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文件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三、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5、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3、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第二节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一、工程承发包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
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
3、项目总承包模式
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第二节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二、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1.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
1.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
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3、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一、工程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
令。不在另设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
等职能部门。
•优点是组织结构简单,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
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
的“个人管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各种业务,成为
“全能”式人物。•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把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子项目管理为对象的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
类是以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为对象
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主要优点: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
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
监理工程师负担。
•缺点:由于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受职能部门多头指令,如果
这些指令互相矛盾,将使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在监理工作中
无所适从。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优点: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
清楚的优点,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
化的优点;
•缺点: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
不利于互通情报。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
矩阵性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
子项目系统。
•优点: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
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
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
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
盾。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二、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
构。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由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
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
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
书面同意,
•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
总监理工程师。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
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场。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三、监理机构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
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
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
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
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
文件资料。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
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
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
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节工程监理机构
•(三)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
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
师报告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使用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
执业印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
密;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
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
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
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
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的准则执业。
•2、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
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
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
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及建筑构配件、设备、材
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四、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相关规定
•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
业的健康发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
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
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
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一)考试条件
•1、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
•3、所学专业为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大学本科
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4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6年以上,
或中专毕业后工作8年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不含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二)考试科目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认定工作不定期进行,考试内容包
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
个科目。
•(三)证书申请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
程师证书》及印章,《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有效期为
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通过考试获取从业资格。
•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管理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也可以担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8号)中规定的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项目的总
监理工程师代表),但不能担任一级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
师代表,
•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还要满足以下条
件:
•1、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2、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
理工程师)授权;
•3、与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属同一企业;
•4、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项目任职或兼职。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五)监督管理
•1、证书的暂扣
•从业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
责任的;
•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
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
合格的公车公验收为合格的;
•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四节监理工程师
•2、证书的收回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它应作从业证
书失效处理的;
•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连
续满一年的;
•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一年内被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证书及印章二次以上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二个以上
单位或项目执业的;
•其它达不到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五节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含义
•(一)投资控制目标的含义
•(二)进度控制目标的含义
•(三)质量控制的含义
•二、三大控制目标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对立关系
•(二)统一关系
•三、施工阶段目标控制的基本任务
•(一)投资控制的任务
•(二)进度控制的任务
•(三)质量控制的任务
第二章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
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
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
项规章,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
程师管理规定》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
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2011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25-2010;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DB21/T1234-2003.
•第二节建筑法
•一、总则
•《建筑法》总则一章,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内容
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
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二、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
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
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第二节建筑法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
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
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
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根据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
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第二节建筑法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4、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四、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一、招标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
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
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
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
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
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
投标。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
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
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但其缺点是,
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
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
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
