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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结算方式:
一、什么是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款人办理信汇时‚应填写信汇凭证一式四联‚送交本单位开
户银行办理信汇。银行受理后‚将第一联回单退给汇款人记账‚留下第
二联用于银行记账‚将第三联、第四联传给收款银行。收款银行收到
凭证后‚留下第三联收款凭证用于记账‚将第四联传给收款人‚收款人
收到第四联收款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
汇款人办理电汇时应填写电汇凭证一式三联‚送交本单位开
户银行办理电汇。银行受理后‚将第一联回单退给汇款人记账‚留下第
二联凭证用于银行记账‚依照第三联编制电划代收报单向收款银行拍
发电报。收款银行收到电报后‚签发电划代收补充单一式三联‚将第三
联传给收款人。收款人凭代收报单第三联进行账务处理。
二、汇兑的种类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汇款人可根据需
要选择使用。
三、汇兑的适用范围
汇兑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四、汇兑结算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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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
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2)支取现金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付款入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
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现金”字样。款项
汇入异地后‚收款入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
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现金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
证上未注明“现金字样而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现金管理规
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现金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
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现金和转账手续。
(3)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
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入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
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
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
款入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入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
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
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4)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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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
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5)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
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
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什‚说明要求
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
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
‚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网复款项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
款入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
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
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五、汇兑结算的程序
汇兑结算的程序如下:
(1)汇款人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汇款。
(2)银行受理退汇回单。
(3)银行间划拨。
(4)收款开户银行通知收款人汇款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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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兑结算的注意事项
(1)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
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
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
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
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时
的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
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
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
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小明的情况下‚
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
关核算账户。
国内信用证
简介
国内信用证DomesticLetterofCredit(简称信用证),是适
用于国内贸易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
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
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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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消、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
证,是指信用证开具后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即
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不得修改或
者撤消的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结算方式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
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款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
银行办理开证业务。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
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
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开证行在
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
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
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包括:开证行名称及地址;开证日期;信
用证编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受益人名称及地址(受益人为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人,一般为
购销合同的供方);通知行名称(通知行为受开证行委托向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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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有效期及有效地点(信用证有效
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信用证指定的单据提交地点,即议付行或开
证行所在地);交单期(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
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信用证金额;付款方式(即
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运输条款;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
称、数量、价格等);单据条款(必须注明据以付款或议付的单
据,至少包括发票、运输单据或货物收据);其他条款;开证行
保证文句。
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
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议付
议付,是指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
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
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受益人可以在交单
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及信用证通
知书,并填制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请求议
付。
付款
付款后办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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