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简介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的英文译为:LicendPharmacist
1994年3月,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
年7月,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
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
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
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注册、
统一管理、分类执业。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
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
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专
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
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藉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
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
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
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
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
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方法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3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
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
加考试。
注册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
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
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
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持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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