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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
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5
【案件字号】(2021)津03行终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
【审理法官】曹伟魏欣闫树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永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刘永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刘永强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崔雅琼
【代理律所】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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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永强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
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明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
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
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对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履行
相应职责,应当结合双方约定及涉案房屋的拆还迁政策予以考量。《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
迁房屋房款核算表》中显示上诉人的还迁情况中存在大龄子女问题,根据《军粮城新市镇(二
期)还迁政策问答》的规定,老少三代、大龄子女等问题待还迁结束后另行研究。现涉案片区
的还迁工作并未结束,相关部门对于上述问题亦未研究出解决方案,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
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
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永强负担。本
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13:19: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道办事
处(以下简称“新立街道办事处”)发布《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就东大桥村
等14个村的还迁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房型选定、还迁安置方式、还迁标准等,其中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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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老少三代、大龄子女问题如何处理?老少三代、大龄子女等问题待还迁结束后另
行研究。”后原告房屋被拆迁,新立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3日出具《军粮城新市镇(二
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其中记载产权人姓名:刘永强,安置面积㎡:97.36,政策增补
面积㎡:22.64,还迁面积㎡:120,还迁房屋情况:枫悦园19号楼1204室(89.9㎡),选房
后剩余面积㎡:30.1,“是否下期选房”项后接“大龄/三代:是”和“120户型:空白”,
原告签字确认。202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以下
简称“金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要求给付大龄青年房的请求,被告金桥街道办事处口头答复
按照原来政策办理,2020年6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邮寄相关申请书,被告未作出答复。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履行职责,立即给付原告大龄青年还迁房。另查,因区划调
整,东大桥村现已划归金桥街道,该村涉及土地、资产、账目、事务等一并由金桥街道办事
处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原新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
迁房屋房款核算表》签字确认,证明原告和还迁部门就被拆除房屋的还迁问题达成合意,并
且该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确认新市镇建设中房屋还迁问题,载明了原告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义
务,及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因区划变更,东大桥村划归金桥街
道,其涉及土地、资产、账目、事务等一并由金桥街道办事处管辖,故本案涉及协议应由金
桥街道办事处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金桥街道办事处属于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双方主要的
争议问题为核算表部分,原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确认原告可以在选择枫悦园房屋后,在下一
期即选择其大龄/三代享受的政策房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核算表在形式上可以解释
为“原告具有‘大龄/三代’资格且能够下期选房”,但亦能解释为“原告具有‘大龄/三
代’资格,‘是否下期选房’未予明确”,因此,需要体系地解释该核算表,原新立街道办
事处制作的政策问答系本次拆迁的依据,其中第二十四条能够作为解释该核算表的依据,根
据该条规定,上述核算表应解释为“原告具有‘大龄/三代’资格,‘是否下期选房’未予明
确”,对于“大龄/三代”如何享受政策,仍需行政机关按照其承诺,在之后做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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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至诉讼为止,该政策尚未由行政机关研究出最终结果,故原告要求给付其“大龄/三代”政
策房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永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永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书,改判
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一审法院不顾事
实不依法条对双方协议条款妄加解释,所作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不足。上诉人与新
立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还迁协议》及《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确认了双
方在还迁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只是
咨询性质的宣传单,既无政府盖章,也没有还迁人签字认可,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且
《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做出时间在还迁政策问答之后,应以新的约定
为依据。《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中约定了上诉人具有大龄青年资格,
应当在下期选房,现在军粮城二期已经发生二次还迁,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履行法定职
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
刘永强、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津03行终44号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东丽
区津北公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王盛春,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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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王铖。
委托代理人崔雅琼,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永强因不履行还迁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0)
津0110行初1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新立街
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立街道办事处”)发布《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
就东大桥村等14个村的还迁问题进行了规定,包括房型选定、还迁安置方式、还迁标准
等,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少三代、大龄子女问题如何处理?老少三代、大龄子女等
问题待还迁结束后另行研究。”后原告房屋被拆迁,新立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3日
出具《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其中记载产权人姓名:刘永强,安
置面积㎡:97.36,政策增补面积㎡:22.64,还迁面积㎡:120,还迁房屋情况:枫悦园
19号楼1204室(89.9㎡),选房后剩余面积㎡:30.1,“是否下期选房”项后接“大龄/
三代:是”和“120户型:空白”,原告签字确认。2020年6月4日,原告向被告天津
市东丽区人民政府金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桥街道办事处”)提出了要求给付大龄
青年房的请求,被告金桥街道办事处口头答复按照原来政策办理,2020年6月12日原告
再次向被告邮寄相关申请书,被告未作出答复。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履行职
责,立即给付原告大龄青年还迁房。另查,因区划调整,东大桥村现已划归金桥街道,
该村涉及土地、资产、账目、事务等一并由金桥街道办事处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在原新立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军粮城新市镇
(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签字确认,证明原告和还迁部门就被拆除房屋的还迁问题
达成合意,并且该协议签订的目的系为确认新市镇建设中房屋还迁问题,载明了原告可
以获得的利益和义务,及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因区划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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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桥村划归金桥街道,其涉及土地、资产、账目、事务等一并由金桥街道办事处管
辖,故本案涉及协议应由金桥街道办事处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金桥街道办事处属于
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问题为核算表部分,原新立街道办事处是否确认原
告可以在选择枫悦园房屋后,在下一期即选择其大龄/三代享受的政策房屋。对此,一审
法院认为,虽然核算表在形式上可以解释为“原告具有‘大龄/三代’资格且能够下期选
房”,但亦能解释为“原告具有‘大龄/三代’资格,‘是否下期选房’未予明确”,因
此,需要体系地解释该核算表,原新立街道办事处制作的政策问答系本次拆迁的依据,
其中第二十四条能够作为解释该核算表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上述核算表应解释为
“原告具有‘大龄/三代’资格,‘是否下期选房’未予明确”,对于“大龄/三代”如
何享受政策,仍需行政机关按照其承诺,在之后做出具体解释,但至诉讼为止,该政策
尚未由行政机关研究出最终结果,故原告要求给付其“大龄/三代”政策房屋,依据不
足,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
回原告刘永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永强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永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
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为:一
审法院不顾事实不依法条对双方协议条款妄加解释,所作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依据
不足。上诉人与新立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还迁协议》及《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
房款核算表》确认了双方在还迁中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军粮城新市镇
(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只是咨询性质的宣传单,既无政府盖章,也没有还迁人签字认
可,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做出时
间在还迁政策问答之后,应以新的约定为依据。《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
算表》中约定了上诉人具有大龄青年资格,应当在下期选房,现在军粮城二期已经发生
二次还迁,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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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金桥街道办事处辩称,《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政
策问答》明确规定了老少三代、大龄子女问题待还迁结束后另行研究。现因该问题未研
究出最终结果,就被拆迁区域内各户存在的老少三代、大龄子女问题均未进行解决。因
此上诉人诉请的事项并未达到履行条件。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
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
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
求。本案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对于被上诉人
是否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应当结合双方约定及涉案房屋的拆还迁政策予以考量。《军粮
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房屋房款核算表》中显示上诉人的还迁情况中存在大龄子女问题,
根据《军粮城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的规定,老少三代、大龄子女等问题待还迁
结束后另行研究。现涉案片区的还迁工作并未结束,相关部门对于上述问题亦未研究出
解决方案,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法定职责,给付大龄青年还迁房的诉求缺乏事实
根据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
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永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曹伟
审判员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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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闫树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邹欣蔚
书记员王一强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决、裁定;
……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2-11-27 18:32: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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