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院校

更新时间:2022-12-28 09:39:56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8日发(作者:元宵节)

【导语】⾼考频道从阳光⾼考了解到,2021年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已公布,具体如下: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兵学员、普通中学⾼中毕业⽣学员和从地⽅招收研究⽣学员,普通⾼等学校招收、选拔

国防⽣,以及军队接收普通⾼等学校毕业⽣的体格检查,适⽤于本标准。

第⼆章外科项⽬

第三条男性⾝⾼162cm以上,⼥性⾝⾼160cm以上,合格。

其中:

(⼀)装甲专业:⾝⾼162~178cm;

(⼆)⽔⾯舰艇、潜艇专业:男性⾝⾼162~182cm,⼥性⾝⾼160~182cm;

(三)潜⽔专业:⾝⾼168~185cm;

(四)空降专业:⾝⾼168cm以上;

(五)特种作战专业:男性⾝⾼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性⾝⾼165cm以上。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乐学专业体重不超

过标准体重的35%。

(⼆)⼥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其中,舞蹈学专业体重不低于标准体重的20%。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性乳腺增⽣,不合格。

第⼋条⾻、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关节畸形,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习惯性脱⾅,颈、胸、腰椎和严

重四肢⾻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四肢单纯性⾻折,治愈1年后,X⽚显⽰⾻折线消失,复位良好,⽆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专业除外);

(⼆)关节弹响排除⾻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三)⼤⾻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觉症状,⽆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四)轻度胸廓畸形(指挥、潜艇、潜⽔、空降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专业超过4cm),或者虽未

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条⼿指、⾜趾残缺或者畸形,⾜底⼸完全消失的扁平⾜症,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条恶性肿瘤,⾯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

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三条瘢痕体质,⾯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四条⾯颈部⽂⾝,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男性⽂

眉、⽂眼线、⽂唇,⼥性⽂唇,不合格(⽂⾝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六条胸、腹腔⼿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阑尾炎⼿术后半年以上,⽆后遗症;

(⼆)腹股沟疝、股疝⼿术后1年以上,⽆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七条泌尿⽣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觉症状的⾮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于健侧睾丸(空降专业除外);

(⼆)⽆⾃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专业除外);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术后1年以上⽆复发,⽆后遗症;

(四)⽆压痛、⽆⾃觉症状的精索、副睾⼩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过长(空降专业除外);

(六)轻度急性包⽪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术下降⾄阴囊的。

第⼗⼋条重度腋臭,不合格。轻度腋臭,装甲、潜艇及潜⽔专业不合格。

第⼗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疹,泛发性神经性⽪炎,银屑病,⾯颈部长径超过1cm的

⾎管痣、⾊素痣、胎痣和⽩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肤病,不合格。多发性⽑囊炎,⽪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

性⽪炎史,⼿⾜部位近3年连续发⽣冻疮,潜艇、潜⽔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炎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股癣,⼿(⾜)癣,甲(指、趾)癣,花斑癣;

(三)⽩癜风,⾝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条淋病,梅毒(含梅毒抗体阳性),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芽肿,⾮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殖器疱疹,以及其

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

第⼆⼗⼀条⾎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条⼼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率60~100次/分;

(⼆)⼼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理性(潜艇、潜⽔、空降专业除外)。

第⼆⼗三条⾼⾎压病,器质性⼼脏病,⾎管疾病,右位⼼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律不齐、⼼脏收缩期杂⾳,经检查系⽣理性的,合格(潜艇、潜⽔、空降专业除外)。

第⼆⼗四条慢性⽀⽓管炎,⽀⽓管扩张,⽀⽓管哮喘,肺⼤泡,⽓胸及⽓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触痛、

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贫⾎,营养状况良好;

(⼆)既往因患疟疾、⾎吸⾍病、⿊热病引起的脾脏肿⼤,现⽆⾃觉症状,⽆贫⾎,营养状况良好。

第⼆⼗六条泌尿、⾎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性出⾎热,细菌性和阿⽶巴性痢疾,⿊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菌病,

