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增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治理,标准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
进展和会计行业进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有效
性和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进展提供人材保证和智力支
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大体
原那么: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进展趋势和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从业大体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胜任能
力,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术,提高解决实际问
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养,进一步
改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
(三)增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计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
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并非断丰硕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
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慢慢形成政府部门计划指导、社会单位
踊跃参与、用人单位支持催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
局。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同意
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
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按时刻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治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计划、分级
负责、分类指导的治理体制。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和统筹和谐,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地域
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治理和统筹和谐,县级
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地域的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
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职位需要和职业进展的要求,踊跃
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
业科目,要紧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术训练和职
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增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
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增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
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
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术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增强履行职位职责
所必备的会计准那么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操纵、会计信息化等方
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术;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增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
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志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
形式。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要紧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
称继续教育治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
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二)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机构(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
化会计培训;
(三)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
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材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养提升
工程培训;
(六)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国家机关事务治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治理局(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
端会计人材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依照治理权限,按期发布继续教育机构
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材考试,和省级财政
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材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
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
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治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集体的会计
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治理类报刊上发
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布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治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依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
要求,综合运用教学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
方式,提高培训成效和质量。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踊跃推行网络教育、远程教
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治理
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治理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治理
制度,每一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
专业科目一样很多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
效。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继
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
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
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
为1学分;
(三)参加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
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
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材培训,考试或考核
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养提升
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六)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材
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
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继
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材考试,和省级财政
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材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
60学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资
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
学历教育,通过昔时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60学
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治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集体的
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60学分;与
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
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治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
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6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
的第一作者折算为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六)独立公布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6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6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省级以上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
到表彰的,折算为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昔时度有
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属继续教育治理部门跨省级
管辖范围发生转变的,昔时度继续教育学分可归并计算。
第二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
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
育治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记录。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发布的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继续
教育治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记录。
第五章机构治理
第二十一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增强继续教育机构建设,
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国
会计学会、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
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等教育资
源的主渠道作用,鼓舞、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治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打算、治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打算,
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形。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做立健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培训档案,依照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终止后及时将有关情形报送所在
地继续教育治理部门。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依照专兼职结合的原那么,聘
请具有丰硕实践体会、理论水平高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设继
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教材建设,慢慢形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
系,以适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
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增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倡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舞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
和单位参与编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利用情形的治
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强行推销、搭售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治理实行记录制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记录,能够通过以下两种
途径: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
应当在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办理继
续教育事项记录;
(二)继续教育治理部门依照发布的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
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记录。
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做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
治理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同意继续教育情形。
第三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
等缘故,无法在昔时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
证明,经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
分能够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做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
续教育与利用、晋升相衔接的鼓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情形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判、职位聘用的重要依
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形,应看成为聘用会计专业
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增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
员继续教育情形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更正。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按期对所在地继续教育
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采取虚假、讹诈等不合法手腕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行
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
训的。
第三十六条继续教育治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情形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形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那么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本地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本规定
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本文发布于:2022-11-27 16:58: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nwen/fan/90/3217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