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最新组织架构
新东方,全名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
区中关村,是规模大的综合性教育集团,同时也是教育培训集团。(公司业务包
括外语培训、中小学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在线教育、出国咨询、图书出版等各
个领域。除新东方外,旗下还设有优能中学教育、泡泡少儿教育、精英英语、前
途出国咨询、迅程在线教育、大愚文化出版、满天星亲子教育、同文高考复读等
子品牌)。
公司于2006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在美国上市
的教育机构。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于2006年9月7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
功上市。截止2014年5月,新东方已经在全国50座城市设立了56所学校、
31家书店以及703家学习中心。自成立以来,新东方累计面授学员2000万人
次。新东方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实验室(WorldBrandValueLab)编制的2010
年度《中国品牌500强》排行榜中排名第94位,品牌价值已达64.23亿元。
三阶段:
第一阶段(1995~2000):以伙伴关系为核心的“四驾马车”(王强、徐小
平、包凡)。创始人俞敏洪只是想为自己获取留学美国的学费而在十平方米的违
章建筑里开创了新东放,而随着20世纪末的中国涌动着一股极大的出国热潮,
他完成自己最初的目标后,惊奇的发现这是个前途无量的事业。但是他也觉的个
人能力有限,所以就费尽心思请来了多年的三位好友共同创业。对于四个人的工
作分配,俞敏洪作了如下安排:徐小平管留学、签证、移民和咨询;英语基础培
训地盘归王强所有;包凡一回到中国后,俞敏洪给出了新东方出版地盘;俞敏洪
继续守着出国考试培训的老阵地。诸位都是副校长,不在学校拿工资,各自在自
己的地盘里,挣得多拿得多,挣得少拿得少。至此,新东方“诸侯分封制”格
局形成外语培训教学门类体系整合完毕,也就形成了一种高度自主的分配机制和
激励机制。
第二阶段(2000~2003):企业内部动荡,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2000年
初,新东方出国英语培训的比例逐步降低,基础英语培训却出人意料地扩张。此
外,有未被“诸侯”覆盖的领域比如计算机培训、教学软件等的发展,由于“诸
侯”们利益分配不均衡,边界混淆重叠,纠纷矛盾不断,从而导致“分封制”开
始动摇了。2000年5月,俞敏洪开始对新东方进行股份制改造。当时,他注
册了由校长、副校长和一些名牌教师等十一名股东组成的“东方人科技发展总
公司”这也意味着,各诸侯不再拥有占有权,而是具有使用权。由于公司财务
权、人事权都牢牢掌握在俞敏洪手中,元老股东恐惧自身利益得不到保证,他们
对俞敏洪产生了信任危机,元老们的内部斗争以及大将出走,令新东方元气大伤。
此外,“敌人”们如: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华尔街英语等的出现对新东方
来说是一批非常强大的竞争者,他们同样有实力来分民办教育这块大蛋糕。
第三阶段(2004~)走向国际化,建立董事会,新管理三角形成矩阵化管
理模式,并于2006年在美国上市。2004年新东方开始以国际标准锻造企业,
建立起董事会,形成了制度框架下的决策层和管理层,整合各业务部门,拥有了
一个比较完善且明晰的企业结构。周成刚(武汉)、陈向东(上海)被调回北京
总部,形成新的管理三角,同时也开始了新的矩阵化管理模式(横纵兼备)。目
前这种管理结构可以分为:陈向东负责横向的41所学校的管理,周成刚负责纵
向的项目管理;他们向俞敏洪汇报;由他们参与的、俞敏洪领导的总裁办公会是
所有重大决策的决定机构;而周成刚和陈向东则分别通过自己组建的项目管理
办公室和学校管理部门来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随后,伴随着企业的逐渐成熟,
新东方于2006年9月7日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组织结构:
第一阶段以伙伴关系为核心的“四驾马车”结构。
(诸位都是副校长,不在学校拿工资,各自在自己
的地盘里,挣得多拿得多,挣得少拿得少。)
第二阶段股份制改革,成立公司。注册由11名股东组成的
股份制公司(东方人科技发展总公司),各“诸侯”
不再拥有占有权,而是只拥有使用权。公司财务权、
人事权掌握在俞敏洪手中。
第三阶段走向国际化,建立董事会,整合各部门,并找回两
位干将形成新的管理三角,开始实行矩阵化管理模
式。
王强:英语基础培训
徐小平:留学、签证、移民和咨询
包凡:新东方出版
俞敏洪:出国考试培训
2006-至今
总裁办(做决策)
横向:陈向东,41
所学校管理
纵向:周成刚,
项目管理与开发
俞敏洪
2004-2005股份制
1996-2003公司制
1993-1995合伙制
个体户
直线制事业部制矩阵制
政治法制环境:
从1993年党中央提出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十六字方针“积极鼓励,大力支
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到1997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使之得以落实,
2003年9月1日其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一法律的形式来鼓励、
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1、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其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
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
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
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
例取得回报。
2、关于落实民办学校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根据法人属性分类实行优质优价的收费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单
位法人的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民办学校按不高于
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3倍的标准自主确定(特别优质的学校,经教育行政
部门批准可按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生均教育事业费5倍的标准自主确定),报价格
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营利性高)
第十六条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担保方式,扩大民办教育机构的
抵押担保范围,提高授信额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用于银行贷款质押的学校学
费收费权,需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对知识产权等
质押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十七条建立支持民办教育改革试点的银行贷款贴息机制,对民办学校大
型建设项目、民办教育金融创新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由教育、财政
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教育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在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
使用税等方面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其所需办公用房(购买或租
赁)支出,给予一定的补助。鼓励引入信托机构筹集资金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拓
宽民办教育融资渠道,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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