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核销业务流程?
第⼀步:出⼝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经营权;
第⼆步:出⼝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岸”⼊⼿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岸”企业法⼈IC卡和“中国电⼦⼝岸”企
业操作员IC卡电⼦认证⼿续;第三步:出⼝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误后,为出⼝单位办
理登记⼿续,建⽴出⼝单位电⼦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单位上申领出⼝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合同(⾸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企业上向报关地海关进⾏出⼝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第七步:出⼝单位出⼝报关;
第⼋步:出⼝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后通过“中国电⼦⼝岸出⼝收汇系统”将已⽤于出⼝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单位在银⾏办理出⼝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收汇核销⼿续。
⼆、出⼝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民共和国进出⼝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
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式出⼝的如何办理出⼝收汇核销⼿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式出⼝的,出⼝单位除提供出⼝收汇核销单、银⾏出具的出⼝收汇核销专⽤联、出⼝报关单外,还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式出⼝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来件装配⽅式出⼝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式出⼝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般
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式出⼝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式出⼝的,⼀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的,
应当提供合同、进⼝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册;
7、境外承包⼯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具以及⼯程⼈员的办公、⽣活物品出⼝的,应当提供书⾯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收汇系统"?"出⼝收汇系统"有什么作⽤?
"出⼝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岸"中企业专⽤的⼀个⼦系统。该系统利⽤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在公共数据中⼼
建⽴出⼝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报关和出⼝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数据核
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核销单份数,向出⼝报关地海关进⾏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
⼝报关后可以进⾏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等各项信息进⾏综合查询,使出⼝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
加⽅便快捷。
五、出⼝收汇系统如何进⾏⾝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出⼝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操作员⾝份验证,操作
员处理的数据将⾃动进⾏电⼦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法开展相关的出⼝、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核销单份数。
企业在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上
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
单电⼦底帐数据联存放到公共数据中⼼。
出⼝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新版核销单⽆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电⼦底帐数据联核查。
⼋、报关前是否需进⾏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前,必须上向报关地海关进⾏新版核销单使⽤的报关前备案。⼀张核销单只能对应⽤于⼀张出⼝报关
单。未进⾏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于出⼝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岸发⽣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岸备案的出⼝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于出⼝报关的情况下出⼝⼝岸发⽣变化,可上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
⼝⼝岸。
⼗、出⼝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交单,可以上将已⽤于出⼝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出⼝单位如何办理出⼝收汇核销报告⼿续?
出⼝单位出⼝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及其它规定
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出⼝收汇核销报告。实⾏⾃动核销的出⼝单位,除特殊情况外,⽆须向外汇局进⾏核销报
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期超过报关⽇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单位应当
在货物出⼝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申请、远期收汇出⼝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
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出⼝单位进⾏出⼝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般贸易”、“进料⾮对⼝”、“有权军事装备”、“⽆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式出⼝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
单、核销专⽤联。
2、以“易货贸易”⽅式出⼝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报
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报关单。
3、以“来料加⼯”、“来料深加⼯”⽅式出⼝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同⼀合同项下的出⼝⾸次进⾏
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合同,合同发⽣变更或终⽌执⾏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式出⼝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
报关单,报关单⾦额⼤于进⼝报关单⾦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联。
5、以“进料对⼝”、“进料深加⼯”、“三资进料加⼯”⽅式出⼝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联以及相应的进⼝报关单。
同⼀合同项下的出⼝⾸次进⾏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合同;合同发⽣变更或终⽌执⾏
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式出⼝且转⼊⽅以“进料深加⼯”⽅式进⼝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
单、核销专⽤联;以⼈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民币⼊账凭证和进⼝报关单。
6、以“货样⼴告品A”⽅式出⼝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联,对单笔不收汇⾦额超过等
值500美元的,提供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式出⼝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
专⽤联。
8、以“退运货物”⽅式出⼝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
⽤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料复出”⽅式出⼝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
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或“进料深加⼯”等⽅式的进⼝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式出⼝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
⼯类的进⼝报关单。
11、以“对台⼩额”⽅式出⼝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
关单、外币现钞结汇⽔单和购货发票;以⼈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民币⼊账证明。
12、以“保税⼯⼚”、“出料加⼯”⽅式出⼝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联;加⼯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
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年”⽅式出⼝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的,还应当提供核销
专⽤联,若收回的租⾦不⾜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报关单;如我⽅为承租⽅的,还应当提供进⼝报关单电⼦底账打印件(加
盖银⾏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式出⼝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额”出⼝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
单、外币现钞结汇⽔单、购货发票;以⼈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民币⼊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民币
边境贸易结算专⽤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民币资⾦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
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境申报单或汇⼊汇款证明;以易货⽅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报关单;通过境内居
民个⼈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收汇核销专⽤结汇⽔单。
16、以“旅游购物商品”及“⼀般贸易”⽅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联;以
外币现钞或个⼈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单或个⼈汇⼊汇款结汇⽔单;以⼈民币结算
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民币⼊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式出⼝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种出⼝收汇核销⽅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动核销的出⼝收汇核
销⽅式:
1、逐笔核销:即由出⼝单位按核销单证⼀⼀对应进⾏报告,外汇局按照⼀⼀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单位办理核销⼿续的
核销⽅式。适⽤于出⼝收汇⾼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法全额收汇的出⼝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即由出⼝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单位办理核销⼿续的核销⽅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联
总量对应的原则进⾏。适⽤于除出⼝收汇⾼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项下和进料加⼯抵扣项
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收汇数据。
3、⾃动核销:即出⼝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岸出⼝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
息,以及从“国际收⽀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总量核销的核销⽅式。适⽤于国际收⽀申报率⾼以及符合外汇局规
定的其他条件的出⼝收汇荣誉企业的⼀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收汇数据。
⼗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单位,外汇局核定其⾃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单位⾃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单位,外汇局核定其⾃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申报率为100%;
2、上年度出⼝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单位⾃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收汇⾃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单位发出《⾃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
出⼝单位必须在《⾃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履⾏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可对其实⾏
⾃动核销管理。
⼗五、⾃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收汇核销⼿续?哪些情况下⾃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续?
除以下情形外,⾃动核销单位⽆需向外汇局进⾏核销报告,也⽆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续,但应将⽤于核销的报关单进⾏
上交单,由外汇局按⽉通过“出⼝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报关数据和银⾏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的,⾃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后90天内办理出⼝退税或其他相关⼿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式出⼝的;
4、出⼝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申报的。
对第⼆种情况,⾃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应收汇⽇期。
⼗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项下,企业应当在出⼝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收汇核销专⽤联到外汇局办理出⼝收汇核销⼿
续;远期出⼝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收汇核销⼿续。企业可按⽉集中到外汇局
办理核销。
⼗七、出⼝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于报关出⼝的空⽩核销单遗失后,出⼝单位应当在⼀个⼯作⽇内在“中国电⼦⼝岸出⼝收汇系统”进⾏挂失。如因
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为的,责任由企业⾃负。
2、已⽤于报关出⼝未办理核销⼿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
单退税专⽤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误后,通过“中国电⼦⼝岸出⼝收汇系统”对核销单
退税专⽤联进⾏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作⽇内为其签发“出⼝收汇核销单退税专⽤联补*明”。
3、已办理核销⼿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联的,出⼝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
专⽤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收汇系统”进⾏挂失处理后,于三个⼯作⽇内为出⼝单位签
发“出⼝收汇核销单退税专⽤联补*明”。
⼗⼋、企业如遇到新版出⼝核销单或报关单⽆电⼦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
当在五⽇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
或补充电⼦数据。
本文发布于:2022-12-26 18:28: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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