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
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
•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而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存
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
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招标程序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选择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二)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
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
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
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
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
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
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
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
标协议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2、评标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
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
员总数的2/3。
•(2)评标工作程序
•初评:确定标书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详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
评价与比较。
•两个步骤:
•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
•其次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
则
•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
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
•3、定标
•(1)定标程序
•第一、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
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
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
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2)定标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
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
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四、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一)勘察招标概述
•招标人委托勘察任务的目的是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立项选址和进行设计工作取得现场的实际依据资料,有时
可能还要包括某些科研工作内容。
•1、委托工作内容
•2、勘察招标的特点
(二)设计招标概述
1、招标发包的工作范围
2、设计招标方式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一)建设监理招标特点
1、招标宗旨是对监理单位能力的选择
2、报价在选择中居于次要地位
(二)评标办法
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六、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一)施工招标的特点
施工招标的特点:是发包的工作内容明确、具体,各投标
人编制的投标书在评标时易于进行横向对比。
(二)招标准备工作
1、标段的划分主要考虑的因素施工内容的专业要求;施工
现场条件;对工程总投资影响;其他因素影响等。
2、编制招标文件:共四卷内容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七、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
(一)划分合同包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投标竞争2、工程进度与供货时间的关系3、
市场供应情况4、资金计划
(二)评标办法
一般采用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总则
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关于遵
守建设程序的规定等。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包括:工程发包方面的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规定;向其
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和
对资料要求的规定;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等。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质量管理条例》其中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
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
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
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
的其他工程。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内容包括: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人的条
件和行为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的
规定;勘察成果质量基本要求;关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
果进行工程设计和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理使
用年限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特
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关于设计单位
应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的规定;设计单
位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义务。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四)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市场准人条件和行为的规定;关于施
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以及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的规定;有关施工依据和行为限
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方面的义务;关于
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规定;
关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有关试块、
试件取样和检测的规定;工程返修的规定;关于建立、健
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等。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依据和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
5、监理方式的规定: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七)监督管理
(八)罚则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
围;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条例》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
毗邻区域内等有关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有关安全施
工所需费用;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
单位等安全责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条例》规定了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
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等内容。
2、《条例》规定了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对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
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3、《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
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4、《条例》还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
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应当对出
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检
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
负责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主要规定了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
揽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
面负责;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五)监督管理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七)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一者不停止施
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三、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8条工作内容要求;
2、施工阶段:5条工作内容要求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
1、监理单位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单位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
术文件及资料,总监签署意见;
3、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
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
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
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4、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
收记录、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
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
2、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
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
的,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
4、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
理的。
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四、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一)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二)旁站监理程序
1、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
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入监理规划中。
2、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
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
站监理。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三)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
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
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
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2009年5月13日,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该办法明确了监
理单位在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理中应实施的
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
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
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
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
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
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
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
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中应掌握以下几点:
1、掌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
2、督促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
专项施工方案,其危险性超过一定范围的,须督促施工单位组
织专家论证。
3、依据专家论证的结果,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
4、监理单位对修改后的专项方案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
施工单位方可组织施工。
5、监理人员在现场巡视检查中,要重点检查专项方案中安全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六、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
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
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
专家论证
2、施工单位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
改完善,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
收,
•第四节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概述
