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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我校“人才强校”战略,激活现有人才资
源优势,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质量,建设一支政治素
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教师队伍,根据辽宁省委
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辽
委发〔2018〕3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师进修培训坚持“统筹规划、按需选派,在职为主、
学用一致,注重实效、优化提升”的原则,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建设
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有计划、分批次地选派一批优秀教师参加各
类进修培训活动,将教师进修培训经历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
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选拔的重要依据,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为推进学校内涵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及人事代理人
员。
第二章类别与时限
第四条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
(一)国内攻读博士学位。鼓励教师以不脱产方式攻读国内高
水平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选择脱产方式攻读国内博士学位
的,期限不超过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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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鼓励教师攻读世界排名前
500名(QS世界大学排名)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学位,国(境)
外攻读博士学位一般采取脱产方式,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进
修学校学制或录取通知书(邀请信)为准。国(境)外攻读博士学
位未完成学业需要延期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及学校审批通过
并签订延期协议后方可执行,延期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开展博士后研究。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申请进入博士后
流动(工作)站深造,一般采取不脱产方式,在提升本人的学术能
力和水平同时,须较好地完成个人教学科研工作任务;选择脱产方
式的,须完成科研工作任务。博士后研究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访问学者。指教师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在国内知名高
校或科研院所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实践及学术交流。国内访问学者分
脱产或不脱产两种方式,脱产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二)课程进修培训。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新开设课程情况,
报学校批准的进修课程,主要选派具有2年以上教龄及专业理论基
础扎实的中青年教师。课程进修培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骨干教师进修培训。指教育部或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组
织的教师能力提升进修活动,主要选派本学科专业业务能力强、工
作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指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
能进修培训,以及参加学校、企事业单位生产实践、技能培训、挂
职工作等进修活动。“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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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类型进修培训。指对近2年新参加工作教师(含辅
导员)和新转入教师进行的岗前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青年教
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等,以及由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组织
的其他进修培训。
第六条国(境)外进修培训
(一)国家公派出国(境)。指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政
府机构选派,并经学校认可的出国(境)进修。国家公派出国(境)
期限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公派出国(境)。指学校自主组织选派的出国(境)
进修,包括以访问学者、高级研究学者等身份出国(境)从事学习、
科研活动或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等。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培
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其中高级研究学者期限不超过6个
月。
(三)自费出国(境)。指由教师自行联系,经学校批准的自
费出国(境)访学、进修、培训等。自费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限
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条件要求
第七条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优、发展潜力大、创新精神强,
在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岗位中勇挑重担、责任感强、师德好、师
风正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八条申请进修的院校应当为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或
对口专业学校,申请进修的学科专业方向须与本人现从事的岗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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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方向相符。优先支持学校重点建设领域和一流学科、一流专业、
师范专业等重点方向。
第九条在我校工作满2年后可以申请进修培训,原则上进修
结束后3年内不得申请进修。参加3个月以内培训进修的教职工须
回校工作满1年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可申请下一次进
修培训。在我校未达到服务期限的教师申请脱产进修,需在原协议
基础上顺延与进修时间相同的服务年限。
第十条教职工有师德失范行为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2年
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进修培训。待岗人员申请进修培训,按有关
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个人申请。教职工本人根据进修相关要求,填写《沈
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材料。考
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
或其他录取证明材料;申请访学或进修培训的,需提供对方单位的
正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
第十二条单位推荐。各单位围绕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实
际情况,论证申请人工作内容和进修专业的契合度,综合考虑申请
人的日常表现及近几年考核结果,在确保进修真实性基础上,经教
授委员会研究后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学校审批。学校根据各单位的推荐意见,结合学校
学科专业需求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对于需要遴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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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的,将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推荐人选。担任副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
的专任教师申请脱产进修,还应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境)人员谈话。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与
公派出国(境)1个月(含)以上人员进行出国(境)前谈话,明
确出国(境)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签订进修协议。经学校审批后,签订进修协议,明
确各方的权、责、利,切实提高进修效果。
第十六条教职工参加各级各类进修培训活动,均需学校审批
并到人事处备案,未经审批备案的培训进修经历在职务晋升、职称
评聘、薪酬待遇、人才培养工程项目选拔等工作中不予认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酬待遇
(一)脱产攻读国内博士学位。参加第五条所列国内进修培训