钩端螺旋体病,⾎吸⾍病,疟疾,丝⾍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复发(⽔⾯舰艇、潜艇、潜⽔专

业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热病、⾎吸⾍病、阿⽶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性出⾎热、伤寒、副伤寒,布鲁⽒菌病,治愈2年以

上,⽆后遗症;

(五)丝⾍病治愈半年以上,⽆后遗症。

第⼆⼗⼋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和依赖,⼈格障碍,应激障

碍,睡眠障碍,进⾷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条影响语⾔正常表达的⼝吃,不合格。

第三⼗⼀条对⾷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喉科项⽬

第三⼗⼆条双侧⽿语听⼒均低于5m,不合格。

⼀侧⽿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三条明显⽿廓畸形,外⽿道闭锁,反复发炎的⽿前瘘管,⽿廓及外⽿道湿疹,⽿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廓及外⽿道湿疹,轻度⽿霉菌病,除⽔⾯舰艇、潜艇、潜⽔专业外合格。

第三⼗四条⿎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病,不合格。

⿎膜中度以上内陷,⿎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膜的1/3,咽⿎管通⽓功能、⽿⽓压功能及⿎膜活动不良,咽⿎管咽⼝或

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潜艇、潜⽔、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六条⿐中隔穿孔,⿐畸形,重度肥厚性⿐炎,萎缩性⿐炎,重度⿐粘膜糜烂,⿐息⾁,中⿐甲息⾁样变,以及其他

难以治愈的慢性⿐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炎,肥厚性⿐炎,慢性⿐窦炎,严重⿐中隔偏曲,潜艇、潜⽔、空降专业不合

格。

但是不影响副⿐窦引流的中⿐甲肥⼤,中⿐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炎,除潜艇、潜⽔、空降专业外合

格。

第三⼗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条影响吞咽、发⾳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

第三⼗九条*眼视⼒低于4.5,不合格。

任何⼀眼*眼视⼒低于4.9,需进⾏矫正视⼒检查,任何⼀眼矫正视⼒低于4.9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屈光不正经准分⼦激光⼿术后半年以上且⽆并发症,任何⼀眼*眼视⼒达到4.9,眼底检查正常,除指挥、装甲、测绘、雷

达、⽔⾯舰艇、潜艇、潜⽔、空降、特种作战专业外合格。

其中:

(⼀)指挥、装甲、测绘、雷达、⽔⾯舰艇、潜艇专业,任何⼀眼*眼视⼒不低于4.9;

(⼆)潜⽔、空降、特种作战专业,任何⼀眼*眼视⼒不低于5.0。

第四⼗条⾊弱、⾊盲,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者,除指挥、⽔⾯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15度以内的共同性内、外斜视,除指挥、装甲、测绘、⽔⾯舰艇、潜艇、潜⽔、空降、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三条⾓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膜云翳,⾓膜缘外⾮进⾏性翼状胬⾁,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短⼩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症状的。

第六章⼝腔科项⽬

第四⼗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列整齐的除外),全⼝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

⽛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影响咀嚼及发⾳功能的⼝腔疾病,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六条中度以上氟斑⽛及⽛釉质发育不全,切⽛、尖⽛、双尖⽛明显缺损或缺失,超⽛合超过0.5cm,开⽛合超过

0.3cm,上下颌⽛咬合到对颌⽛龈的深覆⽛合,反⽛合,⽛列不齐,重度⽛龈炎,中度⽛周炎,潜艇、潜⽔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潜⽔专业合格:

(⼀)上下颌左右尖⽛、双尖⽛咬合相距0.3cm以内;

(⼆)切⽛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列⽆间隙,替代⽛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轻度反⽛合,⽆其他体征;

(五)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四⼗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腔肿瘤,⼝颌⾯部明显畸形,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

第四⼗⼋条闭经,严重痛经,⼦宫不规则出⾎,功能性⼦宫出⾎,⼦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九条内外⽣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条霉菌性阴道炎,滴⾍性阴道炎,不合格。

第五⼗⼆条妊娠,不合格。

第⼋章辅助检查项⽬

第五⼗三条⾎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红蛋⽩,男性130~175g/L,⼥性115~150g/L;

