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科研奖励办法(修订)
科发〔2013〕1号
社发〔201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我校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
提高我校科研水平,进一步促进我校科技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科研产出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在编和
非在编、在岗和非在岗、全时和非全时、协作单位或校企联盟等人员)
与各类学生(下文简称我校师生)。一般科研产出须以我校为科研产出
的第一署名单位;重大科研产出按第四、五章相关条款执行。与学校
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条科研产出奖励由我校第一完成人进行分配。第一完成人
若是学生,第二完成人是第一完成人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则奖励授予
其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进行分配。
第四条获奖项目若同时有多位本校作者,则按排名最前作者的
奖励额度给予奖励,共同分享,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如已奖励的科研获奖又得到更高的获奖,可以申请按最
高级别的奖励额度给予补差。
第六条学校鼓励各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本单
位的科研产出给予适当的配套奖励。
第二章科研重大项目立项
第七条对获得理工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
励:
(1)国家“973”、“863”计划项目和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奖励5万
元;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点
项目,奖励3万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含青年基金)项目,奖励1万元;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5)教育部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八条对获得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立项的主持人,按下列标准奖
励: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大招标项目,奖励
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
元。
全国规划办其它类别项目,按项目资助力度,参照重大、重点和
一般项目进行奖励。
(2)国家软科学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奖励5万元;重点项目,奖励3万元;
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奖励1万元。
教育部其它社科类专项资助项目奖励0.5万元。
(4)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部级资助项目,奖励0.8万元。
(5)江苏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奖励2万元;重点项目,奖励1
万元;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长三角”项目),奖励0.5万元。
第三章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九条国家级(海外)专利权按类别奖励,国家级软件著作权
单项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
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获得国家外
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完成人一次性奖励0.05万元。对获得国家软件著作权
登记的第一著作权人一次性奖励0.05万元。
第四章省部级以上获奖
第十条省部级以上获奖仅指国家级三大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
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各省(市、自治区)
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奖励、中国人民解放军科
技进步奖,以及国务院所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具有很高公信度的奖励,
按获奖级别和等级进行奖励,颁奖部门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凡国家级三大奖和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
奖(人文社会科学)获得者按下表的额度进行奖励(万元)。
国家级获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其它
特等
20
一等
8
二等
402010642
三等
10531//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国家级二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奖(国家级三等)
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三等奖(省部级二等)
第十二条凡第十条规定的省部级奖的获得者,按下表进行奖励
(万元)。
省部级
获奖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其它
一等
105310.5
二等
310.5//
三等
10.2///
第五章学术著作与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学术著作指国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
第一作者为我校师生:(1)权威出版社出版的专著:20万字以上每部
奖励3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
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减半。其它
出版社出版的专著奖励为四分之一。(2)权威出版社出版的编著:20
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奖励0.5万元,
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重点出版社出版的
编著奖励减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编著奖励为四分之一。(3)权威出
版社出版的译著:20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万字,增加
奖励0.2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低于20万字,奖励减半。
重点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减半。其它出版社出版的译著奖励为四分
之一。
标明为教材和已用于实际教学的著作,不在以上奖励范围之内。
在国外著名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视具体情况参照
本条执行。
著作引用: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出版的专著、编著、译
著及教材被SCD库中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次0.15
万元。
第十四条本办法仅对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奖
励,其中在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不列入本办法
奖励(被SCI、SCIE、SSCI等收录的,按收录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自然科学论文按照期刊的级别进行奖励。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
的论文,且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与外单位合作
发表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第二作者每篇奖励5万元,第三作者
每篇奖励2万元,其它暂不予奖励。
(2)在国内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权威期刊,
每篇奖励0.5万元;一级期刊,每篇奖励0.3万元;SCD来源期刊,每
篇奖励0.2万元。
国内科技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权威、一级期刊和SCD来
源期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论文翻译版)
按该期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3)被SCI收录的我校师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单位为
我校),且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分为三级进行奖励:被SCI收
录的一区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SCI收录的二区期刊论文,
每篇奖励1.2万元;被SCI收录的核心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被SCIE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4)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I论文被SCI收录
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2)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D论文被SCD来
源期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
如有,为自引。
SCI引用和SCD引用均指同库引用。
第十六条人文社科研究论文
1、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
(1)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每篇奖励5万
元,第二作者奖励每篇2万元,其他作者暂不予奖励。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被《中
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报
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国内社科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分为五级进行奖励:学科最高
权威刊物,每篇奖励1万元;权威期刊,每篇奖励0.6万元;一级期
刊,每篇奖励0.4万元;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
每篇奖励0.3万元;SCD来源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其它期刊,不
予奖励。
国内社科期刊是指我校文件规定认定的学科最高权威刊物、权威、
一级期刊、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和SCD来源期
刊,未列入者不在本办法奖励之列。期刊的外文版(翻译版)按该期
刊中文版的级别计,但不重复奖励。
(4)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A&HCI收录的
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
(5)发表论文和收录论文取最高额奖励,不重复计算。
2、论文引用
(1)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SCI、CSSCI论文
被SSCI收录论文、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及来源集刊)论文引
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2)我校作为第一署名单位于近五年发表的SCD论文被SCD来
源期刊论文引用的(非自引),奖励被引用人每篇0.15万元。
非自引:指引用和被引用论文的所有作者中,不得有相同的作者;
如有,为自引。
SSCI引用、CSSCI引用和SCD引用均指同库引用。
第十七条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少于3000字
不予奖励。
第十八条艺术类科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奖励发放
第十九条科研奖励按年发放。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将成果登录
校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材料原件送交所在学院审查后,由学
院统一送交科技处、社科处根据检索情况审核认定。科技处、社科处
统计计算后公示。对有疑义的成果,由科技处/社科处提交校学术委员
会仲裁。确认后报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我校相关文件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个人所得税自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本文发布于:2022-12-28 15:29: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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