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院

更新时间:2022-12-28 15:29: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8日发(作者:tle tawan)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科发〔2013〕1号

社发〔20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

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在编和

非在编、在岗和非在岗、全时和非全时、协作单位或校企联盟等人员)

与各类学生(下文简称我校师生)。一般科研产出须以我校为科研产出

的第一署名单位;重大科研产出按第四、五章相关条款执行。与学校

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

若是学生,第二完成人是第一完成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则奖励授予

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四条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

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

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

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研重大项目立项

第七条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

励:

(1)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5万

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

项目,奖励3万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奖励1万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5)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八条对获得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

励: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奖励

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

元。

全国规划办其它类别项目,按项目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

一般项目进行奖励。

(2)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

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教育部其它社科类专项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资助项目,奖励0.8万元。

(5)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重点项目,奖励1

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长三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三章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国家级(海外)专利权按类别奖励,国家级软件著作权

单项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

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获得国家外

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05万元。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

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05万元。

第四章省部级以上获奖

第十条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

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

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

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凡国家级三大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按下表的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国家级获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其它

特等

20

一等

8

二等

402010642

三等

10531//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二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级三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二等)

第十二条凡第十条规定的省部级奖的获得者,按下表进行奖励

(万元)。

省部级

获奖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其它

一等

105310.5

二等

310.5//

三等

10.2///

第五章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学术著作指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

第一作者为我校师生:(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

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

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减半。其它

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为四分之一。(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

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

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

编著奖励减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为四分之一。(3)权威出

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

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

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为四分

之一。

标明为教材和已用于实际教学的著作,不在以上奖励范围之内。

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视具体情况参照

本条执行。

著作引用: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出版的专著、编著、译

著及教材被SCD库中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次0.15

万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仅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

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列入本办法

奖励(被SCI、SCIE、SSCI等收录的,按收录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论文按照期刊的级别进行奖励。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

的论文,且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与外单位合作

发表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三作者

每篇奖励2万元,其它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权威期刊,

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SCD来源期刊,每

篇奖励0.2万元。

国内科技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权威、一级期刊和SCD来

源期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论文翻译版)

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CI收录的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

我校),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被SCI收

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

每篇奖励1.2万元;被SCI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被SCI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I论文被SCI收录

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2)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D论文被SCD来

源期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

如有,为自引。

SCI引用和SCD引用均指同库引用。

第十六条人文社科研究论文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

元,第二作者奖励每篇2万元,其他作者暂不予奖励。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被《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报

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国内社科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五级进行奖励:学科最高

权威刊物,每篇奖励1万元;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6万元;一级期

刊,每篇奖励0.4万元;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

每篇奖励0.3万元;SCD来源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其它期刊,不

予奖励。

国内社科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权威、

一级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和SCD来源期

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翻译版)按该期

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4)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A&HCI收录的

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5)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SCI、CSSCI论文

被SSCI收录论文、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论文引

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2)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D论文被SCD来

源期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

如有,为自引。

SSCI引用、CSSCI引用和SCD引用均指同库引用。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

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艺术类科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科研奖励按年发放。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成果登录

校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送交所在学院审查后,由学

院统一送交科技处、社科处根据检索情况审核认定。科技处、社科处

统计计算后公示。对有疑义的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仲裁。确认后报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我校相关文件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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