(⼆)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性3.8~5.1×1012/L;

(三)⽩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板计数,125~350×109/L。

⾎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红蛋⽩、红细胞计数、⽩细胞计数、中性粒细胞百分数、淋巴细

胞百分数、⾎⼩板计数稍⾼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四条⾎⽣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性7~40U/L;

⾎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

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性70~106umol/L;

(三)⾎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糖:3.9~6.1mmol/L。

第五⼗五条⼄型肝炎表⾯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六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尿蛋⽩:阴性⾄微量;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µ/d1(弱阳性)。

第五⼗七条尿液离⼼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红细胞:男性0~偶见/⾼倍镜,⼥性0~3/⾼倍镜,⼥性不超过6个/⾼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细胞:男性0~3/⾼倍镜,⼥性0~5/⾼倍镜,不超过6个/⾼倍镜应结合外⽣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或者偶见透明管型,⽆其他管型。

第五⼗⼋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九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六⼗条⼤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外观:黄软;

(⼆)镜检:红、⽩细胞各0~2/⾼倍镜,⽆钩⾍、鞭⾍、绦⾍、⾎吸⾍、肝吸⾍、姜⽚⾍卵及肠道原⾍。

⼤便常规检查,在地⽅性寄⽣⾍病和⾎吸⾍病流⾏地区为必检项⽬,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检查。

第六⼗⼀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孤⽴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边缘清晰,周围⽆浸润现象;(⽔⾯舰艇、潜艇专

业除外)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呼吸道病史,⽆⾃觉症状)。

第六⼗⼆条⼼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正常⼼电图;

(⼆)⼤致正常⼼电图:

1.窦性⼼律,⼼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律不齐,经吸屏⽓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且电压较⾼,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

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120度,或者超过上述偏移度数且⼼脏彩超未见异常的;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室⾼电压(⽆⾼⾎压,⼼脏听诊⽆病理性杂⾳,胸⽚⽆⼼脏增⼤);

7.⼼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ST段呈凹⾯向上型抬⾼⼩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型压低⼩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平型压低⼩于0.08mV,或者呈

上斜型压低⼩于0.1mV;

9.T波在Ⅱ直⽴,电压⼤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V2⼤于TV5、V6(TV5、V6⼤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性⼼律;

12.V1、V2导联出现⾼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变化,QRS电轴⽆明显右偏,右胸导联⽆ST-T改变,临床⽆引

起右室肥⼤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传导阻滞,⽆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于T波,⽆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项第4、5、6条⽬的⼼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电图⽆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

⼤致正常⼼电图。

第六⼗三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结⽯、内脏反位、

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条,潜艇、潜⽔、空降专业除外):

(⼀)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或者肝内串珠样钙化灶性质稳定、不影响肝功能的;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积测量(0.8×长径×厚

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四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宫、卵巢⼤⼩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于3cm。

第六⼗五条⼼脏超声检查发现⼼脏、瓣膜、⾎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但是⼼脏瓣膜结构正常,有少量⽣理性反流,长度不超过5cm,容积不超过5ml的,合格。

第九章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项⽬

第六⼗六条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专⽤软件及结构访谈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进⾏职业基本适应性检

测。有下列情况之⼀者,不合格:

(⼀)军校报考动机测验计算机测验任⼀题做否定回答,且结构访谈三项中任⼀项评分为2分或累计⼤于等于2分。

(⼆)健康⼈格计算机测验六个特质量表和效度量表中任⼀项⼤于等于70分,且七项健康⼈格结构访谈中任⼀项评分为2分

或累计⼤于等于2分。

(三)职业⼈格计算机测验“情绪稳定性”“尽责性”“⾃律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项⼩于等于25分,或“怀疑性”“忧虑性”“紧张

性”三项特质量表中任何⼀项⼤于等于75分,且六项职业⼈格特征结构访谈中任⼀项评为2分或累计⼤于等于2分。

第⼗章附则

第六⼗七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

第六⼗⼋条本标准⾃2017年1⽉1⽇起施⾏。2006年4⽉4⽇原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

体格检查标准》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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