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学生处发布时间:2014-03-04浏览次数:
(华政办[2008]1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
材[2007]7号)和上海市教委、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
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学[2007]83号)的精神,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
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提倡、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并为学生勤工
助学活动与全面成才相结合提供指导和保障。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
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
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
位或个人未经学校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自行在校外打工
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
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
作。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作为学生参与管理的
勤工助学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充分发挥各学院(系)勤工助学的工作积极性,各学院(系)可自行
拓展社会渠道,建立学院(系)勤工助学基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系)勤工
助学基金的设立以及活动开展应在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登记和备案。
第三章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本科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审核和批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计酬标准,建立相应
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活
动中发现的问题;
(二)积极开拓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实体和管理网络
体系,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开拓校外勤工助学单位,在确保安全、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
的前提下,鼓励和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四)开展必要的学生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安全教育以及与学生德育相结合的
自立自强、诚信、感恩、责任意识教育;
(五)组织勤工助学先进评比表彰活动。
第四章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对象为:
(一)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一般不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
学生应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各种类型的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上课时
间,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
第十条勤工助学的范围
(一)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校外家庭教师、社会有关单位兼职(课余和寒暑假中进行);
(三)其他适合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
第十一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选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申请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公布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和用工时间,学生
在本学院领取并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院汇总学生的申请意向向学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
(二)学院(系)推荐依据
根据学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贫困学生优先,符合特殊用工需要的学生优先,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
(三)面试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被推荐学生与用工部门面试。
(四)公示
公示拟录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名单。
(五)签署协议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学生签署《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然后凭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发给的报到证去用工部门上岗工作。
(六)上岗培训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和用工部门分别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校内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的程序:
(一)用工申请
校内各学院(系)、各机关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需填写《用工需求登记
表》,向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设立固定岗位,在上学期放假前一个
月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用工申请。校内用工岗位需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审核批准。
(二)报送名单
学生面试后,用工部门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至勤工助学
服务中心备案。如录用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勤工助学服务中心。
(三)专人负责
为确保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顺利开展,各用工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
部门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包括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和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用工部门应每月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每月考勤结束后一周
内,将《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勤工助学考勤表》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审核。
第十四条校内勤工助学的报酬按照下列标准和程序发放:
(一)计酬标准
1、固定岗位。每小时的报酬不低于8元,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每
月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2小时。
2、临时岗位。校内用工每天报酬不低于30元,节假日用工每天报酬不低于50
元。校外用工的报酬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与用工部门协议方式确定。
(二)报酬发放
1、松江校区固定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每月由学校财务处打入学生个人银
行卡;
2、临时岗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工资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现
金。
第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
有机结合。
2、校外用工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
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我校每月对校外勤工助学学生给予一定补贴。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切实保障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在勤工助学期间,勤工助学学生的权
利为:
(一)学生具有在国家和学校政策指导下,选择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权利;具
有接受学校指导、享受学校提供勤工助学服务的权利;
(二)学生具有从上级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
服务机构获取勤工助学信息和被推荐的权利;
(三)学生具有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解决与用工部门劳动争议的权利;
(四)学生具有拒绝从事国家规定禁止学生参加的特殊工种或有毒有害工作的
权利。
第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勤工助学学生的义务为:
(一)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
度及用工部门的规章制度;
(二)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集体活
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学生有实事求是向学校及用工部门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四)学生有自觉加强品德修养,履行并信守合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名誉
的义务。
第六章用工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的权利为:
(一)用工部门具有在学校勤工助学规章指导下,选择学生和享受学校提供相
关服务的权利;
(二)与学生协商并确定工作岗位的权利;
(三)如实向学校主管部门反映学生工作情况及劳动表现的权利;
第十九条使用勤工助学学生的用工部门的义务为:
(一)与学校、学生通过适当的方式协商解决争议的义务;
(二)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的义务;
(三)实事求是向学生介绍自己情况的义务;
(四)信守合同、并按协议书安排学生参与相关劳动的义务;
(五)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身心健康的义务。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表彰奖励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
生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将表彰情况放入被表彰学生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最后一个月,对全年校内勤工助学考评良好的学生增发一个
月工资,作为当年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在本学年勤工助学协议期内学校学生勤
工助学服务中心可予以辞退:
(一)未经请假并批准不参加岗位培训的;
(二)无故不听从勤工助学用工部门的安排;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到岗的;
(四)在勤工助学期间,考试不及格的;
(五)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隐瞒真实情况,向学校、用工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华东政法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华东政法学院学生勤
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华政办[2005]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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