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锡财绩[2007]0003号
•【施行日期】2007.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
知
(锡财绩[2007]000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根据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苏财办绩[2007]2号)和省
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
[2007]5号)精神,按照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总体部署,我市将于2007
年3月-2007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为确保本次
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认清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必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的所有资产,都是依靠财政拨款形成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
用的国有资产,虽然不能给国家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都是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和全社会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物质条
件。进一步核实核清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家底,做到“合理、节约、有效”的
配置和使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单位都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全局的角度,充分认清
省、市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结合各县(市)、区
和各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全面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清查工作,
确保全市顺利、全面完成资产清查工作。
二、确立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核实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
行全面复查,进一步核定家底,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监管
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的运行机制,为财政部门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
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
行政事业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五)促进规范管理。在全面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情况的基础
上,按照分别情况、分类处理、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行
政单位资产管理新体制。
三、明确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各项要求
(一)复查基准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
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复查范围。1.以2006年12月31日前,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
立的、执行行政或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
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3.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
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需根据本方案规定由上
述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工作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
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财政部门全面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
工作。
(四)工作方法。一是本次资产清查,先由部门(单位)进行自查,再由社会
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对专项资产(即房地
产、汽车等)、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全部进行核查,其他资产核查面不得低于
40%。二是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应当包括社会中介机构
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参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由财政部门实
行公开招投标确定。三是经过复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
全账卡,为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四是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财政
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
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
(五)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2007年3月-4月)。主要工作为:拟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结
合全省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全市动员大会,组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相关人员
进行业务培训,招标确定参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
机构。
2.实施阶段(2007年5月-6月)。主要任务是:各地区、各部门进行自查,
资产清查结果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后,市级各部门于2007年6月20日前报市财政
局资产管理部门;各市(县)、区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
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资产清查统计表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3.完善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主要任务是:财政部门对全市行
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形成全市及市级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
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购置预算提供信息支撑,并针对性存在问题,完善相
关资产管理制度。
(六)具体要求
1.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制定适合本地
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要求,迅速抓实抓好本
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确保完成资产清查的各项要求。
2.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力量,集中精力,切实组
织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要求。
3.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全面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
资产现状实貌,不得瞒报虚报,更不得干扰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
4.经招投标产生、参与资产清查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承诺,坚
持中立执业,公正审计,实事求是地出具审计报告等鉴证资料。必须严格履行保密
义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立即取消审计资格,并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组织机构。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在财政局设立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
清查工作。联系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联系方式:严林骏-82797859,徐新
武-82797857。
无锡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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