活动,按学校考核相关文件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不减免科研工作
量,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保险、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停发岗位津贴。
(二)脱产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参加第六条所列国(境)
外进修培训,按学校考核相关文件规定减免教学工作量,不减免科
研工作量,在办理担保手续后,可享受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
保险、公积金等待遇,停发岗位津贴。延期期间保留公职,不发放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教师本人提前预存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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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纳部分。
(三)脱产进入国内外博士后流动站。保留公职,不发放基本
工资和绩效工资,由教师本人提前预存各类保险和公积金个人应缴
纳部分。
(四)脱产进修期间,进修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参与年度
考核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可以参加调资,进修期限内的工龄
连续计算。
(五)国内外进修3个月以内,如能完成全年的教学科研任务
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上报人事处审批备
案,不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国内外博士研究生学费报销
(一)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来校工作满5年(不含脱产学
习时间)不足10年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1/2;来校工作满10年
(不含脱产学习时间)及以上的,学校承担其学费的2/3。专任教
师通过“学校与海外联合培养博士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承
担学费3万元。
(二)单科类(外语、艺体)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
承担其学费的2/3。
(三)专任教师岗位以外人员考取博士研究生并取得博士学
位,学校承担学费1万元;攻读博士学位转为专任教师岗位,报销
学费按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标准执行。
(四)专任教师岗位人事代理人员,可不脱产(如脱产学习
须办理解聘手续)攻读博士学位,学校不给予资助。进入编制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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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到教师岗位后,攻读博士学位按专任教师标准执行,工作年限以
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日期计算。
(五)以上学校承担的学费总额上限为3万元。
第十九条其他待遇
(一)专任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每年提供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
每年报销1000元的资料费;每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沈阳至进
修单位所在城市或出境前国内转机城市),单次最高报销1000元;
以脱产方式攻读博士学位每月提供1000元博士补助。博士补助、
生活补助费、资料费、交通费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二)参加国家公派出国(境)项目、国内访问学者项目,进
修培训费实报实销,不超过5000元;参加课程进修、骨干教师进
修和“双师型”教师进修培训费实报实销,不超过3000元;参加
学校统一组织的进修培训等活动,由学校承担进修培训费。
(三)采用脱产方式学习进修的,符合条件可参与职称评审,
评审通过后,暂不兑现新岗位待遇,进修结束回校工作后按新聘任
岗位兑现,任职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进修待遇所涉及的学费、培训费、补助费、资料费、
交通费、考试费等经费支出、使用与管理,均须按国家财政及学校
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管理与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须把教师进修工作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
建设整体规划,在确保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坚持按需培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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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致的原则,有计划地做好教师进修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进修人员到达进修单位后,10日内应主动通过电
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与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并定期向所在单
位汇报学习、科研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进修人员应在批准进修期限内完成协议约定的
进修学习任务。进修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自觉遵守
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擅自改变进修的国别、单位、
身份及计划等。
第二十四条进修人员需按期回校工作,除国(境)外攻读博
士学位可申请延期外,其他各类进修人员不允许延期。进修人员进
修结束后10日内到人事处报到。持本人学历、学位证书(国外读
取学位的需提交教育部认证材料)、进修结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
印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修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需在我校服务10年,
服务期未满申请调离我校的,须一次性缴纳合同违约金20000元,
服务期未满违约金10000元/年和在读期间由学校支付的有关培养
费用(不含工资)。
第二十六条进修人员回校报到后,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进
修人员需提供进修单位或导师为其出具的学习及工作情况书面评
价报告(由对方单位盖章或导师签字),明确学习情况、工作内容
及综合表现等;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单位全体教师作一次报告,汇报
进修培训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派或自费出国(境)进修人员,在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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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访学期限内,其在我校工作的配偶不得同时申请出国(境)
进修交流。如需探亲,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在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期间发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一切责任由本
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攻读博士学位未取得博士学位者,退还其在读期
间学校支付全部培养费用(不含工资)的50%。进修期限已满、无
故未按期归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沈阳师范大学教
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沈师大校发[2003]222号)和《沈阳师范
大学教师攻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沈师大校〔2006〕217号)同
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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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聘用形式到校工作时间
聘用岗位
是否为中层
领导干部
上次进修类别
与期限
进修学校进修专业
现从事的专业
(研究)方向
进修类别进修时间是否脱产
个
人
申
请
(内容须包括:1.进修申请理由;2.进修类别与学习计划;3.预期目标与期限;
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等。)
本人签字:
年月日
所在
单位
教授
委员
会(负
责人)
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学校
职能
部门
意见
(报考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审批时,考取博士研究生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需提供录取通知书;申请访学或培训进修的,
需提供对方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学习研究培训等安排计划。
本文发布于:2022-12-26 15:33: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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