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
平,切实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评
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
生投入机制》(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研究
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绝大部分由中
央财政承担,其中博士生国家助学金最后0.5年所需资金从
学校事业收入提取中支出。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三条资助对象是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经学校录
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籍、注册的全日制非定
向研究生,其中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的全日制非定向
硕士生除外。
第四条直博生、硕博连读学生、长学制研究生原则上一
年级按硕士生身份资助,后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资助。期间,
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硕士生身份,按硕士生身份资助。
第三章资助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月足额发放,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
为15000元/生/年,按照每月1250元标准发放;硕士研究
生资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按照每月500元标准发放。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发放总额按照研究生身份对应的资
助标准和学制计算,其中博士研究生按照3.5年发放,提前
毕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计算。
第七条每年9月份入学的研究生新生按照当年7月开始
计算国家助学金,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
家助学金年度标准的一半。3月份入学的博士新生按照当年
1月份开始计算,学籍确定后按月发放,当年发放总额为国
家助学金年度标准。
第八条因私出国、参军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因疾病
等原因办理休学的研究生,在其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暂停
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重启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
籍或休学期间的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
挤占、挪用,应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由“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项目录取的全日
制定向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参照本办法资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为2016年12月1日(含)后录取的
研究生,2016年11月30日前入学的按照原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
月30日(含)前录取的研究生全部超出学制后,原2014年
3月颁布的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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