4、监理单位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章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是指监理单位投标时编制的
监理大纲、监理合同签订以后编制的监理规划和专业监理
工程师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大纲
•监理大纲又称监理方案,它是监理单位在业主开始委
托监理的过程中,特别是在业主进行监理招标过程中,为
承揽到监理业务而编写的监理方案性文件。
•监理大纲作用:一是使业主认可监理大纲中的监理方
案,从而承揽到监理业务;二是为项目监理机构今后开展
监理工作制定基本的方案。
•监理大纲主要内容:监理单位拟派任项目人员;拟采
用的监理方案;提供给业主方各阶段文件资料等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二、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监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并签订委托监理
合同之后,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根据委托监理
合同,在监理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广泛
收集工程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制定,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
人批准,用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
性文件。
•和监理大纲区别:从内容范围上讲,监理大纲与监理
规划都是围绕着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所开展的监理工作来编
写的,但监理规划的内容要比监理大纲更翔实、更全面。
三、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又简称监理细则,其与监理规划的关
系可以比作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的关系。即监理实施细
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建
设工程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编写,并经总监
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操作性文件。
•监理细则的作用是指导本专业或本子项目具体监理
业务的开展。••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文件的构成
•四、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间的区别•
•第二节工程监理规划
•一、工程监理规划的内容
(一)工程概况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工程地点。
•建设工程组成及建筑规模。
•主要建筑结构类型。
•预计工程投资总额。
•建设工程计划工期。
•工程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名称。
•建设工程项目结构图与编码系统。•
•第二节工程监理规划
•(二)监理工作范围:
•监理工作范围是指监理单位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的工
程范围。如果监理单位承担全部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监
理范围为全部建设工程,
•(三)监理工作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技术措施;
•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
•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并向业主
提出监理意见;
•在单位工程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的复测资料,并对贯通测
量、中线及水准桩的设置、固桩情况进行审查;
•对重点工程部位的中线、水平控制进行复查;
•监督落实各项施工条件,审批一般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开
工报告,并报业主备查。
•第二节工程监理规划
•2、施工阶段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4)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3、竣工验收阶段
•4、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5、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监理工作目标:
•三大目标
•(五)监理工作依据:
•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其他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节工程监理规划
•(六)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七)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
•(八)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职责
•(九)监理工作程序
•(十)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十一)监理工作制度
•(十二)监理工作设施
•二、工程监理规划的审核
•包括:监理范围、工作内容及监理目标的审核;项目监
理机构结构的审核;工作计划审核;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方
法和措施的审核;监理工作制度审核
•第三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监理细则的编制原则
•1、针对工程项目施工某一专业的重要的、关键性部位编
写;
•2、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实
施细则。
•3、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或特殊结构的工程项
目,编写
•4、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额,
总监审批
•5、对于工程施工中的一般常规的施工项目,可由总监理工
程师与专业监理工程师商定是否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6、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后报送所属监理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备案,关系重大的还应
报请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监理实施细则属于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文件,一般
不报送建设单位,也不发给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
•第三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二、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2、工程建设标准、工程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三、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
•1、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总监批
准执行。
•2、应针对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结合工程监理规划的要
求,在相应工程开始施工前编制完成。在监理工作实施过
程中,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理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和完
善、
•3、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其编制依据
包括:规划、图纸、场区地形地貌、已审批施组及方案、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等。
•第三节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四、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内容
•1、业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设计要求、专业特点、施工
难点分析
•2、专业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工作流程
•3、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和目标值
•4、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五、施工阶段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点
•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监督检
查施工安全防护措施•5、工程验收。
•六、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举例(略)
第四章建设工程监理文件档案
资料管理
•第一节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概述
•一、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是指监理工程师受
建设单位委托,在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期间,对建设
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与监理相关的文件和档案进行收集
积累、加工整理、立卷归档和检索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建
设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的对象是监理文件档案资
料,它们是工程建设监理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
•二、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的意义
1、对监理文件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可以为建设工程监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2、对监理文件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可以极大地提高监理
工作效率。
3、对监理文件档案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可以为建设工程档案
的归档提供可靠保证。
•第一节工程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管理概述
•三、工程建设监理文件档案资料的传递流程
•1、在监理组织内部,所有文件档案资料都必须先送交信
息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整理分类,归档保存,然后由信息
管理部门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
监理工作的需要,分别将文件档案资料传递给有关的监理
工程师。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和保存,主要由信息管理部门中
的资料管理人员负责。
•3、文件档案的更改,应由原制定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修
改或修订,涉及审批程序的,由原审批负责人审批。
•第二节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一、辽宁省监理工作的表格体系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和辽宁省
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档案编制规程》DB2l/T212的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表式分为辽统监表A、辽统监表B、辽统监
表C三种表式。
•辽统监表A为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申报的技术文件及资
料。
•辽统监表B为监理单位向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发出的技
术文件及资科。
•辽统监表C为监理单位归纳并保存的技术文件及资料。
二、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收到施工合同、施工
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设计图纸文件后一个月内,由总监理
工程师组织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编制工作,经监理公司
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在监理交底会前报送建设单位。
•第二节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三、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专业特
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也要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内容主要有:专业工
作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
法及措施。
四、监理日志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中3.2.3
第十款:由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际情
况组织编写监理日志。
五、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
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的主要协调方式。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的内容应
准确如实,简明扼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与会各方代表会
签,发至合同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第二节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三、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专业特
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监理实施细则也要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内容主要有:专业工
作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控制要点及目标值,监理工作方
法及措施。
四、监理日志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中3.2.3
第十款:由专业工程监理工程师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际情
况组织编写监理日志。
五、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是履约各方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协调处
理、研究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各方面问题的主要协调方式。
会议纪要由项目监理部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的内容应
准确如实,简明扼要,经总监理工程师审阅,与会各方代表会
签,发至合同有关各方,并应有签收手续。
•第二节辽宁省监理工作表格体系和主要文件档案
六、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本月工程实施情况;
本月监理工作情况;本月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
进度;工程质量;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合同其他事项的处
理情况:本月监理工作小结;下月监理工作的重点。
七、监理工作总结
工程竣工的监理总结内容: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
