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可以提前交卷吗

更新时间:2022-12-26 19:02:37 阅读: 评论:0


2022年12月26日发(作者:德国复兴银行)

XXXX大学研究生处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

秩序,更好地完成培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棒人的任务,根据

《教育法》、《高等学校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正)、《公民道德建设实

施纲要》、《XXXX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博、

硕士研究生。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学员如违反校纪校规,参照

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其所在工作

单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将遵循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

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医疗实

践、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参

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运用

第六条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根

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

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但情节较轻,不足以给予

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科或学生所在单位(院、系、)给予

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目的。

第七条在校学生受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院

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二)取消其当年参加学校和学院评选优秀研究生、优

秀研究生干部等评选资格。

(三)取消其各级、各类资助。

(四)受处分的学生干部,免去其所担任的职务;受处

分的学生员、团员,报其所在单位上一级团组织备案。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特别轻微者;

(二)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

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违纪是由他人胁迫或诱骗,并主动揭发,认错态

度好的;

第九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

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或打

击报复者;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隐瞒事情真相或唆

使他人提供伪证者;

(四)第二次违反学校规定受纪律处分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纪律处

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查看期限为一

年。毕业年级的学生不适于留校察看处分,如其违纪情节达

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经本人申请可按期终止

察看,在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一律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照《XXXX大学研究生管

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由学生违纪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

由违纪学生承担。

第三章处分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基层

学生管理部门把材料、处理意见上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

讨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

院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在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

违纪事件,司法部门处罚后,还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

理;

(四)因政治问题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XXXX

大学委、沈阳市委教科工委、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

厅批准。

第十五条处分决定作出后,由研究生院指派二人,将

处分决定送交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

拒绝签字的,由送交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注明拒绝签收事

由和日期,由送交的工作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分

决定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或科室,即视为已送交。

送交给学生本人有困难的,可交给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

系亲属。如都无法办到,可以用邮寄方式,邮寄到该生户口

所在地。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上述方法都无法送交,由管理部门以适当的方式发布公

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天即视为送交。

第十六条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

以一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

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正式受理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对于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案例,由学生

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议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

面申诉。

第二十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经

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所有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均归应完整地、

真实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四章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

处罚者,,视其所受处罚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对有违反,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行为,破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经教育不改的,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

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

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

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有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的,视其情

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

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学校的正常秩序的,参与者视情节给

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泄露机密,视情节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音像

制品、文字作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言论,捏造或歪曲

事实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其他封建迷信组织和活

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凡有涉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涉毒等

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从事色服务或接受色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

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陪酒、陪舞或其

他陪伺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餐馆、饭厅、宿舍、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酗

酒滋事,或因嘻戏、吵闹,影响教学、生活秩序或扰乱公共

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八)参与赌或为赌提供条件者,是情节轻重,给予严

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初次参加赌,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多次参加赌者,根据其错误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影响教学、生活秩序,妨碍学校管

理秩序,或其他不文明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

处分:

(一)在校园内,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对学

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

处分;

(三)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

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从事非法经营或参与传销者,视情节,

给予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五)煽、组织聚众闹事(包括罢课、罢餐、罢考),

破学校正常生活、教育教学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含)

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

自成立并开展活动、印刷刊物或以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

活动,违反了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殴打他人、参与聚众斗殴、持戒斗殴、招

引校外人员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殴斗过程中,持械打人或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三)虽未动手打人,但负有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责任以

及提供器械,使殴斗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如因此而致打人者触犯刑律的,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

处分。

(四)对于群殴的组织者、为首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群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

分。

(五)殴斗中的知情者或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

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须向受害人赔偿经济

损失。

第二十六条偷窃、诈骗、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

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四)对多次偷盗,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五)经公安确认为撬窃者,不论是否窃得财物,视情

节,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伪造各种证明或涂改证件或提供伪证等

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涂改学生证或故意办理多个学生证等进行欺

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自为自己或他人开具虚假病情介绍、诊断书等

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有价证

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获得利益,或冒领他人邮包或钱物

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入学伪造假学历者,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退回原生源所在地;

(六)在科学实验、临床实践和论文撰写等培养环节过

程中,弄虚作假(假记录、假实验、假数据、假结论、假病

例等),抄袭、剽窃他人论文、论著或其他科研成果者,视

具体情节取消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如已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吊销其证书并报

备案;

(七)伪造或涂改各种有效证件,一经发现,视其情节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

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挪用或窃取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教

学设备、桌、椅等物品者,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二)以涂抹、刻划、敲砸等不文明手段破墙壁、桌椅、

门窗、灯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实行学年制的情况下,未经请假或

请假未准擅自不参加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业务课

及其它活动),均视为旷课。在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

者,给予如下处理或处分:

