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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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7日发(作者:dnc)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法规分类】会计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7

【实施日期】1997

【正文】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

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

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

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

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

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

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

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

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

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

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四、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

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六、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

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七、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

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八、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发布的《事业行政单位

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度的会计制度,凡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部分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略)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

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

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

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

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

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

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

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

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

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

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

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

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

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

银行存款数额。

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

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

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

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

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

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

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

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

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项目。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

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

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

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同息部分,借记“经营支

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

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

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

项。

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

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

的累计数。

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

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

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

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

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

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

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

不适用本科目。

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

(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

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

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

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

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

(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

本。

3.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

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

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日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

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

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就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

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

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

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

应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

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

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

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第116号科目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

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

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

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

资。

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

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

“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

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

贷记“材料”,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

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

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

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

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

——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事业

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

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

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

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

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

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

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

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

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

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

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

(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

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

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

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安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

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

价值。

4.本科使用方法:

(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

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

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

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

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

(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

--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124号科目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

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

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

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

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

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

款项。

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

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

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科目。

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

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

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

项。本科目适用于实际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

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

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

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

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

商业汇票抵冲应坟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

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

(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

计分录。

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

不设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

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

房>------------------------------------------------------------Transferinterrupted!暂收款

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

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

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

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

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

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

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

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

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

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

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

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

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

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未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

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

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

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基

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

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

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

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

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

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第303号科目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

存情况。

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

房基金等。

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

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

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

专用“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詈

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

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

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

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面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

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

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

“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

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

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外属

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

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

基建”等科目。

3.本科目贷记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

目无余额。

第307科目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

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

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售金”科目。

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

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

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科目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

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

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

用基金”科目。

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

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

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

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

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中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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