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
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渝人社发〔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扎实推进职
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重庆高新
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增强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
能型人才队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
动专账资金效能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
号),现就扎实推进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培训学时
围绕制造强市、质量强市和实体经济发展,聚焦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重点
领域,实施差异化培训学时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可结
合培训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培训课程开发、教材建设、师资培训、教学改革、实训
设施设备升级改造等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成本以及实训耗材、培训场租等综合因素,
科学确定本区县各类职业、工种(含特色工种)的培训学时,可根据渝人社发
〔2019〕124号和渝人社发〔2020〕43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按照130元/人.天
至200元/人.天折算确定。折算方式:生产制造(职业分类大典第六大类)相关职
业(工种)培训不低于150元/人.天(其中,高级工及以上不低于180元/人.
天),其他职业(工种)不低于130元/人.天(其中,高级工及以上不低于150元
/人.天);对于专业技术和生产制造(职业分类大典第二大类、第六大类)以外的
新职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培训补贴标准调整为150元/人.天(其中,
高级工及以上调整为180元/人.天)。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开展培训补贴标
准评估、调整完善工作。
二、建立弹性学制、弹性学时
建立弹性学制,支持各类参训人员特别是企业职工,参加周末班、夜间班、工
余班和线上培训,可按照6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累计为1天学时。建立弹性
学时,培训学时仅作为鉴定评价和结业考核的参考要素,达到相应技能水平的,即
可申报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结业考核考
试。采用线上培训的,线上培训学时原则上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30%,可通过线上
直播、线上录播等方式开展,补贴标准不超过60元/人.天(含流量费),与线下
培训分段核算补贴资金(按照每天的培训补贴标准和培训天数核算),培训补贴总
和不超过渝人社发〔2019〕124号和渝人社发〔2020〕43号文件规定。
三、继续实施援企稳岗以工代训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以工代训作为援企稳岗、扩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渝
人社发〔2020〕87号文件有关政策实施期限延至2021年12月31日。以工代训注
重岗位工作训练,无需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无需提供培训计
划和发放培训合格证书。以工代训补贴不计入劳动者每年3次培训补贴范围,但劳
动者以工代训期间不能同时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培训。
四、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支持企业力度
强化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区县(自治县)人力社
保局参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认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发布,企业职工
培训中心的师资、场地、设施等可使用企业现有资源,培训工种由所在区县人力社
保部门认定,可覆盖该企业主要的岗位工种。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对本企业职工、
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业务)外包人员开展补贴性培训(属于集团
公司管理的职工培训中心可面向子公司、分公司职工开展补贴性培训),企业(涉
密企业除外)申请直补培训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培训计划、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
类资料等材料,无需开具培训补贴发票。企业职工培训的学时补贴标准可适当上
浮,并可适当放宽培训时长限制。企业、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完成培训任务后申领
获得的培训补贴资金,可在符合相关法律制度条件下自主开支使用。
企业职工参训的人员范围,包括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本企业工作
的劳务派遣人员和服务外包人员。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互联网
平台企业用工、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参照企业职工培训的服务管理要求,纳入职业技
能提升行动范围。企业参保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方式,包括企业集中组训
和自主分散参训两种方式,并不受参保地点限制。
五、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
制。完善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可面向同行业或
相近行业的中小微企业,联合开展学徒制培训。集团公司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
训,可在母公司或子公司、分公司的注册地、生产地、培训地申报开展。企业新型
学徒制培训周期一般为1-2年。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生产经营重大变
化、新型学徒制培训尚未届满,但企业职工已完成主要培训课程、达到结业标准
的,可申请参加鉴定评价或结业考核,取得相关证书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
资金按实际培训时长折算确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政
策按照渝人社发〔2019〕121号文件继续执行,已开班的培训班次补贴标准按照开
班时确定为准。
六、突出做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切实发挥国家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年均高级工及以上的培训规
模应分别达到600人次、300人次,未达标的将取消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尚未完
成建设补助资金拨付的,将暂缓拨付。鼓励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备案企业设立职工
培训中心,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评价(认定)的工种可全部纳入
培训范围,重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等级)培训。发挥技工院校在高技能人才
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扩大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
业学年学生培训覆盖面。鼓励高职院校、技工院校、市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与各区
县企业联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企业职工集中组训。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认
定,区县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开展高级工培训。
七、加强经办服务工作
针对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的实际,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各区县(自治
县)可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承担开展各类培训机构审核、过程监管、补贴资金审
核等工作,第三方社会机构的引入应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开展。人力社
保、财政部门要对引入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建立严格、全面的监管和考评机制,定期
组织工作效果评估。对于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资金骗取等情况,按规定依法依规处
理,对于发生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鼓励
有条件的区县,整合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技工教研、公共实训等力量,开发公益
性岗位,建立技能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壮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力量。
八、加强专账资金使用和监管
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期间符合规定的生活费(含
交通费)补贴可从专账资金支出。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要切
实履行专账资金管理使用责任,按照年度资金额度和培训计划,合理确定专账资金
中的以工代训、生活费(含交通费)支出比例,坚持“凡进必补、不进不补”,使
用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建立覆盖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做到
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加大风险防控和排查。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
法依纪严惩。开展培训机构综合评估,鼓励优质机构更多承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
训,对于办学条件欠缺、培训能力不强、师资力量薄弱的机构,予以调减培训计
划,坚决杜绝培训计划“一分了之”“摊大饼”等简单化做法。各区县(自治县)
要突出鉴定评价类技能职业(工种)、突出企业职工、突出高级工及以上层次(等
级)培训,进一步简化培训补贴申领程序,充分发挥专账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
拨付效率,并不得以地域、户籍等为前提条件,限制各类社会劳动者参加培训并享
受培训补贴。
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区县培训工作质量效益,调剂使用专账资
金,确保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实落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
情况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评价考核,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将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
时,充分考虑各区县(自治县)专账资金使用执行和培训工作绩效情况。
本通知有关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审核通过开班申请的培训班次,按原有
政策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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