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前期工作程序梳理
一、投资项目管理——发展改革部门
投资项目管理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项目经过项目实施组织决策
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列入项目实施组织或者政府计划的过程叫项目
立项。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要求,三种形式的报批
程序对应的适用范围和审批方式如下:
适用范围方式
审批制针对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项目建议书审批(立项审批)、可
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核准制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
设,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的投资项目
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
备案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
外的企业投资项目
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
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
制定
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书)是项目单位就新建、扩建事项向发改委项目
管理部门申报的书面申请文件。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
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
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
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进行建设的
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证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行性,并
以分析必要性为主。
项目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
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
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主要
内容为: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
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从事一种经济活动(投资)之前,双方要从经济、技
术、生产、供销直到社会各种环境、法律等各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
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项目是否可行,估计成功率大小、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果程度,为决策者和主管机关审批的上报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从项
目建设和运行的全过程考察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之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是项目建议书的后续文件之一。对于一些小的项目,有时直接用项目建议书
代替了后期的可研报告,或者有的直接写可研报告,省去了项目建议书。
二、环评报告——环保局
环评报告书,全称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是由环境保护部门对某些重大
建设项目一旦实施后对该区域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的预见性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
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
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
记表。
三、水土保持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
措施。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
资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
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
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
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
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四、节能评估
节能评估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简称,是指根据节能法
规、标准,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
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填
写节能登记表。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
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
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
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
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
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杜绝能源的浪费。
五、选址意见书——规划局
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项目)在
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的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
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
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
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
址意见书。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
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
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
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
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
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
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土局
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用地申请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颁发的准予使用建设用地的证件,是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地方案
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九、土地使用证——国土局
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
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
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
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十、设计阶段——设计院
设计任务书是业主对工程项目设计提出的要求,是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
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工程项目,可以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
方案设计是依据设计任务书而编制的文件。由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及
建筑设计图纸,投资估算,设计委托或设计合同中规定的透视图,鸟瞰图、
模型等部分组成。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而编制的初步设计
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有关专业计算书等部分组成。对设计对象
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
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建设单位控制工程总投资
的主要依据。
施工图设计是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而编制的可供进行施工
和安装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
设备材料表、设计说明、图纸、工程预算、各专业计算书等。编制的施工图
预算,是建筑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结算的
依据,是建设单位确定招标控制价和建筑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对于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合同中没
有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十一、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
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
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十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
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的
法律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
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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