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国家领土
名词解释
国家领土(stateterritory):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
的特定部分。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
国家的要素之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是排他的
权利的空间。
共管(condominium):是对领土主权限制的一种方式,若是
国家间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产生的,为现代国际法允许。共
管即国际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
使主权。共管可以成为对一些有待以后确定其归属的领土的
临时措施,发生在相邻国家间。共管与共同统治是不同的。
租借(leadterritory):是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
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在这
种租借关系中,承租国取得某种事项的管辖权,但租借地的
主权及其行使仍归于出租国,租期一般是固定的,到期出租
国可收回租借地。
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rvitude):是指依据国际条约,
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
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
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国际地役
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积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
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国家承担义
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领陆(land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括
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全
的主权。
领水(territorial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
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内水分为内陆
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的
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领
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组
成部分。
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
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资源
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界河(boundaryriver):界河是将两个不同的国家彼此分
开的河流。界河分属于沿岸国,一般以河流的中间线或河流
主航道的中间线作为疆界线。
多国河流(multi-nationalriver):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河流经过的不同的沿岸国各段,
分属于各沿岸国所有。沿岸国对流经它的那段水域行使完全
的管辖权。
***国际河流(internationalriver):国际河流是流经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并通往海洋,依据国际条约在平时允许各
国商船自由航行的河流。(详见P91)
先占(occupation):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
领土主权。第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
的名义来占取。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第三,在主观
要件上,先占国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第四,在客
观要件上,国家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
时效(prescription):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
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
继续不断地提出抗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
权。
添附(accretion):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
措施而获得增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
割让(cession):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
给他国。割让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强行性割
让是一国通过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
土转移给自己,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非强行性
割让是有关国家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
其形式有买卖、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故应被接受。
征服(conquest):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
分,战后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以征服方式取得领
土被现代国际法强烈禁止。
全民公决(referendum):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
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国家边界(stateboundary):简称国界或边界,是划分国
家领土范围的界线,也是国家行使领土主权的界线。
南极条约: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该
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一)南极
专用于和平目的。(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三)冻
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五)
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问答题
***1、领土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答:(一)国家领土是指地球上隶属于国家主权的特定部分。
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体现在:1.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
一;2.领土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空间。
(二)领土由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landterritory)是国家疆界以内的全部陆地,包
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领土最基本部分。国家对领陆行使完
全的主权。
2.领水(territorialwaters)是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
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内水分为内
陆水和内海水,除了一些特定河流、湖泊适用国际法上特定
的规范,国家对内水行使完全的主权。领海是连接国家陆地
领土及内水或群岛水域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是领土的重要
组成部分。
3.领空(territorialairspace)是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
的领陆和领水上的空气空间,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4.底层领土,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包括地下水、水床和
资源等,完全受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
2、领土变更有哪些方面?试加评析。
答:(一)先占(occupation)
先占是指国家占有无主地并取得对它的领土主权。第
一,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即只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占取。
第二,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第三,在主观要件上,先占国
必须明确作出占领的意思表示。第四,在客观要件上,国家
比须对无主地实施有效占有。先占方式取得领土主权在殖民
主义时代占有重要地位,在近代国家的形成中,也广泛存在
以先占而取得领土的事实,因此先占在解决历史遗留的领土
争端时有一定的事实举证作用。但依据现代国际法,可依先
占而取得主权的无主地已极为罕有,因此国家以先占方式取
得领土主权已成为历史概念。
(二)时效(prescription)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
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没有其他国家继续不断地提出抗
议和主张),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领土主权。这里主要是根
据有效控制原则来确领土主权。国际司法实践对以时效方式
取得领土的态度不一,但总体上,时效方式取得领土会纵容
或鼓励一些国家非法强占他国领土,因此应该摒弃。
(三)添附(accretion)
添附是指一国领土通过自然作用或人为措施而获得增
加或扩大,可分为自然添附和人为添附。添附方式获取领土
是被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自然添附是指由于自然力的作用
而是一国领土增加的情况;人为添附是指人为作用致领土扩
大,主要是沿岸国岸外筑堤、围海造田。
(四)割让(cession)
割让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割让
可分为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强行性割让是一国通过
使用武力以签订和约的形式迫使他国将其领土转移给自己,
在现代国家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非强行性割让是有关国家
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缔结条约转移部分领土,其形式有买卖、
交换和赠与,它符合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故应被接受。
(五)征服(conquest)
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战后
经过兼并而取得该领土的主权。以征服方式取得领土被现代
国际法强烈禁止。
补充问答题
一、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变更的方式
现代国际法中,除了添附、非强制性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
仍有事件外,产生了一些新的领土变更方式。
(一)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岸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
成为新独立国家
现代国际法确认了民族自决原则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据
此,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的民族有权摆脱殖民
统治,建立独立主权国家。民族自决不论是通过当地居民的
公民投票来实现,还是通过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还是通过
民族解放战争来实现,都为合法。
(二)全民公决(referendum)
全民公决是指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
民通过投票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
二、边界争端产生的原因和解决原则
(一)产生边界争端的原因复杂,有很多是历史遗留问题。
具体原因主要有:
1.边界未经正式划定,而有关国家对传统边界线的位置、
走向看法不同;
2.边界虽经正式划定,但是对边界条约的有效性有疑问,
或边界基本法律文件相互之间表述不一或双方解释不一;
3.边界被侵占或边界标志被移动;
4.因自然历史边界地形改变,出现边界条约未预见的情况
等。
(二)解决边界争端首先应坚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现
代国际法要求争端当事国依据《联合国宪章》第33条所规
定的和平方法去解决边界争端。有关国家通过谈判或协商,
订立边界条约来解决边界争端不但是最简单的办法,而且是
比较合理的有效的办法。
解决边界争端的过程中一般应适用“承认现状原则”或“保
持占有原则”,该原则是非殖民化运动确定下来的一个普遍
适用的原则。国际法院在适用该原则时也强调公平原则,主
张应考虑当地居民的习惯,尽量不要把一国的国民划到另一
国领土内,以免造成不稳定的后果。
三、试述边境制度
答:边境制度是有关相邻国家考虑到并经地区的现实,为谋
求该地区居民经济、社会生活的便利和利益,维护边境地区
的秩序和环境,通过国内立法和双边条约进行合作而确立的
法律制度。边境制度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差别,大致包
括几个方面:
(一)维护边界标志
一般边境制度条约或一些边界条约都规定,双方国家负有保
护边界标志,不使其受损或移动的责任。
(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
边境居民的生活和生产不可能由边界线截然分开,有关边境
制度的条约一般都规定,边境居民因航运、贸易、探亲访友、
进香朝圣等原因进出国境时享有特殊便利。
(三)在边境地区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
这是边境制度中日益重要的内容。国家间如果以河流和湖泊
为界,那么对界水的利用和保护就要规定在有关边境制度的
条约中。
(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
边境地区的社会由国家边防部队负责维持。通常边境上发生
的事件,可以由双方指定的边境代表或其他负责当局共同处
理。
四、南极条约的主要内容
南极条约体系的核心是1959年《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
年6月23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有:
(一)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其序言和第1条明确规定,南
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
(二)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条约第2条、第3条规定,
缔约各方同意在南极科学考察自由的基础上继续国际合作。
(三)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四)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
(五)缔约国协商会议制度。
本文发布于:2022-12-28 12:49: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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