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监理工作成效;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
(该内容为总结的要点,主要内容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合
同争议、违约、索赔等处理情况);说明和建议;工程照片(有
必要时)。
八、其他监理文件档案资料
其他监理文件档案资料详见《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13)
第一章:合同管理概述
•第一节担保和保证的概念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
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
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
和定金。
•二、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
式。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必须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这种保
证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的。在建设工程中习惯把银行出具
的保证称为保函,而把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称为保
证书。
•几种保证形式:施工投标保证;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施工预付款保证等。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一、合同的公证和鉴证
(一)合同的公证
合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
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的一种法
律制度。
合同公证一般实行自愿公证原则。
在建设工程领域,除了证明合同本身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外,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也需要进行公证。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二)合同的鉴证
我国的合同鉴证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合同鉴证根据双方当
事人的申请办理。
合同鉴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三)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
•合同公证与鉴证,除另有规定外,都实行自
愿申请原则;合同鉴证与公证的内容和范围相同;
合同鉴证与公证的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
性与真实性。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2)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3)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
5、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一般说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
立时生效。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
家不承认起效力,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
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
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2、无效合同的后果: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
有。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
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
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如果
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四、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履行
•合同依法成立,当事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
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履行是该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首
要表现。
•(二)合同变更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变更必须针对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是合同变
更的必要条件,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三)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和
债务承担两种情况,当事人也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五、合同的终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
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
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终止的其他情形。
•六、合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行
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3、因不可抗力无法履约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合同的相关概念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也称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含:
•1、和解•2、调解•3、仲裁•4、诉讼。
•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来说,和解是最后的方式;
调节是中间手段;仲裁需要遵循4项原则;诉讼涉及到管辖,
既涉及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二章:不同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一节监理合同
•2012版监理合同简介:
•目前采用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GF-2012-0202),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
用条件》三部分组成,是近年来国家住建部和工商行政管
理总局联合颁布的最新的监理合同版本。本合同和原《建
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在合
同内容构成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调整了原合同的许多内
容,特别是在通用条款中,取消了双方的权利一项,而仅
保留双方的义务。其他包括合同文本的格式以及专用条款
的格式内容等与原合同文本相比,也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第一节监理合同
•一、监理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拟定的监理任务
•委托人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可以非常广泛。从工程建
设各阶段来说,可以包括项目前期立项咨询、勘察设计阶
段、实施阶段、保修阶段的全部监理工作或某一阶段的监
理工作。在每一阶段内,又可以进行投资、质量、工期的
三大控制,及信息、合同两项管理。但就具体项目而言,
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监理人的能力,建设不同阶段的监理
任务等诸方面因素,将委托的监理任务详细地写入合同的
专用条件之中。如进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范围可确
定为进行可行性研究,各种方案的成本效益分析,建筑设
计标准、技术规范准备,提出质量保证措施等。
•引入新的概念:相关服务
•第一节监理合同
(二)监理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订立监理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是指合
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工作的时间、地点
以及结算酬金。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双方必须
商定监理期限,标明何时开始,何时完成。合同中注明的
监理工作开始实施和完成日期是根据工程情况估算的时
间,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是根据这个时间估算的。如果委
托人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委托工作范围或内容,导致需要延
长合同期限,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酬金支付方式也必须明确:首期支付多少,是每
月等额支付还是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货币的币种
等。
•第一节监理合同
(三)双方的义务
1、监理人的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规定的监理人的义务有七条,这七条义务,涵盖了监理工
作全过程中监理人应该履行的职责范围。包括:监理的范围和
工作内容;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履行
职责;提交报告;文件资料;使用委托人财产及七大方面内容,
并涵盖了其中的大小几十条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义务是监理工
作的内容,包含了22条内容,监理依据包含了4条内容;履行
职责包含了4条。由此可见,合同对监理人的工作态度、职业
道德、工作技能、管理水平和所处的立场均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一节监理合同
(三)双方的义务
2、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七条,包括:告知;提供资料;提供
工作条件;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七方
面内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资料、
工作条件、支付监理报酬等。同时在合同的附录B中,明确了
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的明细表等。说明,
修订后的监理合同,更加强调了委托人应对监理工作的加大支
持力度的问题
•第一节监理合同
(四)违约责任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
规定2条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规
定3条;
3、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
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五)支付
合同中,主要明确了支付的货币形式、支付申请的提交、
支付酬金所含的范围等。
•第一节监理合同
•二、监理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一)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监理合同中规定了监理的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取消
了原示范文本中的的额外工作。
•1、关于附加工作:
•除不可抗力以为,因非监理人员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
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
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当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
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除不可
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也应视为
“附加工作”。总之,附加工作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
在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
•2、原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的“额外工作”取消。
•第一节监理合同
•(二)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
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包括附加工作的
义务来判定。由于保修期已经纳入相关服务条款之中,因
此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
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三)违约赔偿问题
•1、关于违约赔偿:
•如果监理人违约,其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
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如果委托人违约,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
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拖延支付天数
•第一节监理合同
•2、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给委托人造成经济
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监理人不对
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
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
时限承担责任。
(四)监理合同的酬金
1、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正常的监理酬金的构成,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
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2、附加监理工作的酬金
•共计有2种: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和需
要善后回复工作期间的补偿酬金。
•3、奖励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其比
率按百分比计算
•第一节监理合同
(五)合同双方关系条款
1、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终止生效:双方在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之日起生效。
合同有效期:专用条件中订明监理准备工作开始和完成时间变
更:任何一方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合同变更。
延误: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
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增加的工作量应视为附加的工作且完成
监理业务的时间应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酬金暂停与解
除: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
本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人与监
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本合同即告终止。
2、争议的解决
协商、调节、仲裁、诉讼。
•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
