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取消

更新时间:2022-12-27 08:09: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7日发(作者:www palacemoon com)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

以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

2.将工程项目分解,规避办理施工许可,并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

的责令停止施工,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1万罚款。有违法所得,处5千~3万罚款。

3.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证的:收回或者伪造无效,责令停止施工,

没有违法所得,处5千~1万罚款。有违法所得,处5千~3万罚款。

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吊销证书,给予警告,并处以罚

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如有承揽工程,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没收违

3.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处以1千~1万罚款。

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监

理的:责令改正,处50万~100万罚款.

5.施工单位未取得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取缔;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可以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6.将住宅室内装修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责令改正,处500~1000罚款。

7.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酬金1

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8.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

9.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可以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

10.对于8和9中,因转包和违法分包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者分

包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

程的:处1万~3万的罚款)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1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2.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处1万~3万罚

款。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没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4.不参加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对弄虚作假取得的合格证,取消继

续教育记录,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社会公布。

5.未取得注册证书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或者以建造师名义从事活动的:其签署的文件

无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3万罚款。

6.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处5000以下罚款.

7.建造师不履行义务,索贿,受贿,实施贿赂,出借证书,超出执业范围等的行为: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没违法所得的,处1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

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的罚款。

8.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处1千~1万罚款。

9.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处1千~1万罚款。

10.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

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招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合同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

项目合同金额0。5%~1%的罚款.

2.招标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5%~1%的罚款。

3.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责令改正,处1万~5万的罚款。

4.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0。5%~1%的罚款。

5.招标人泄露标底或者给潜在人信息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10万罚款。影响结无效

6.招标人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0.5%~1%的罚款.

7.招标人不在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或者不同媒介发布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处1万

~5万的罚款。

8.招标人不按规定发售招标文件或者确定提交时限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接

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参加投标的;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责令改正,处10

万元以下罚款。

9.招标人不按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

10.招标人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签订

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改变中标结果的: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1%以下的罚款。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

益的:处5万~25万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招标代

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赔;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

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收受财物和好处的:给予警告,

没收收受财物,处3千~5万罚款,取消委员资格,不得再参加评标。

投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委员行贿中标的:中

标无效,处中标金额0。5%~1%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

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参加投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人

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金

额0.5%~1%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造成他人损失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

1~3年参加投标的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10%的罚款。

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者

承揽工程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中标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的;将主体结构分包给他人的:

责令停业整顿,转包、分包无效,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处工程合同价款0。5%~

1%的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资质证书。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

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超出部分也要给予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2~5年投标资格,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规定

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责令改正,处中标金额1%

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总

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

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

带责任。

2.共同承报的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与招标人共同签订合同,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

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承包各方也应当签订联合承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分包单位的责任: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

责,并和总承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质量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现场噪声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1.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防治设施: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拒绝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检查时弄虚作假: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3.施工单位夜间进行禁止的施工作业,产生噪音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施工现场大气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1.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部门接受检查的;不使用处理设施的;存放煤炭等

物料不采取措施的;未采取措施排放粉尘、有毒气体的;未经批准排放转炉气、电石

气的;未采取措施运输有害气体的;城市饮食业未采取措施排放油烟的: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以下罚款.

2.向大气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并处1万~10万的罚款。

3.在人口密集区焚烧沥青、橡胶、塑料、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以下罚款。

4.在城市市区施工或者从事产生扬尘的活动的,未采取措施的:限期改正,处2万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5.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直接经济损失50%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

万;情节较严重的,给予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现场水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1.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

数额2~5倍的罚款,限期1年期间,责令限制生产,逾期未治理完成的,责令关闭。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50万罚款;逾期不

拆的,强制拆除,承担费用,并处50万~100万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在江河、湖泊等处私设暗管或者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2~10万罚款;逾期不拆

的,强制拆除,承担费用,并处10~5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4.向水体排放低放射性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的;在水体中清洗装过有毒物质的容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1万~10万罚款。

5.向水体排放油类、碱液的;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的;江河边堆放污染物的;利用

无防渗措施的存储有毒废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处2万~20万罚款。

6.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含汞等剧毒废渣的;排放高放射性废水的;利用渗井排放有毒废

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5万~50万罚款。

7.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10万罚款.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应承担的责任:

1.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固体废物的;运输过程中丢弃、遗

撒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千~5万罚款。

2.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

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10万罚款。

3.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个人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200罚

4.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将危险物混入别的废物中存

储的;将危险物和旅客放在同一运输工具上的;将污染物包装等转作他用的;未采取

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渗漏的;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未制定危险废

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10万罚款.

