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分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的人员范围
全矿在册职工均按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最
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
最低不得低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年度确定的最低
工资标准。
缴存比例:单位为12%,个人为8%。
三、住房公积金的收缴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由人事劳资科每月从其工资
中代扣代缴,和单位缴纳部分一并存入职工个人帐户内,属于职
工个人所有。
2.在岗职工、工伤、内退、病工等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
部分,如当月有工资的,在工资中扣缴;如当月无工资的,由人
事劳资科出具“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表”,本人到财务科缴
纳。
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
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晋城市上年度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各部门间断性上班人员,三个月以内未在岗者,待其重
新上岗后在工资中补扣个人部分;三个月以上的(含三个月)要
全部缴纳住房公积金,由各部门通知本人,到人事劳资科办理缴
纳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人事劳资科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缴费台帐,保证足额收缴,
帐目清晰。
2.人事劳资科每月对人员增减进行统计,每季度汇总后将人
员变动表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本季度收缴数额,
核实无误后,通知财务科及时办理缴费手续。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7)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⑻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9)患有参照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
重困难的。
五、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管理和监督
1.收缴标准每年调整一次。人事劳资科要及时做好职工收
入台帐的登记管理,每年七月份前将职工上年度收入情况报送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职工当年的缴费标准。
2.凡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设
有专门帐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缴费情况逐月为职工记
帐,每年邮寄个人帐户对账单,使职工及时了解核对账户信息。
3.职工要及时反馈个人帐户中的异常信息,人事劳资科应协
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个人帐户的日常管理,监督个人帐
户中的记费情况。
4.职工调出(调入)时,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随同转移,人
事劳资科出具转移介绍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
续,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全部转移至新单位个人账户中。
5、云发公司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和个人两部分,本
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收缴,年底根据人事劳资科出具的“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明细表”到分公司财务科缴纳。
6.职工可以通过拨打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大厅电话查询个人
账户,也可以登录“晋城在线网”,通过“便民查询”栏目查询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发布于:2022-12-28 14:21: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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