(一)连续旷课达8学时或累计旷课达16学时者,给

予警告处分;

(二)连续旷课16学时或累计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

(三)连续旷课24学时或累计旷课达32学时者,给予

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课32学时或累计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

(五)连续旷课两周或累计旷课达48学时以上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离校超过二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

六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超过八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达到或超过两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

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未带规定的考试证件,且拒不回答监考人员查问

的;

(三)考试中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

用图表等物品的;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卷的;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无视监考

人员口头警告而重犯的;

(六)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经监考人员警告无效或重

犯的;

(七)在考场内或周围大声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

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八)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

考试,经劝阻不改的;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未收齐试题或答

卷时,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

场的、某些考试不允许中途交卷离开而强行交卷离开或未交

卷强行离开的;

(十一)开考前携带非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之外的其它

任何与考试可能有关的物品入座,要求集中放置在的地点,

拒不执行的;

(十二)有其他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的行为的;

(十三)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取

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

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试中途擅自挪动座位的;

(二)严重违反考纪,骚扰考场,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

造成考试事故的;

(三)考试中自带答题纸或空白草稿纸的;

(四)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五)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违纪情形之一的学生,

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

常补考,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干扰考试评卷工作,纠缠、威胁、诬陷评卷教师

和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

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三)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不服处理,干

扰考场,肆意纠缠、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监考人员

的。

(四)有其它考试违纪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

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窥视他人答卷或有意移动答卷让他人窥视、抄袭

的;

(二)互对答案或传递答案,互打暗号、手势合谋作弊

的;

(三)提前交卷后,有意在考场逗留,向他人说试题答

案的;

(四)尚未交卷,在考场内向提前交卷的同学发问的;

(五)考试期间故意撕毁试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的;

(六)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

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未按

要求放到位置且处于关机状态的;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的;

(八)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消考

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

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

讯工具和掌上电脑、电子辞典等电子设备带入考场,但未按

要求放到位置且处于开机状态的;

(二)闭卷考试在课桌上事先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

容,包括可能是他人书写但是未在开考前报告监考人员进行

处理的;

(三)闭卷考试开考后,其它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

品(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小抄

等)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的;开卷考试开考后,将

未允许携带的教材或参考资料放置在课桌或座位上、抽屉内

的;

(四)闭卷考试,利用身体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的或以各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教

材、参考资料、练习本、笔记本、字典、纸张、小抄等)的;

(五)根据答题内容,阅卷教师发现,并经教务部门审

核,确认属试卷雷同行为的;

(六)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并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

容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七)传递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

双方;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

响和严重后果的;

(九)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记过处分的。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取

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

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一)将手机、传呼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

讯工具带入考场并已经收发与考试有关的传呼信息、短信息

或与利用通讯工具他人交流考试有关内容的;

(二)将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借给他人的;

(三)拿他人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四)交换试卷、答题纸或草稿纸的行为双方;

(五)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特别严重考试作弊情形之一的学生,

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的;

(二)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

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造成较大影响

和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有其它考试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三十七条考试过程中,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监考

人员须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由学生本人签字

确认。

第三十八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拒绝在《考场报告单》

签字的,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或考场巡视人员载

明相关情况并签字确认,与学生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效力。对

于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和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出具收条。

第三十九条对于有明确证据能够证明学生有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但考生拒不承认错误,拒绝在《考场报告单》签

字的,处理时可从重一级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在校外参加由行政部门或其他高等学校

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参照本细

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使用计算机及其网络等教学辅助设

备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如出现下列情行,

除按相关法律进行处罚外,学校将给予如下处分。

(一)非法使用、占用、盗用公共及他人计算机网络资

源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

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二)学生利用各种手段在互联网上公开诋毁学校、他

人;或散布虚假信息,使用不文明语言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或查找、散布、传播反、黄色秽内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进入公共或他人计算机系

统进行破活动或导致网络系统瘫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责令其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四)学生在计算机及其网络上有意复制、传播计算机

病毒;或使用邮件炸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

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借、

出租床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并没收非

法所得;

(二)擅自在集体宿舍留宿同性外来人员,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三)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

律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

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非本寝室成员),视

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六)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严禁在宿舍(寝室)、教室、图书室及其

它禁火区域内使用明火、酒精炉、煤气罐、电炉、电热水器、

电饭锅、电炒锅、电褥子等各种电器和电热器具,违反此规

定者,除没收其器具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根

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因使用禁用电器造成电

路损坏或控电系统失灵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凡因违

章用电、生明火(含煤气罐、酒精炉等)、燃烧物品、吸烟等,

引起火警,虽未酿成火灾者,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以往处分规定与本细则相悖之处,以本细

则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20XX年9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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