一、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一)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勘察合同范本按照委托勘察任务的不同分为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GF一2000-0203]2、建
设工程勘察合同(二)[GF-2000-0204]
(二)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设计合同分为两个版本: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2、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二)[GF-2000-0210]
二、勘察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责任:7条(二)勘察人的责任:3条
•第二节勘察设计合
(三)勘察合同的工期
勘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勘察工
作有效
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
遇特殊情
况时,可以相应延长合同工期。
(四)勘察费用支付
合同中约定的勘察费用计价方式,可采用其中任意一种。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计4条;2、勘察人的违约责任:
计3条。
•第二节勘察设计合同
四、设计合同的履行管理
(一)设计合同的生效
设计合同采用定金担保,合同总价的20%为定金。设计
合同经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二)发包人的责任:计6条;
(三)设计人的责任:计5条;
(四)支付管理
1、定金的支付2、合同价格
(五)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计3条2、设计人的违约责
任:计3条
3、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
协商解决。
•第三节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概述:
(一)施工合同范本
为避免施工合同的编制者遗漏某些方面的重要条款,或条
款约定责任不够公平合理,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9年12月24日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以下简称示范
文本)。示范文本中的条款属于推荐使用,应结合具体工程的
特点加以取舍、补充,最终形成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合同。
施工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
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
•第三节施工合同
二、施工合同的订立
(一)工期和合同价格
1、工期:
在合同协议书内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
期总日历天数。如果是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工期总日历天数应
为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不一定是招标文件要求的天
数。
2、合同价款:
(1)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
(2)追加合同价款
(3)合同的计价方式:三种
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4)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5)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第三节施工合同
(二)对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的组成
(1)订立合同时已形成的文件
(2)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2、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工作
1、发包人义务:计9条;
2、承包人义务:计9条;
(四)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目前很多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承包的合同,主材常采用
由发
包人提供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和
设
备的合同责任。
•第三节施工合同
(五)担保和保险
1、合同履行的担保
2、保险责任
(六)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协商、和解、调节、仲裁或诉讼。
三、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施工图纸
(二)施工进度计划
(三)双方做好有关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四)开工
(五)工程的分包
(六)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三节施工合同
四、施工过程的合同管理
(一)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材料和设备的到货检验
2、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的检验
(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标准
2、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和返工
3、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施工
(三)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
1、检验程序:
2、重新检验。
•第三节施工合同
(四)施工进度管理
1、按计划施工
2、承包人修改进度计划
3、暂停施工
4、工期延误
5、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五)设计变更管理
1、工程师指示的设计变更
2、设计变更程序
3、变更价款的确定
(六)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
2、工程量计量
3、工程量的计量原则
•第三节施工合同
(七)支付管理
1、允许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范围
2、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合同管理
3、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九)施工环境管理
1、遵守法规对环境的要求
2、保持现场的清洁;
3、重视施工安全
4、安全防护。
•第三节施工合同
五、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工程试车:含竣工前的试车和竣工后的试车;
(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验收程序、竣工时间的确定;
(三)工程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2、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费用
(四)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程序
2、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第四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一、订购产品的交付
(一)产品的订购形式;
订购物资或产品的供应方式,可以分为采购方到合同约定地
点自提货物和供货方负责将货物送达指定地两大类,而供货方
送货又可细分为将货物负责送抵现场或委托运输部门代运两
种形式。
(二)交货期限
货物的交(提)货期限,是指货物交接的具体时间要求。;
二、产品交付于检验
(一)验收依据
(二)交货数量检验
1、供货方代运货物的到货检验
2、现场交货的到货检验
•第四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三)交货质量检验
1、质量责任
2、验收方法
3、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三:违约责任
(一)违约金的规定
(二)供货方的违约责任
(三)采购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节专业分包合同
概述:
专业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人依据专业分
包合同的约定,将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条件的专业分包人完成,由工程总承包人支付工程分包价
款,并由总包人与分包人对分包工程项目负连带责任的工程承
包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分为协议书、
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通用条款部分共38个条款,分为
词语定义、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工期,质量与安
全,合同价款与支付,工期变更,竣工验收及结算,违约、索
赔及争议,保障、保险及担保,其他等十个部分。
关于监理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没
有相应的条款,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2012—0202)》
通用条件中也没有明确约定。
•第五节专业分包合同
一、FIDIC合同条件中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1、FIDIC合同条件约定:
(a)禁止承包商将整个工程转包出去;
(b)工程分包应获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c)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行为负完全责任。
2、FIDIC分包合同条件约定:
(a)分包商与业主之间没有契约关系,双方既无合同权利
又无合同义务;
(b)分包商对分包工程直接向总承包商负责;
(c)总承包合同中有关分包工程的条款对分包商具有约束
力,分包商应遵守或执行;
(d)总承包合同优先于分包合同。
3、我国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文件中的要求:
禁止转包工程;总承包商对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及保
修向
业主负责,而分包商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总承包商负责;分包合
同
与总承包合同发生抵触时,以总承包合同为准。
•第五节专业分包合同
二、监理工程师在分包合同中的地位和作用
1、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确认权
2、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有监督检查权
3、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工程指示应经承包商确认;
4、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分包商退场。
三、监理对分包单位管理
(一)资质审查
1、总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2、监理单位审查总包单位提交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
表”
(二)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日常工作管理
1、总承包单位(即施工承包人)在工程项目的承包范围
内,应对质量负责,对分包单位质量、进度、安全负有管理、监
督的责任。对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总包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节专业分包合同
2、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的约定,同时应与总
承包单位的质量目标一致,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3、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与工期要求,应符合于总包单位的
进度计划要求,并且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应配合总承包单位的
进度,实现最终的工期目标。
4、在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应服从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如
材料的进场路线、堆放场地、安全管理的要求,水、电的提供
方式,夜间施工的统一规定等。
(三)监理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控措施
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6方面要求;
2、工程进度控制方面:2方面要求;
3、月工程进度款的审批:2方面要求.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一、工程质量控制概念:
工程质量控制是指为保证工程质量满足工程合同、设计文件、
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方法和手段。
•1、工程质量控制按其实施主体不同,分为自控主体和监
控主体。
•2、工程质量控制按工程质量形成过程,可分为如下方面:
•(1)决策阶段的质量控制;
•(2)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
•(3)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原则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
•5、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必须有质量
条款,明确质量责任,并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
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工程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对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
和施工单位认真进行设计交底。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
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验收,未
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的约定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对发生的
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
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将承揽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工程
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工作,并
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的
施工任务,不许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以外的任务,
不得将承接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用
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
组织施工
•(四)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工程监
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
•第一节建设工程质量控制概述
(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
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4、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一、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概念及控制依据
(一)概念
勘察设计质量是指在严格遵守技术标准、法规的基
础上,对工程地质条件做出及时、准确的评价,正确处理和协
调经济、资源、技术、环境条件的制约,使设计项目能更好地
满足业主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能充分发挥项目投资的经
济效益。
