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
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实践教学是指学校按照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
计划,组织学生在校内或校外开展的各项实习、实训活动,包括实验实训教学活
动、课程实习、毕业实习、顶岗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以及毕
业生就业见习等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学院和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教务
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保卫处协助,各学院具体负责.学院党、政主要领
导是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所指导学生
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也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
人。
第四条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审定实践教学计划,协调解
决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教务处、保卫处及相关单位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
与处理.
(三)教务处、保卫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学校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
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学院职责
(一)负责对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
(二)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安全工作事项进行协调与沟通,督促、检
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选派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审定实践教学工作安排并督
促指导教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与实习学生签订《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责任书》(见
附件),学院与学生各保留一份。
(五)负责分散实习的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措
施,规定离校、返校的时间,并与学生保持定期联系.
(六)协助教务处、保卫处做好实践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
第六条校内外指导教师职责
(一)开展校外集中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教师到达实践教学活动地点后,要
向学生介绍当地的风俗习惯、地方性法规,以及食宿场所、公安、医院的位置和
联系电话。
(二)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从严要求,教育学生时刻注
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坚守
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三)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用车和食宿管理,防止危害重大的事故发生。实
践教学环节用车必须选择车况好、手续齐全的车辆,且要及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
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随意在马路边停车下人,严禁酒后驾车。
(四)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指导教师要合理地处
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
第三章安全教育及纪律要求
第七条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安全教育
(一)加强实践教学的安全教育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开
展针对性、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安全教
育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安全知识、安全事故的危害与预防、
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以及常用的急救知识等。
(二)实行安全教育准入制度,未经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
加有安全风险的实践教学活动。
第八条学生实践教学环节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校内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
法规,遵守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
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声
誉。
(二)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并严格遵守设
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
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
自动用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三)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
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
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和实践单位
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五)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
独外出或晚间外出。学生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
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
及时销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学校有关条款执行。
(六)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戏
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践教学环
节无关的活动;不搭乘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七)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集体组织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参观、
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
安全防范措施。
(八)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的分散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以
保证自身安全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为主,学校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单位
为辅的原则。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定期向所在学校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实
践活动开展情况,并按时返回学校。
第四章校内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
第九条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基地(以下统称实践教学场所)是学校开
展实践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创建安全、卫生的实践教学场所和工作环境是
高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学生应在教师的指导下在实践教学场所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践活动的目的、
原理、步骤,了解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准备。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组织、指导学生的实践教学活动,向学
生宣讲本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以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存在安
全风险的操作,指导教师必须进行现场演示,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内容,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在学生进行操作前检查安全防护用具的穿戴是否规
范.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实践教学场所必须自觉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在实践教学过程中,一旦发现仪器设备有损坏、出现故障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
止使用、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场所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实践教学活动完毕,教师应指导学生及时清理、打扫实践教学场
所,将仪器设备、工具等妥善整理并放归原位,关闭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实践教学场所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教师和学生须及时拨打报警电
话,并立即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场所发生紧急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把保护师
生人身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要妥善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科研资源。
第十七条实行教务处、相关学院二级督查制度,以加强对实践教学设施设
备隐患的排查,做好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设备配
置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确保运行状况良好。
第五章校外实习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学生校外实习活动一般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要求自行联系实习
单位的,须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放任学生自行进行校外实习活动,
也不得由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管理学生校外实习。
第二十条合理选择实习单位,在组织学生实习之前,学院、实习单位和实
习学生应事先签订符合规定的相关协议,明确包括安全管理在内的各方权利、义
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应当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
责任保险。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学校统一购买。
第二十二条实习的内容和形式必须以保证学生安全为前提,不得安排未满
十六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
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违章指挥、强令学生冒险作业;不得安排未取得
职业资格的学生在需要相应职业资格的岗位上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
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
第二十三条学院选派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或带队教
师,全程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对学生实习安全实施管理与监督。要求实习单位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
规定,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加班.确因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加班时间应
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习过程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
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实施救助,妥善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实习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责任
(一)学生和教师违反《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参
照学校有关规定,按情节分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
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实习期间,如有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单位领
导同意后,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三)实践教学活动如果发生突发事件的,实践教学活动负责人应将突发事
件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
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形成报告,及时报所在学院、教务处和保卫处。由教
务处和保卫处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
过,进行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经由学校研究认定后,给出最终处理
意见。
(四)参与事件(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
积极配合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协议书
附件:
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协议书
为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实习工作有序进行,学校和实习学
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以下共识,学院与实习学生签定如下协议:
1.本次实习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严格遵守《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实
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安全守则》等有关规
定。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明礼貌,不做有损大学生形
象的事.
3.学生在实习期间,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保卫规定,严格遵守实习单
位安全生产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
自动用与实习教学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4。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河、江、湖、海等地游泳、戏水;
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
动。
5。严禁搭乘非营运车辆或手续不全、安全无保证的营运车辆。
6.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基地,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去,不
集体组织外出参观、游览。
7。实习学生要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发生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不得
拖延;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8.注意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9。学生进行分散实习时,必须在到实习单位后3天内向所在学院报告,保证
提供的实习单位资料真实准确,不虚报、伪造。
10。学生实习需离校住宿的,住宿地及联系方式须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
在外住宿期间因乙方个人的原因,产生安全事故、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应由
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11.实习期间,如有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
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12。本次实习安全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检查、落实,由实习指导教师负
责执行.
13。学生应全面执行以上条款,凡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人
身伤害、财产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概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留学院。一份由乙方保存.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
起生效。
甲方代表: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学院(签名盖章):
乙方:实习学生(签名)
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11-27 16:58: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3217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