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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年伊始,艺人不雅照片风波如鼠疫大爆发。2008年1月
28日凌晨,网上急速流传两张疑被人移花接木的艺人床上照,
大胆程度令人咋舌。事件震惊娱乐界,这两张先后曝光的床
上照片分别看似陈冠希女艺人钟欣桐,及陈冠希前女友陈文
媛。2008年1月29日网上流传出一张看似张柏芝床上艳照。
2008年2月6号即大年三十网上一下传出两百多张新的“艳
照”,包括疑似钟欣桐,张柏芝,陈文媛,颜疑思,前歌星陈
思慧及落选华裔小姐陈育嬬等六人照片被曝光;停顿了两天
后,网上新一批200余张照片在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漫
天飞舞”,其中又增加了疑似陈冠希正牌女友杨永晴以及
MaggieQ。几百张极尽淫亵的疑似张柏芝、钟欣桐等八位女艺
人的“艳照”大曝光。涉及9位明星496百张艺人不雅照曝
光给明星个人的生活工作几社会带来极度不良的影响,这事
件前后被媒体称为“艳照门”事件,这是一件性丑闻。
为什么“艳照门”事件能迅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在
社会中产生如此大的轰动。本文试图从传播学的角度从这一
事件的形成原因入手,站在人格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进行解读
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艳照门”事件扩散原因分析
2008年1月28号,艺人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
芝等淫移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至今,传播速度之快,涉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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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多,实在惊人。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闻产
品消费者的需求(受众人的心理角度);二是新闻产品者的欲
求(市场角度)。
(一)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受众,又称新闻产品消费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
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
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
“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在这么短事件形成了轰动效应,就是
因为它满足了受众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公众人物(PubilcFiguve)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
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
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由于公众人物言行举止与公共
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受关注的人物,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
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艳照门”事件前后涉
及陈冠希、张柏芝等人是娱乐圈及受关注的明星,且涉及到
的又是隐私权利中最隐私的性话题,如此一来极大满足受众
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2000年后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加速了
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同时也刺激了人们长期被压抑的物质
享受欲望和消费冲动,“渴饱而后思淫逸”,这样的情境易使
人去理性。人们要求每件事情都能尽可能使自己满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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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求精神生活方面尽可能快乐,而“艳照门”事件就很好
满足了人们这一要求。另外从文化角度上看,在社会转型期
间,大众文化也风靡于世:将市民大众作为主要消费者,以
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手段。人们有一定闲暇和经济条件去满
足文化要求,他们更多的是关注细腻生活、市井杂谈,关注
离奇事件和琐碎新闻。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极好放松自己的
心态,缓解身上的重负和压力,于是“艳照门”为代表的娱
乐新闻便有了它广阔的是市场。特别是08年年初的时候一场
百年难遇的冰冻袭击中国大地,人们被一种沉重的气氛压抑
着,同时人们有大把的空暇时间来关注此事,以至于把“艳
照门”事件推向了高潮。
(二)媒体的报道大力炒作
“艳照门”事件能成为一个轰动社会的娱乐新闻,关键在于
事件的特殊性使得媒体加大了对该事件的关注和抄作。这个
中原因表现在:
第一,“艳照门”事件涉及的人物的特殊性吸引了媒体的
注意。此事件涉及的人物是娱乐界和影视圈的知名人物,陈
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人的生活状况是媒体经常
报道的话题。“艳照门”事件所曝光的是娱乐界的明星最难以
启齿的性丑闻,这就适合新时期媒体制造轰动,吸引眼球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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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艳照门”事件本身的新奇性。以往的娱乐界的种
种丑闻中,大多都是明星的自我抄作,在加上媒体的捕风捉
影、添油加醋的报道。但是在这件事情中,网络上传的照片
是某网友从捡到的手机上的,并且警方证实照片不是合成,
照片来源清楚、真实可靠。在性观念依旧保守的今天,400多
张淫秽真实的“艳照”对社会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艳照
门”事件满足了受众了心理需求,为媒体报道提供了新闻材
料和抄作素材,娱乐圈又一直是人们休闲娱乐时关注的焦点,
再加媒体对此事件不合理的引导,撩骚受众的欲望,吸引眼
球,为的是在抄作中大赚一把广告收入。由于这些因素使得
“艳照门”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轰动效应。
二、人格权及侵权表现分析
随着媒介竞争压力加大,各大媒体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
力,增加发行量、点击率,千方百计寻找卖点,不惜添油加
醋、捕风捉影报道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生活,消费者对明
星隐私绯闻的窥视欲也使娱乐报道不时逾越道德与伦理的底
线,“艳照门”事件凸出了娱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许多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人格权的问题。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
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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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涉及的是“艳照
门”事件名誉权与隐私权两方面的内容。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