(二)控制依据
1、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市规
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如勘察和设计的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设计参数、定额、指标等。
3、项目批准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
告及选址报告。
4、体现建设单位建设意图勘察、设计规划大纲、纲要和
合同文件
5、反应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的各种协议、数据和资
料。•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控制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
1、工程勘察资质等级
工程勘察资质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
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等专业。其中岩土工程是指岩土工程
的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咨询、监理、治理等项。
2、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除建筑
工程、市政公用、水利和公路等行业设工程设计丙级外,其他
行业工程设计丙级设置对象仅为企业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法人
单位。
(二)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查
•1、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
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
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
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2、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
检情况。
•3、对参与拟建工程的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
对专职技术骨干比例进行考察,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
性,签字权的级别是否与拟建工程相符。
•4、勘察、设计单位实际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
平、资金情况、技术装备进行实地考察
•5、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水平,重点考查是否达到了
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要求水平。
•三、勘察质量控制
•(一)勘察工作方案的质量控制
•工程勘察单位在实施勘察工作之前,应结合各勘察阶
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的
特点编制勘察工作方案(勘察纲要)。
•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对勘察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审查。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二)勘察现场作业的质量控制
1、现场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重要岗位要实施持证
上岗制度,并严格按“勘察工作方案”及有关“操作规程”的
要求开展现场工作并留下印证记录。
2、原始资料取得的方法、手段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正
确、合理
3、原始记录表格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清楚,并经有关作业
人员检查、签字。
4、项目负责人应始终在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并对各项作业资料检查验收签字。
(三)勘察文件的质量控制
首先应检查勘察成果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其次,针对工程勘察的最后结果是工程勘察报告,监理工
程师必须
详细审查,•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四)勘察后期服务质量的控制
勘察文件交付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进展
情况,督促勘察单位作好施工阶段的勘察配合及验收工作,对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要进行跟踪服务,做好监测、回访。
(五)勘察档案管理质量的控制
•工程项目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勘察单位技术档案管
理情况,要求将全部资料,特别是质量审查、监督主要依
据的原始资料,分类编目,归档保存。
四、设计质量控制
(一)设计方案征集质量控制
(二)控规设计质量控制
(三)扩初设计质量控制
(四)施工图设计质量控制•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1、施工图设计内容
2、施工图设计阶段监理工作
•(1)督促并控制设计单位按照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日期,
保质、保量、准时交付施工图及概(预)算文件。
•(2)对设计过程进行跟踪监理,必要时,会同建设单位组
织对单位工程施工图的中间检查验收,并提出评估报告。
(3)审核设计单位交付的施工图及概(预)算文件,
并提出评审验收报告;
•(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将施工图报送当地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
意见对施工图进行修正;
•(5)编写工作总结报告,整理归档监理资料。
3、施工图审核•
•第二节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控制
(1)监理工程师施工图审核的主要原则
(2)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图审核的主要内容
4、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
(1)设计交底的目的和内容
(2)图纸会审的目的和内容
5、设计变更控制
(1)应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特别是有关设计、施
工的规范、规程的变化,避免产生设计变更的潜在因素。
•(2)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
件的审核力争将矛盾和差错解决在出图之前。
•(3)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要进行
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同时将设计变更对建设工期和
费用的影响分析清楚并通报给建设单位,
•(4)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以明确责任,减
少索赔。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一、工程施工质量的概念和控制依据
(一)概念
•工程施工质量是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中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使用、
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二)控制依据
1、工程合同文件
2、设计类文件
3、国家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性文件
4、有关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
5、监理单位质量体系文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二、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审查
(一)施工承包单位资质分类
1、施工总承包企业
2、专业承包企业
3、劳务分包企业
(二)施工承包单位资质的审核
1、招投标阶段对承包单位资质的审查
2、对中标进场从事项目施工承包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核
查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5、各种需用量计划
6、施工平面图
(二)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1、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程序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掌握的原则
3、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注意事项
四、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是施工技术人员针对工程中专业性很强、
又有一定技术难度、容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分部、分项工
程或专业保障措施所编制的施工作业指导性文件。
对于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承包单位
应在开工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内容包括施工专项方案详
细说明、为完成这些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及人
员配备与组织、质量管理措施以及进度安排等,报请监理工程
师审查认可后方能实施。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审查重点:
1、工程概况
2、施工组织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3、施工部署
4、施工准备
5、主要施工方法、措施,
6、质量保证措施;
7、安全保证措施;
8、进度保证措施;
9、施工方案的有效性;
10、特殊工程的安全保证措施。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五、现场施工准备工序的控制
(一)工程定位及标高基准控制
1、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或其
委托的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
进行复核,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批准后施工承
包单位始能据以进行准确的测量放线,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网,
并应对其正确性负责,同时做好基桩的保护。
2、复测施工测量控制网。在工程总平面图上,各种建筑
物或构筑物的平面位置是用施工坐标系统的坐标来表示的。施
工测量控制网的初始坐标和方向。一般是根据测量控制点测定
的,测定好建筑物的长向主轴线即可作为施工平面控制网的初
始方向,以后在控制网加密或建筑物定位时,即不再用控制点
定向,一面使建筑物发生不同的位移及偏转。复测施工测量控
制网时,应抽检建筑方格网、控制高程的水准网点以及标桩埋
设位置等。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二)施工平面布置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检查施工现场总体布置是否合理,是否有利
于保证施
工的正常、顺序地进行,是否有利于保证质量,特别是要对场
区的道
路、防洪排水、器材存放、给水及供电、混凝土供应及主要垂
直运输
机械设备布置等方面予以重视。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检验
1、材料预先质量控制
2、现场材料质量控制
3、严格执行进场预报制度
4、认真审核材料报审表及附件;
5、重视施工过程中和各项施工验收时的材料控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四)施工机械配置的控制
1、施工机械设备的选择除应考虑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
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可靠性及维修难易、能源消耗,以及安
全、灵活等方面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外,还应考虑其数量
配置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条件。
2、审查施工机械设备的数量是否足够。
3、审查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已批准的计划备妥,
所准备的机械设备是否与建立工程师审查认可的施工组织设
计或施工计划中所列者相一致;所准备的施工机械设备是否都
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等等。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五)设计交底、施工图纸的现场核对以及施工技术交底的
控制
1、设计交底、施工图纸的现场核对;
2、施工技术交底的控制;
(六)施工环境状态的控制
1、施工作业环境的影响;
2、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
3、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
(七)施工测量及计量器具性能、精度的控制
1、试验室;
2、监理工程师对试验室的检查
3、工地测量仪器的检查。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八)工地会议制度的建立
1、第一次工地会议;
2、监理例会;
3、专业性监理会议。
六、见证取样的监控
(一)见证取样的概念
见证是指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承包单位某工序全过程
完成情况的
活动。见证取样则是指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
件的现
场取样、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
(三)实施见证取样的要求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七、现场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
(一)旁站监理
1、旁站监理的依据
2、旁站监理的范围
3、旁站监理的方法
4、旁站监理的实施要点
(二)巡视检查
1、巡视检查的概念
2、巡视检查的主要目标——确定质量控制点
3、对巡视目标的质量预控和质量对策
4、对巡视目标的检验方法
5、巡视检查的实施要点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八、隐蔽工程验收
(一)国家法规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对隐蔽工程验
收的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条规定,“承包商必
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
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商应当通知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隐蔽工程验收的程序
(三)隐蔽工程验收
凡施工中经后道工序遮盖后不宜或不能再检查的工程内
容均属隐蔽工程验收范围。如:重要的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基
坑验槽;钢筋工程;基础分部工程防水工程(防水工程基础处
理、防水层数);各种变形缝的处理;管道的接头、防腐、保
温、基底、支架的施工;电气的跨接、避雷引下线、接地极埋
设与接地带连接处焊接。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四)隐蔽工程验收应注意的问题
1、承包单位在隐蔽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首先要自行检
查,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然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或建设单
位的代理进行检查,最后再由各方共同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
录》。
2、监理工程师应按工程施工合同中隐蔽验收的时限规定
进行隐蔽验收,
3、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的各方人员资
格、验收程序以及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
责任方予以纠正。
4、对于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
