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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与建议
(一)什么是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从字面意思看,建议是提出的主张,批评是指出缺点和
错误,意见是对事情的看法。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就是全国人大代表就各方面工作提
出主张、指出缺点和错误、发表看法。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全国人大代
表的职权,而且是一项比较特殊的职权。代表通过提出建议、
批评和意见,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了解有关机关、组织
的工作情况,督促、支持有关机关、组织做好工作。有关机
关、组织通过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使了解民-
意更加广泛,作出决策、开展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因
此,代表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
组织加以研究处理并予以答复,是代表与有关机关、组织相
互沟通、了解情况、促进工作的过程。
(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
关心的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
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有些问题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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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提出:
1.应当避免将属于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向全
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事务不适合提到全国
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来。
2.对于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不宜作为建议、批
评和意见提出。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按司法程序提请主管机
关处理,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
构、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工作程序处理。
3.人民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申诉,或者请代表转交
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各类意见和建议,不宜作为建
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者全国人大常委
会的办事机构处理。
4.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不宜作为建议、批评和
意见提出,可以交大会秘书处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处理。
5.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情况,可以交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处理,一般
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1.提出的主体。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2.提出的时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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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在大会会议
期间,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提交的程序。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
和意见送至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设置建议、批评和意见
处理机构,在代表驻地设有工作机构接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将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
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方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
公厅为代表制发了代表建议专用信封。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随时要求撤回。
(四)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多年来人大代表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实践,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有以下几
个要求:
1.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调查研究、认真准备
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人大代表应当通过参加视察、执法检查、
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
了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了解人民群众
的意见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酝酿、准备、
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避免简单地转递他人意见或者
将不成熟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造成在处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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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
2.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的标题要简短明了,内容要清楚、具体,使承办单位能够看
明白代表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要求,并能有针对性的采
取措施解决问题。如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空泛、笼统,
承办单位就难以研究处理。
3.联名代表应当共同负责。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介绍情况,集体讨论等适当方式,
使其他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每一
位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认真阅读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原文,
了解其中反映的情况和要求,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的,可以经
集体讨论后再提出。
4.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书面提出。为便于代表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实践中,要求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应当书面提出,一事一议,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
评和意见专用纸。代表应当按照专用纸所列项目和要求填
写,并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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