5.擅自闲置、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理设施的;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经营活动的;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2万~20万罚款。

6.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

物排污费金额1~3倍的罚款

7.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8.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责令限期治理,处2~20万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

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100万,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9.拒绝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

千~2万罚款.

施工节约能源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5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进行施工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项目合同

价款2%~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3.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4.在禁止生产、销售的区域内生产、销售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等所有材料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

求的材料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等:责令改正,处10~20万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6.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处1万~5万罚款。

7.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5万~20万的罚款.

8.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10万~100万的罚款;

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盗掘文物的;故意或者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的;将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

的;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文物的;走私文物的;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

国有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有关部门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千~5万的罚款。

3.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的;工程

设计方案未经批准,对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

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50万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修缮、迁

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5万~5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

道路等的;修建生产爆炸、易燃等物品的工程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

不采取措施的,承担所需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0~100万罚款,对个人

处5~10万罚款。

2.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的;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

不采取措施的,承担所需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10万罚款,对个人处

1~5万罚款。

3.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措施的,

承担所需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20~50万罚款,对个人处10~20万罚

款。

4.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5万罚款,对个人处1千~1万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10~50万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项目停止

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

续继续从事施工活动的,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处罚.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50万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冒用的;使用伪造的;依照未取

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处罚。

4.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并给

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5.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管和三岗人员未经安全

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未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未设

置消防通道等的;未提供安全防护工具的;施工起重机械未按照规定检验合格后登记

的;使用国家淘汰的工艺、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

费用20%~5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章指挥、强令职

工冒险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20万罚款或者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6.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1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

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并刑事责任。

7.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8.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9.施工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

下有期徒刑.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让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未给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的,未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处2000~2万的罚款。

1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以下罚款。

12.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

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3万罚款。

13.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

告,并处1千~5千的罚款。

14.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处2千~1万的罚款。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施工前未对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未根据周围环境采取相应措施的;市区未实行封闭

围挡的;在尚未竣工建筑内设置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地下管线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10万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未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使

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脚手架、升降设施的;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

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脚手架、升降设施的;施工组织中未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方案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30万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处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等不

符合国家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经常维护、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运输工具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标志投入使用的;使

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以下罚款。

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10万的罚款。

5.进行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未通知或者取得管道所属单位的:责令改正,

并处5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10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6.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20%~50%的

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责令

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10万罚款.

2.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的;损害、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或者占

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遮挡消防栓的;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

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5000千~5万的罚款.

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不及时报警的;

扰乱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指挥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

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15日拘留,并

处5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以下罚款.

施工现场食品安全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未按规定要

求贮存、销售食品的;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的;安排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千~2万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用人单位、个人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

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3.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处2000千~2万的罚款.

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处2000千~2万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整顿.

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以下罚款。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

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4.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的:对单位

责任人处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5.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或者销毁有关

证据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提供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单位处100~500万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

的;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单位处5~20万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

4000千~2万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

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及时报

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20

万罚款。

8.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的有期徒刑。

9.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处10~20万罚款;较大事故处20~50

万罚款;重大事故处50~200万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200~500万罚款。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

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

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

施工单位违法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20~50万罚款。

2.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责令限期

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处5万以下罚款

3.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以下罚款。

4.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20~50万的罚款。

5.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责令停

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6.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

重新组织验收,处20~5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10万罚款;对单位直接责任人

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造成地下管线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应承担的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30万罚

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设计图纸或

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违法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料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及有关材料

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20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吊销。

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违法强制性标准,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

正,处50~100万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承担连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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