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
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
是公民不可侵犯和维持其名誉进行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人格
权。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在法律面前同普通人一样享有名
誉权。在“艳照门”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在不断下载上传相
关的照片,甚至在论坛中有的人还在讨论用哪张照片做电脑
屏保。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新闻诽谤、新闻报道的
严重失实、不当评论。
隐私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中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或不便于公
开的个人秘密,包括生活习惯、健康情况,财产收入等。但
是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群体的形象出现,他们的隐私又
有其特殊的特点:
1、公众的兴趣性。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
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兴趣。
2、法律保护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限制。明
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权利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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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保护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就相对小一些。
3、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righttoknown)是指公民
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的信息封闭控
制,知情权重在公开了解各种社会信息。二者就要天然的对
抗性,而且这种冲突反应在明星的身上据更加明显。“艳照门”
事件中“你要隐私,我想知情”的现象严重。个别公众为了
得到照片在博客上或各大网站上发布“跪求哭泣”相关的照
片的信息。
(二)重点分析“艳照门”事件媒体对此次报道侵犯人格权
表现
“艳照门”事件爆发的短短的几天,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
影响,各大媒体的纷纷用大量的版面或频道进行报道,甚至
炒作。这些报道中有许多报道涉及了新闻侵权。
1、新闻诽谤
所谓诽谤,是一可能使某人受到憎恨、侮辱、藐视或耻
辱的言行,或向思维正常的人的头脑里灌输对某人的中伤并
令人此人失去这些人的行人的言辞,进而诋毁他人的名誉的
行为。诽谤的主要的两种形式:一是口头诽谤,即通过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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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捏造事实说人坏话毁人名誉;二是书面诽谤,即一印刷
或电子媒介的形式通过捏造事实中伤和破环他人名誉。新闻
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应当承
当相应的责任。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对张柏芝与谢霆锋的婚姻
相当的“感兴趣”。《网易》2008年2月26日就曾报道:“谢
霆锋严重质疑张柏芝的忠诚度,带着爱儿LUCAS到香港维多
利亚玛丽医院做了DNA的亲子鉴定”;2008年2月16日广东
电视台珠江频道《630新闻》栏目报道钟欣桐(每月却得为名
下价值
1.12亿台币的豪宅月付80万新台币房贷,另写到其男友父亲
又反对他们的婚事,让她经济顿时陷入困境。所谓的亲子鉴
定是子无须有的,谢霆锋在二月中旬的各大媒体新闻中公开
发表对自己妻子的信任;而事实也证明钟欣桐积极筹备“东洋
之花”的广告拍摄,其男友也公开支持她。这些报道利用报
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主人公诽谤所谓的亲子鉴定是
子无须有的,这些报道利用报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
主人公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
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2、披露当事人隐私
新闻披露隐私,是指新闻媒体刺探他人隐私或收集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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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后披露,或经当事人同意后获悉当事人的信息,但未经
当事人的同意擅自披露,也有的属于披露内容超过当事人的
同意范围,明星在娱乐界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在特殊必要的
情况下必须丧失部分权益保护,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是
在这同时新闻媒体为了在竞争中寻找各种具有“轰动效益”
的卖点,对明星私生活的新闻追踪“情有独钟”、“死缠烂打”,
不惜一切去迎合公众的兴趣。
“艳照门”事件出现后,众多媒体一显著的位置进行报道,
并配发了相关的新闻、图片对公众进行细致的解释和热情的
引导。像有的媒体就配发了“盘点坏小子陈冠希的十大绯闻
女友”,“陈冠希一贯言行出位”等新闻并附图片。而警方项
目组在1月30日已掌握超过3个淫照的IP地址,要求网络
供货商、网站及讨论区管理公司交出数据,但是网上还是大
量流出新的淫照。越传越多的照片是不是媒体的放纵?“艳
照门”事件中一些媒体对隐私曝光的明星照片进行联接,进
行对比,名为谴责,实际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刻意渲染,
大量披露明星的隐私。
3、新闻报道失实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真实是新闻的
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报实情、讲
真话、不得为追求轰动效益而捏造事歪曲实”。新闻失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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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没有原原本本的反映事实,或歪曲了事实,或由于采访
不深入等原因导致新闻内容的基本失实。而在这个社会中,
为了发行量、广告量、点击率,新闻媒体想尽一切办法迎合
公众的心理,报道社会热点,传递奇闻趣事,而新闻编辑往
往因诸多因素思想松懈,把关不力,因此造成一些新闻内容
失实。
娱乐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较高的
广告的效益,什么内容都刊登。中国娱乐网3月14日报道:
道歉后匆匆离港的陈冠希至今已近一个月没有露面,近日圈
内忽传其“死讯”!类似这样的传闻在圈内疯传,娱乐媒体记
者都在四处打听消息寻找真相,更有报道称香港记者向中国
娱乐网爆料称,这批艳照居然还涉及叱咤港澳地区某江湖大
佬的女眷,令对方十分愤怒,估计是被他派人暗杀了。“陈
冠希已死”的消息未经证实,香港记者甚至摆出了“暗杀”
的说法,这明显歪曲现实,造成报道失实。可是还有很多媒
体转载刊登了此条新闻。
4、不公平的评论
新闻媒体根据自己手机的材料的内容的出自己的评论,
不受他人的干涉,一旦讲这种言论发表就成为了评论。不公
