布、择优推荐公布。

第六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操纵,对签定就业协议实

行监督、治理并保护学校的声誉。

第三章就业工作政策

第七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推荐表、学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在与用人

单位正式签定就业协议书时,一概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对优秀毕业生依据本人的意愿,依照用人单位的需求学校将优先推荐。

第九条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到协议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及时签定就

业协议书,并到学校办理有关的手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事项须以书面的形式在协议

书上注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关就

业事宜的,学校一概不予承认。

第十条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

位签定就业协议书的,除认定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外,其他一概按违约处置。

第十一条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利用的,应退还学

校。凡转让他人利用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利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

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毕业生能够利用放假期间,参加家庭所在地域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签定就

业协议的,开学后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毕业生选择到艰苦行业、艰苦地域和西部地域工作的,学校予以鼓舞。

第十四条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知

用人单位,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报考研究生,假设被录取

本协议书失效”字样。通过研究生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

出示有关证明,不论是不是加盖学校公章,不按违约对待。

对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的毕业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

(一)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但事后报考研究生而被

录取要求攻读研究生的。

(二)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而

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到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拒不出具退函,毕业生本人

坚持攻读研究生的。

(三)被录取研究生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

凡被录取研究生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寄发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在毕业昔时的5月20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

和学校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学

校再也不负责其就业。到调派时未取得出境的,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将其户籍关系、

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域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

第十六条毕业生应于毕业昔时的5月3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5月30日到毕业离校时

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7月初由校就业办统一一次办理就业手续。在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

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依照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在两年内继续保

留在学校。

关于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必需保留在学校指定的档案治理机构;两

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将户口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关于将户口保留在学校的未就业

毕业生,必需与学校签定协议,明确两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毕业的学生在社会上发生的一

切行为由毕业生个人承担。

关于能就业而暂不就业的毕业生,户口不得在学校空挂,应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能够就业而以温习报考下一年度研究生或以其它理由表示不就业的,户口不

得在学校空挂。毕业生本人能够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在调派时将其户籍关系、档案材料

转至家庭所在地域。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和各二级学院不得为此类毕业生开具报考下

一年度研究生的证明和有关的说明。

第十八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书后,协议即生效。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

经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由违约方向另一方缴纳违约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

金数额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

第十九条定向培育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合同到定向单位就业。因特殊缘故不能回原委

托单位就业的,须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将原定向单位同意的函件和新的接收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同意接收的函件,在5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由学校

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调整的毕业生,方可办理就业手续。未被批准调整

的毕业生,仍调派回原委托单位。

定向生报考研究生须经定向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调派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刻内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

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调派,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5月20日前

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

业打算。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户籍关系和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域的有关部门,按

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学校再也不负责其就业。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接收单位按在职人员病

休期间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二十二条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同意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

签定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字样,学校在9月30日前调派。在规

按时刻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本地就业指导机构帮

忙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三条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打算而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

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联系,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可按原打算调派,《报

到证》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字样。

如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可在毕业生家庭所在地域范围内联系用人单位,学校能够推荐。

有效人单位接收的,学校在9月30日前调派。在规按时刻内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

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本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忙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通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再也不负责办理就业

事宜。

第二十五条肄业生不具有毕业生参加就业的资格,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四章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应把握毕业生的大体情形、德智体诸方面

的表现和其他情形,并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搜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各二

级学院可依照专业和行业搜集需求信息。所搜集的需求信息报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备案并

及时向毕业生发布。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将在适当的时候,举行各类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

内招聘毕业生的活动。各二级学院经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批准,能够举行面向本学院毕业生的

招聘活动。

第二十九条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先由毕业生填写大体情形;

(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两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毕业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加盖二级学院院级公章,

并予以记录备案;

(四)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加盖校级公章,纳入建议性就业打算。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

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院备案;不符合手

续和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实

质性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列入学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性打算;不符合手续和

规定的,要求毕业生补正;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就业

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毕业生更正或从头择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已盖章(或签字),并已加盖校级公章的就业协议

书即生效。由于地域政策学校决定推延加盖校级公章或情形特殊经学校认定应以生效的就业

协议书按生效对待。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就业协议书,但并未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以此

为由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从头择业的,毕业生须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或谅解并向学校

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院(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

后,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退回原就业协议书,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不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定就业协议书,但未加盖校级公章,以丢失或其他

非合法理由取得就业协议书从头择业,而被原签定就业协议书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

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学校将予以通报。关于不

主动道歉造成恶劣阻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除给予纪律处额外,按违约对待。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定就业协议书时,有其他约定条件的,须在就业协

议书中注明,并在就业协议书签定后三日内,向所在院(部)和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报告,

并按约定的内容履行。未注明、未报告并已加盖校级公章毕业生本人无端拖延造成约定条件

成立的,按违约处置。

第三十六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邮

寄应采纳挂号的方式,送交应亲自面交用人单位,邮寄或送交的收据应妥帖保管,以备查用。

就业协议书不邮寄、不送交用人单位的,并以此为理由要求从头选择用人单位的,一概按违

约处置。

第三十七条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调派

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第三十八条学校调派毕业生将颁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刻

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将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三十九条调派后,确因特殊情形需要改派的,原那么上9月份毕业生须提交申请书

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同意,报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学校就业

指导办公室审查同意,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办理改派手续。

第四十条毕业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也不负责其就业。将

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对待:

(一)自调派之日起,无合法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第四十一条就业工作时刻安排:

(一)11月~4月,发布就业信息,举行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和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和双

向选择活动。

(二)6月,毕业生就业打算上报天津市教委审批。

(三)7月,毕业生调派。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改派工作原那么上于毕业昔时的12月底全数终止,超期再也不办

理有关改派事宜。

第四十三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进程中严峻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讹诈、伪造就业协议

书情节严峻的,或违背本方法造成恶劣阻碍的和其他严峻违纪的行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办公室有权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记过以下的处分。纪律处分报学工部审查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方法在实施进程中,假设与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下达新的政策和规

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毕业生调派后《报到证》遗失的,本人提出申请,由毕业生所在学院毕业

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户籍

关系遗失的,依照户籍关系补办的有关规定到学校捍卫处户籍治理部门办理。由于遗失证件

而引发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方法说明权在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校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可依

据本实施方法制定说明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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