检查的重点部位,监理工程师应安排监理员进行旁站。
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
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九、工程变更的监控
1、施工承包单位的要求及处理
2、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的处理
3、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变更的处理
十、监理工程师通知书、工程暂停、复工令的实施
(一)监理工程师通知书
1、发出条件
一是发出有关质量、进度、造价和安全文明等预控指
令和措施;二是工程出现变更时;三是承包单位出现违反法规、
标准、规范、设计或合同的行为时。
2、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体实施计7个方面。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二)工程暂停、复工令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
3、总监下达停工令及复工指令,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十一、设备安装的质量控制
(一)设备安装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审查安装单位提交的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和安装施
工方案;
2、检查作业条件:如运输道路、水、电、气、照明及消
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及劳动力是否落实,土建施工是否已
满足设备安装要求。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采用建筑结构作为起吊、搬运设备的承力点时是否对
结构的承载力进行了核算,是否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4、设备安装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
和设备是否符合计量规定(精度等级不得低于被检对象的精度
等级)
5、检查安装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建立及健全,督促
其不断完善。
(二)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
设备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设备基础检验、设
备就位、调平与找正、二次灌浆等不同工序的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要点
2、设备基础的质量控制
3、设备就位和调平找正
4、设备的复查与二次灌浆工作
5、设备安装质量记录资料的控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三)设备试运行阶段的质量控制
1、设备试运行条件的控制
2、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在设备试运行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是监督
安装单位按规定的步骤和内容进行试运行。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试运行的全过程,督促安装单位做好
各种检查及记录,如:传动系统、电气系统、润滑、液压、气
动系统的运行状况,试车中如出现异常,应立即进行分析并指
令安装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十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一)施工质量验收的有关术语
1、验收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
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
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
格与否做出确认。
2、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
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是施工质量验收的
最小单位,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
3、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
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4、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项目都是一般项目。
5、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处在
质量。
6、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
措施。
7、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
新施工等措施
(二)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
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价考
核制度,并做好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
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
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方进行验收,并
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
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
应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
认。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1、施工质量验收划分的层次
在分部工程中,按相近工作内容和系统划分为若
干个子分部工程。每个子分部工程中包含若干个分项工程。每
个分项工程中包含若干个检验批,检验批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的最小单位。
2、单位工程划分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如一个学校中的一栋教学
楼,某城市的广播电视塔等。
–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式独立使用功能的
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的划分一般
可根据工程的建筑设计分区、使用功能的显著差异、
结构缝的设置等实际情况,在施工前由建设、监理、
施工单位自行商定,并据此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
验收。
–室外工程可根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
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表采
用。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分部工程划分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
类别等划
分为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4、分项工程的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
行划分。
5、检验批的划分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
施工及质量
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四)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合格标准
检验批验收内容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分项工程的验收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
者具有相同或相
近的性质,只是批量的大小不同而已。
(1)分项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
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
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
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
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
检验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
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
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验收。验
收合格的条件有五个:除构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应该
合格,并且有关的资料文件应完整以外,还应进行以下三
方面的检查。
•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
复查。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
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
核。
•此外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
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查,也是
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的基础上,竣工验收时再作全面检查。
•最后,还须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观感质量
检查。检查的方法、内容、结论等应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
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五)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
收。这种情况是指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
超过偏差限制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
理的检验批。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
予以验收。这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
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
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允许通
过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
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
收。
4、经返修或加固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
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
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
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等进
行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
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与组织
(1)竣工初验收的程序
(2)正式验收
在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
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
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有关规定进
行备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全国工程
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工作。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十三、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问题的成因
1、违背建设程序
2、违返法规行为
3、地质勘察失真
4、设计差错
5、施工与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
7、自然环境因素
8、使用不当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
在任何工
程施工程施工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
质量问
题往往难以避免。
1、处理方式
(1)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
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
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
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
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
单》报监理单位。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当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在萌芽状态,应及时制止,
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
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
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对质量问题进行补救处理,
并采取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填报《监理通知回复
单》报监理单位。
(3)当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出现不合格项,
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
踪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
或分项的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的保修期内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监
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
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
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
理通知书》,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
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批复承
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
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
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
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
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
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
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
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书》后,在监理工程师的
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调查的主要目的是明确质量问题的范围、程度、性质、
影响和原因,为问题处理提供依据,调查力求全面、详细、
客观准确。调查报告主要应包括7方面内容;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
