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
低工资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7.07.08
•【文号】[97]国管财字第147号
•【施行日期】1997.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97]国管财字第14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大中专毕业
生),月工资收入(含补贴、奖金)不足290元的,由所在部门补助到290元。
二、补助所需经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1996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
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工资收入问题的通知》([96]国管财字第3号)即
行废止。
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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