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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
教育的机构。
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
业,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
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
发展。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已经满
足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地区,可将入园年龄适当向下延伸。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一)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
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二)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
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
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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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
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
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
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四)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幼儿,禁止虐待、
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
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
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单
亲子女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
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当向社会
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
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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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
管理,一般不超过360人。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周岁至4周岁)
25人,中班(4周岁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
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以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幼儿园不
得设置学前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
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
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
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幼儿园的园舍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卫
生标准,定期检查维护,保障安全。幼儿园不得设置在污染
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
幼儿园的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
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配备或者租赁的校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和地方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
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妥善管理药品,保证
幼儿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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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幼儿园教职工必须具有安全意识,掌握基本
急救常识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紧急情况
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
幼儿园应当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组织开展
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险。
第四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七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
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
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5小时。
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
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
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
季度量体重一次;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关注幼儿心
理健康,注重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满足幼儿多方面的
心理需求.
幼儿园对幼儿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
向家长反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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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
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
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
第二十一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合理
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
量和营养素摄取量.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
水.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幼儿园应当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
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
动,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
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每日户
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
幼儿园应当对幼儿加强冬季锻炼。
幼儿园应当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
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五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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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
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
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
导的正面教育。
(四)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
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
用.
(五)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
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
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
提供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
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
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重视一日生活对幼儿发展的重
要作用。幼儿园应当建立必要、合理的生活常规,科学安排
幼儿一日生活,将教育灵活地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个环
节,注重培养幼儿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
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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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
多功能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
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
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体验。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
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
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
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
发展的需要.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
作交流和表达表现。
第三十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
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
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幼儿园应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
伴和师生关系。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
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
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提供
适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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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使用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
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以同时使用普通话和当地少数民族语言
进行双语教学.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
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不得开展任
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设活动
室、卫生间、保健室、综合活动室、厨房和办公用房等,并
达到相应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活动室、走廊
等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
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
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创造条件开辟沙
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并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
园地。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
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幼儿园可以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教具、玩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寄宿制幼儿园应当配备儿童单人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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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幼儿园的建筑规划面积、建筑设计和功能
要求,以及设备设施、玩教具配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园长、副园
长、教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等岗位,配足配齐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努力学习
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
身心健康。
有犯罪记录者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十条幼儿园园长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
定,并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
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者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
置的幼儿园园长应当报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
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种规章制
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
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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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
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
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
—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
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
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
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
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
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
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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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
查.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保育员应当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九
条规定,并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
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
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
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
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
十九条规定外,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
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
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
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
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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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晨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营养、生长发育的
监测和评价;定期组织幼儿健康体检,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
理;
(四)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疾病
防控和计划免疫工作;
(五)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六)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四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
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
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六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
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办园、集体办园和民办园,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接受财政扶持.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执行。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
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
的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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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组织或参与竞赛
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
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的经费应当按归口规定的使用范
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幼儿园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当保证保育
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和进行教职工
培训.民办幼儿园应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发展基金.
第五十条幼儿膳食费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
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经
费预算、决算审核制度。经费预算、决算应当提交园务委员
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
监督检查。
幼儿园依法建立资产产权登记与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向家长
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
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
度.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
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
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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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应当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
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十四条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工作计划和重要决
策,特别是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挥家长的专业和资源优势,支持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帮
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和交流。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
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早期教育服务;
支持社区开展公益性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对幼儿园工作
的多方面支持。
第十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
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以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卫生保
健、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
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规章
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
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
问题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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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
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以
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八条幼儿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园长应当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
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
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六十条幼儿园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
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当向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六十一条幼儿园应当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
查、监督和指导,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
反映情况。
第六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
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按规定采集、更新、报
送幼儿园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每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报
送统计信息.
第六十三条幼儿园在当地小学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
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以轮流休假。具体办法由举办
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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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城乡各类幼儿园。
第六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
据本规程,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本规程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1996
年3月9日由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5号令发布的《幼儿园
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本文发布于:2022-12-28 15:11: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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