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原因分析是确定处理措施方案的基础,正确的处理来源于
对原因的正确判断。只有对调查提供的充分的资料、数据
进行详细深入的分析后,才能由表及里,去伪存真,找出
质量问题的真正起源点。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组织设计、
施工、供货和建设单位各方共同参加分析。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质量问题处理
方案。
•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应以原因分析为基础,如果某些问题一
时认识不清,且一时不致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进行调
查、观测,以便掌握更充分的资料和数据,做进一步分析,
找出起源点,方可确认处理方案,避免急于求成造成反复
处理的不良后果。
•(6)指令施工单位接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
行跟踪检查
•发生的质量问题不论是否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通常都
是先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理。对因设计单位原因等非施
工单位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应通过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
位或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质量问题所需的费用或
延误的工期,由责任单位承担,若质量问题属施工单位责
任,施工单位应承担各项费用损失和合同约定的处罚,工
期不予顺延。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
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
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主要包括8方面内
容:
•(三)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
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
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的;
•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
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
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
•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
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
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四)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和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
故的实况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得到有关当事各方认可的工
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
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相关的建
设法规。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
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
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
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
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
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
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第三节工程施工质量控制
(五)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及鉴定验收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是指技术处理方案,其目的是
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
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
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
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确认。
(1)检查验收
(2)必要的鉴定
(3)验收结论
对于处理后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
规定的,监理工程师应予以验收、确认,并应注明责任方主要
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加固补强或返工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
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应拒绝验收。
第二章: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第一节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概述
•一、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中的主要任务
1、在建设前期阶段进行工程项目的机会研究、初步可行
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对拟建项目进行
市场调查和预测,编制投资估算,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财务评
价、国民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
2、在设计阶段,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组织设计方案
竞赛或设计招标,用技术经济方法组织评选设计方案。协助设
计单位开展限额设计工作,编制本阶段资金使用计划,并进行
付款控制。
3、在施工招标阶段,协助编写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投标
书,提出评标建议;协助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在施工阶段,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
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
•第一节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概述
•二、我国建设工程投资构成
•第一节建设工程投资控制概述
•三、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根据工程计价依据的不同,目前我国处于定额计价和工程
量清单计价两种模式并存的状态。
•定额计价是按照定额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
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工程费,然后按
规定的取费标准确定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加上
材料价差系数,经汇总后形成工程预算。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同一工程量清单项目设置基础
上,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图纸计算出各个清单项目
的工程量,形成工程量清单,该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投标人或招标人根据计价定额或相关规定、
工程造价信息和经验数据计算形成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
计价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二是利
用工程量清单来编制投标报价(或招标控制价)。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计价定额的清单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
计算规则、工作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不是实际竣工的工程量,结算
时应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组成。一般情况下,规费和税金清
单不单独列项。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
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
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
–项目名称应综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工程量应按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计量单位应按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项目特征应按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
的实际予以描述
•(二)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措施项目是指计价定额中规定的措施项目中不包括
的且不可计量的,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
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费等。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其他项目清单编制
•1、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
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明确或不可
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
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
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费用。
•2、暂列金额虽包含在工程总价中,但并不直接属于承包
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3、暂估价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暂时不能提供价
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金额。一般情况下,材料暂估价专
指材料费,专业暂估价以项为单位,是综合暂估价,包括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
•4、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
以外的项目或工作,包括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
•5、总承包服务费:为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
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
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四)规费项目清单
•工程排污费;
•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五)税金清单
•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应注意事项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量大,工程量计算结果主要
都体现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
•措施项目清单一般比较固定,可以按统一的项目列项即
可,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措施项目明细。
•其他项目清单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一)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
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结
合施工图纸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
的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
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
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
定计算,在进行计价时,规费和税金不允许让利。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
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
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
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二)招标控制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主体不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分为
投标价、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得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
将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备案。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投标价
•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四)合同价
•1、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
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
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
•2、实行工程量清单的招标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
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
•(五)竣工结算价
•竣工结算价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
双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
造价确定条款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第二节工程量清单计价
•三、工程量清单和计价的签字
•在辽宁省境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应由
造价师或造价员编制并签字盖章,其审核必须由造价师签
字盖章。投标报价应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编制并签字盖
章,审核应由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员签字盖章。
•第三节施工阶段投资控制
•一、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投资控制采取的措施
•1、组织措施
•(1)建立监理的组织保证体系,在监理班子中落实在投
资控制方面进行投资跟踪、现场监督和控制的人员,明确
任务及职责。
•(2)编制本阶段投资控制工作流程图。
•(3)每一项任务需要专人检查,规定确切的完成日期和
提出质量要求。
•2、经济措施
•(1)进行已完实物工程量的计量或复核,对未完工程量
进行预测。
本文发布于:2022-12-27 00:22: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3698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