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承认学历

更新时间:2022-12-27 08:52: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7日发(作者:微笑用英语怎么说)

学历新规定

中共中央及国家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

一、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学位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学历、普教性学校”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学厅[1995]13号规定:

(一)“学历”是指人们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

的学习经历。一个人在什么层次的教育机构中学习,接受了何种层次

的训练,便具有相应层次的学历。通常所说的“学历”是指一个人最

后也是最高层次的一段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

可的文凭颁发权利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所颁发的学历证书为凭证。

(二)国家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

生、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另外还有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经

国家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

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

承认。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每年由国家教委

予以公布。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国家

同样予以承认。

1.普通高校学历

1997年教育部关于“学历”的有关说明,研究生分博士研究生

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班毕业(自1996年1

月1日起,全国取消了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在职

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育形式,属于非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

历)。本科毕业,专科毕业。

2.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高校毕业生,即工农兵学员的学历,

1993年人事部、国家教委联合下发教学厅字[1993]4号文件作出了规

定,对于1970-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大学生,他们的学制当

时规定:普通班暂为2至3年,学习期满毕业时已由学校颁发了毕业

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为大学普通班毕业。该时期进入高等专科学校

的,自然为专科毕业。

3.成人高等教育学历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

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国办发

7号)规定:1979年9月8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

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的职工

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

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

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

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

本、专科毕业的学历。

(2)《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

通知》((83)教计字112号)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广播电视大

学学员,学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教学计划开设的课

程,经过合乎规定的考试,成绩合格,取满规定学分,在学期间的思

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经办学单位按照学籍管理办法鉴定合格,获得毕业

证书者,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

(3)1981年1月13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

考试试行办法的报告”中第三条(三)规定:由省、市、自治区自学

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8)高教三字116号]规定:由教育主管部门

统一印制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大专专业证书,是表明学员已达到了岗

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不等同于本、专科毕

业证书。

4.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中专的学历

1986年以前,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国家批准成立,取得招生

资格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有关规定颁发。1987年起实行学历证书

验印制度,普通中专学历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验印(中

师毕业证书有市地教委验印)即为有效。职业中专学历证书,1990

年以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自1991年起市地属以下职业中专的学历

证书由市地教委验印,省属职业中专及有关高校、省属普通中专举办

的职业中专学历证书,仍由省教委统一验印。劳动技工学校毕业的学

历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验印。具备以

上条件的可认定其学历。

5.学位

1.凡培养为连、排职指挥干部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和初级

指挥院校的机关干部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

的为中专学历。

2.1966年以前和1979年以后,全国统一高考招考的高中毕业

生,以及1980年以后经全军或大单位统考入学,经过初级指挥干部

培训学习,学制满3年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学制满4

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3.航空学校的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1978年以前入学的为中专

学历;1979年以后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满3年毕业的为大学专科

学历。

4.中级指挥院校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不满2

年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5.军事学院(含原南京军事学院)、政治学院、后勤学院和原

高等军事学院的培训班(完成班)学员,学制满1年半以上毕业的为

大学专科学历。

(二)技术、医务院校

1.建国以后,学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中专学历。其中招生条

件明确规定为高中毕业文化程度,培养目标为相当于工程师军医等技

术、医务干部的大学班,学制又满2年以上不满4年毕业的为大学专

科学历;学制满4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本科学历。

2.1970年至1976年各技术、医务院校大学班招生的学员,学

制满2年以上毕业的为大学专科学历。

3.1980年以前各卫生(护士)学校、军医学校毕业的学员为中

专学历。

(三)轮训班、速成班属进修性质,不记学历。

四、写实性学业证书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学历问题有关文件精神,1993

年至1997年,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组织部、宣传部、

省人事厅及省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有关院校举办干部业余大专、本

科班的《通知》规定,学员经统一考试录取后,学完规定的课程,并

经考试考核合格,颁发了由省委干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验

印的各有关院校大专或本科写实性学业证书。这类招生未纳入国家计

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写实性学业证书”不等

同于本、专科毕业证书。

五、国家不承认学历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国家教委教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成人教育局[88]

成教字第017号复函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

各种函授大学,都不具备国家教委规定的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办学

条件,未按国家承认学历的学校审批,没有取得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

证书的资格。这类学校招生未纳入国家计划,学员未参加国家组织的

统一入学考试,学员学习结束后,不解决学历和分配工作问题,有的

学校擅自颁发了“毕业证书”,不能作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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