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征收数字税

更新时间:2022-12-27 22:38: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7日发(作者:takeintoaccount)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及借鉴

刘军

内容提要: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明确提出,要在我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这种

新的个人所得税模式对征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介绍了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

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借鉴

一、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

(一)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对税源的监控能力是一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基础,只有清楚了

哪些人该缴税,应该缴多少税,才能最大程度地防止税源流失。国外在税源监控方面有着较

为完善的体系。

1.重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控。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行的是重点监控、普遍抽查的方式。对于普通百姓进行随机抽

查,而对高收入者进行重点跟踪监控,一旦怀疑某位高收入者虚假申报,便会对其真实收入

和银行账户进行审核。如果发现偷逃税款的证据,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惩罚非常严厉,而

且追诉期非常长,并适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因此德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极具威慑力。在惩

罚的同时对于那些依法按时纳税的人,德国税务部门则以奖励纳税信用等级的形式提高纳税

人的消费信誉和工作机会。这种奖惩分明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为德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

管扫清了障碍。

2.强化税源扣缴制度。

英国是实行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典型国家,通过由雇主按月从所支付的工资薪金

中代扣相应的税款,保证了税款及时、准确地入库。就连纳税人所获得的福利收入(如现金

购物券、非现金代币券)也要视同货币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旦雇主没有履行其法

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其须承担应扣缴而未扣缴的税款,并且还有支付拖欠税款的相应利息,

同时将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对于利息所得由银行代为直接扣缴。其他许多国家也采用了这

种扣缴制度,如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是工资薪金、利息、股息都必须通过支付者

进行源泉预扣缴所得税,并在次月的10日内向政府缴纳税款。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也实行预

扣缴制度,其每年预扣缴收入占全部税款收入的70%。而且政府并不需要向预扣者支付报

酬,原因是税法明确规定预扣缴是收入支付者的义务,必须依法有效地履行。这种源泉扣缴

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

3.推行税收等级申报制度。

税收等级申报制度在国外非常盛行,比较典型的当属日本的“蓝色申报”制度。日本现

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两种,其中“蓝色申报”是指纳税义务

人在得到税务机关的资格认证后,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采用蓝

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比普通纳税人更多的税收优惠。税务机关会减少对个人所得

税蓝色申报者的检查次数。因此,“蓝色申报”比“白色申报”(普通申报)更具吸引力。

一旦“蓝色申报”的纳税人存在申报不实或者偷逃税行为,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

申报”资格。这种申报等级制度增强了纳税人守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发达的信息管理体系

信息化管理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和成本。在国外,由于个人所得税开征较早,

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也相对较高。主要是通过以下几点措施实现:

1.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便使用计算机对税收实施信息化管

理。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网络、电话和金融机构等已经基本上实现了支付的电子化。美国

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每日、每周或每季自行通过美国联邦税款电子支付系统(TheElectronic

FederalTaxPaymentSystem)缴纳税款,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通过该系统缴纳,目前美国个

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左右。加拿大税务机关实行全国联网,在税收预测、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审计等环节都实现了信息化处理,并通过代理商进行电子报税和纳税人自行电子

报税,目前电子报税率已达95%。德国通过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统一的申报软件,加快了

申报的速度和质量,纳税人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委托税务代理机构进行申报,其电子申报

率超过90%。2007年,澳大利亚的电子申报率也达到了80%左右,①信息化建设极大

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

2.实行税收代码制度。瑞典是实行税收代码制度比较典型的国家,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拥

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这个号码用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缴费等

其他一切经济活动,管理十分严格。通过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

况以及个人的不良信息。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这个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收入来源、

经济活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根据该纳税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征

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如此严格的税收代码制度完善了瑞典的税源监控体系,

也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了信息控制基础。美国也实行税务编码制度,公民的会保障号

码与税务代码合二为一。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这一代码,即使外国人到美国工作也要申

请这样一个代码,代码终生不变。德国采用的是税卡制度,税卡是一种纳税凭证,工资收入

者的税收都是从税卡中提取的。税卡制度的应用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检查效率。

3.大力推行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西方国家普遍实行税收协同管理,充分利用第三方信

息。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的税法都明确规定哪些单位和个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