平的评论通常是指作者但方面的推测或根据自己的喜恶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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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做出评判。判断是否构成不公平的评论要解决的问题
不时事实是否存在,而是对事实的理解公开是否适当,是否
因这种评论影响社会对某人的评价,造成不好的影响。
在此次艳照门事件,成就了两大中文网站,即南高登,
北天涯。在贴吧里,一个转帖创造了2000多万的有效点击,
回复超过10万个,达660多页娱乐,被称为八卦第一高楼。
在这个“高楼”里,谩骂之声不绝入耳。再来看报纸杂志方
面,2月10日的《东方日报》的标题是“一日460张欲照决
堤”,《太阳报》的标题是“阿娇柏芝B0B0床照不止460张连
环播淫亵升级”。无一例外,两份报纸均刊出大幅图片。可以
说“艳照门”事件的发生不是当事人愿意看见的,媒体在事
情发生时不但不阻止,及时报案,反任起发展,公开发表刊
登不公平评论,刘墉对艳照门事件的评论中就说:鲁迅说“吃
人的礼教、吃人的社会!”①一点都没有错。多少夫妻、亲子
出问题,都是外人害的。他就将事情的源头锁在“性爱”上,
他欣赏这种行为,对媒体及公众的“穷追猛打”有些不耻。
这是他依照自己的思想单方面对此事情的思考,对事情理解
有失恰当,容易引起公众的误会。
三、完善娱乐新闻传播的体系的建议
20世纪90年代后期,娱乐界出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
越来越多的专业娱乐媒体涌现出来,综合性的媒体中娱乐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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块更是层出不穷。“艳照门”事件的发生更是显现了新闻媒体
的快速发展。随着媒体产业化、市场进程化进程日益加快,
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罔闻新闻道德、新闻伦理、社会
责任现象出现端倪,我们必须呼吁净化舆论环境,防止下一
个“艳照门”事件的发生。
(一)明确娱乐界中明星报道的底线
新闻学认为:寻求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明星适度隐私权的
平衡就是明星报道应有的界限。尽管公众拥有对明星事务的
知情权,明星拥有的隐私权受到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知
情权可以无限膨胀,明星隐私可以无限透明,更不是“公众
人物无隐私”错误论断风行的借口。这就要求娱乐界正确认
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护明星适度的隐私权。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享受了成名权,就必须牺牲一部分
隐私权,但法律仍对属于他们纯粹的个人秘密与生活安宁予
以保护,如其私生活不受监视;保障其通信秘密与自由;夫
妻间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和调查。“艳照门”事件说到底是一
件性丑闻事件,各大媒体的大肆报道披露中除了对事件本身
作了大量的陈述,更多的是对陈冠希等人的个人私密性隐私
过多的挖取,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
利于娱乐界的正常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娱乐记者的素质培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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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娱乐记者要有人文关怀意识。建立与明星相处的
平等意识是重要的。娱乐记者主要是与明星打交道,因此在
服务受众的同时,不可忽略对明星的人文关怀:在追求娱乐
新闻的价值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人的最基本的同情以及名誉
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在娱乐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明
星应该更多的从艺术进步、人生感受、事业追求等方面入手
来进行客观报道,改善与明星及娱乐界之间的关系,让明星
愿意接受采访,娱乐记者也不再需要旁敲侧击或者偷偷摸摸,
读者自然能够从媒介上享受娱乐新闻。
第二,加强对采访记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新闻基本素质。
同时也要加强对媒体编辑记者的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修养
和业务能力,使之具备正确的新闻价值判断能力,坚决抵制
低俗抄作,哗众取宠的材料;要教育编辑记者加强对材料来
源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以讹传讹。“艳
照门”事件中的有关报道根本就有违事实,把什么“陈冠希
已死”,什么“DNA检测”的消息都刊登出来,以此来换取自
身的效益,这折射出来的就是采访记者人员素质不高,编辑
记者把关不严等问题,改善这种状况已经刻不容缓。
(三)关于构建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第一,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必
然要求健全的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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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限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这也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第二,把隐私权作为一现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
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的方式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
护。当隐私权作为法律规定下来了,公众人物就可以通过法
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增加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媒体的自律性。新闻自律
是新闻媒体正常运转的基石,也是新闻传播的灵魂。加强媒
体的自律性,有利于处理好文化娱乐报道中的“迎合与引导”
的关系,有利于正确看待“报道和抄作”的关系,有利于明
确“广告创收与品位”的关系,为创造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
作用。
“艳照门”事件虽然看似结束了,但是从中突出的是公众人
物的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严重性。如何使两者达到平衡是整个
新闻界工作者不懈努力的目标,加强新闻立法必然性的形势
也日益严峻,同时我们必须通过自身的力量来达到新闻娱乐
界、社会公众、明星群体之间的和谐共处,使娱乐新闻走上
正确的引导道路。参考文献
:
[1]余绍敏.传播学概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7.
14
[2]吴飞.大众传播法[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
1.
[3]张新宝.名誉权与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5.
[4]张新宝.隐私权与法律保护[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8.
[5]崔明伍.新闻传播学[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1
2.
[6]王军.中国律师[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1
本文发布于:2022-12-27 01:58: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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