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

更新时间:2022-11-27 17:41: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7日发(作者:营销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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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农村s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结算管理制度

(20**年**月**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yy农村sy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资金管理,严肃银行结算纪律,明确业务流程,准确、及时、安全

办理结算业务,保障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

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结合本行的实际,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

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

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

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

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四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

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

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

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

盖章。

第五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

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

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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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

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

算凭证,本行不予受理。

第七条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

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

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的身份证件。

第八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第九条本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

截留挪用客户的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本行支付的票

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

承兑、贴现票据,套取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和办理空头

汇款;不准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道;不

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帐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

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

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第十条本行使用由人民银行和上级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

证和结算凭证,不同的结算种类使用不同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指

定专人负责重要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严格按规定,并建

立登记簿。

第十一条本行应按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

立、管理账户,并依法为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帐户存款保密,

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对单位、个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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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款,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本行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本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

的正常结算。

(一)开户机构对存款人的账户使用情况应按规定进行监督

管理。

(二)非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变相作为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

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存款人只能选择我行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

户.

(四)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应保证账户有足够

支付资金,不得签发空头支付结算凭证。

(五)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

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注册验资

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的除外)。

(六)个人应对存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合法性负责。

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奖金收入;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

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

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

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

入;10、其他合法款项。

(七)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存款结算账户的款项,

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机构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

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

等单位与收款人签定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

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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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

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八)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存款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

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

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

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从单位存款账户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

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出具上述所列的收款依据:1、个

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

银行结算账户的;2、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本票和出票人为

单位的银行汇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的。

第十二条本行办理结算必须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

必详尽、切实处理”,并按日期顺序装订保管查询查复书。

第十三条现金结算按《现金管理条例》和《现金管理制度》

执行.

第十四条有关支付结算的其他规定以《支付结算办法》为

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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