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这种第三方信息制度加大了税务

机关的信息来源,减少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偷逃税。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做得比

较好的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公安等)的联网。

(三)良好的税收服务体系

良好的纳税服务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强大后盾,既包括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

务,也包括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税收代理服务。国外在纳税服务方面做得非常到位。

1.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纳税服务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的

需求,因此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如美国的纳税服务分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服

务和服务监督机构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其中税务机关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

再到行政复议,都需要为纳税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而服务监督机构的服务主要是对

纳税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监督。美国国内收入局网站上有纳税人援助管理系统(SAMS),任何

人都可以提交问题、意见和建议。也有纳税人申述信息系统,帮助纳税人实现申述权利,包

括申述表格及下载,税收检查申述和征管申述。而法国税务机关通过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

以及电子邮件咨询服务,加快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交流的速度。同时税务机关还对公众进行

开放,接待并处理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并及时提醒纳税人申报,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有效

的帮助。这些纳税服务的实施提高了税务机关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提供

了良好的环境。

2.大力发展税务代理制度。税务代理制度最早出现在日本。目前日本有税理士5万人,

雇员22万人,这也大大提高了日本税收的征管效率,使其成为世界上税务人均征收额最

高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也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目前全国有2.4万家税务代理

机构,80%的个人都是通过税务代理完成纳税申报和退税,①这大大减轻了税务机关

的工作量。韩国也十分重视税收代理制度的发展,早在1961年,韩国便开始实行税收代理

制度,现在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已十分成熟,有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事务所代理纳税事务,

税务士事务所遍布全国,极大地促进了税收征纳工作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

税征管制度的对策建议通过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

征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为下一步

个人所得税改革奠定基础:

(一)加大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贯彻落实代扣代缴制度

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识别号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税务号码制度,将第二代居民

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码,凡年满16岁的公民均需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

编码卡,并用这个号码办理一切涉税事宜。目前,我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因此,推行纳

税人自行申报的方式,收效不一定理想。在这种纳税环境下,通过加强代扣代缴方式来监控

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比较现实的,效果也会相对较好。我国要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的质量,应进一步落实代扣代缴办法,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责任,加强对扣缴责任人的业

务培训。要求支付款项给纳税人的单位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信息。

(二)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构建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各省、市,甚至全国的地税、国税系统实行联网,并

适时与相关部门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实行计算机联网,进行个人信息的交

换。对个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进行计算机网络

监控和稽核,形成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管体系。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

征收、稽查、补退税等全部业务流程都通过这个全国联网的数据库系统进行处理。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

但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单位具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义务,应该提供哪些信

息,怎样提供,等等。从国外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的经验来看,法律必须明确哪些单位和个

人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信息的义务、报告何种信息以及对不提供信息者给予何种处罚。在个

人所得税的征管中,税务机关要加强与银行、工商管理、海关、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的配

合,形成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减少漏征漏管的数量。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打造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

对税收征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技能。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

制来激发税务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税务干部进行奖励,对于那些因为税务

干部的过失而导致的征管不力,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惩罚,提高税务干部的职

业道德和文化水平。

树立纳税服务理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开展纳税咨询热线和网络咨询专区,及时为纳

税人给予指导和服务。为自行申报人提供快捷、良好的服务,以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自

行申报方式,实行电话申报、电子申报、网络申报等,减少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完善税收法制环境,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完善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救济保障制度。出台一些保护纳税人权益的

法律救济、保障条例。保障条例主要涉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税收优先权司法救济制

度和纳税人破产保护制度的建立健全等。还要提高立法透明度,给予纳税人参与和表达意见

的机会。通过加大税法的宣传,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纳税意识深入人心,提高公民的纳

税意识。

【参考文献】

(1)解学智《国外税制概览——个人所得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2)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税务研究》2008年第10期。

(3)周虹、谢波峰《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经验看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税务研究》2006年第6期。

(4)靳东升《法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涉外税务》2007年第12期。

(5)夏宏伟、王京华《OECD成员国征管制度比较研究》,《涉外税务》2009年第10期。

【作者简介】

刘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

【文章出处】

《涉外税务》2011年第3期。

(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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