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
谢宇龙
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地理科学系,长沙
摘要:钓鱼岛问题是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主权归属问题,钓鱼岛自古
以来就是中国领土,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
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已成为中日关系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它不
仅关系到中日关系的发展,而且涉及亚太地区战略格局发展的大局。针对近期以
来中日两国对钓鱼岛问题的激烈争论,本文将在回顾钓鱼岛问题历史由来的基础
上,通过大量鲜明的中外史料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中国对其拥
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将在给中国在与日本在争夺钓鱼岛归属问题上,提供具有
强有力的证据。
关键词:钓鱼岛;主权归属;中日关系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岛的东北部,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总面积
约5.69平方千米。钓鱼岛位于该海域的最西端,面积约3.91平方千米,是该海
域面积最大的岛屿,黄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面积约0.91平方千米,
是该海域的第二大岛,赤尾屿位于钓鱼岛东北约110千米,是该海域最东端的岛
屿,面积约0.065平方千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但是长期以来,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时
制造事端,日本方面无视大量历史事实,竟声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
(1884)发现该岛,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争端。由于日本的侵略及其他历史原因,
钓鱼岛成为历史遗留在中日之间的领土问题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占领,以及日方
在钓鱼岛问题上所持的强硬立场,使钓鱼岛问题日益复杂化,成为中日两国之间
最为重要的主权争端,成为我国海上安全环境中面临的热点之一。钓鱼岛争端也
就一直成为了中日两国关系的争议焦点。。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
买”钓鱼岛及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对中国领土主
权的严重侵犯,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笔者本着尊重历史事实的
立场,基于大量史实,阐明钓鱼岛历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揭露日本的不良行
径,为在钓鱼岛问题上提供依据。
一.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一.钓鱼岛问题首先起源于近代以来日本实行的海上扩张政策和对我国领
土的非法吞并
1895年钓鱼岛被日本非法窃占,导致钓鱼岛问题的出现。1868年明治维新
以后日本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进行海上扩张是日本对外扩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
分,日本很快把台湾及其附属岛屿作为觊觎的目标。1884年日本政府对钓鱼岛
进行秘密考察,并在1895年1月在中日甲午战争取胜前夕由内阁会议作出“决
议”,将钓鱼岛先行窃占,“编入”日本版图并建立标桩。1895年4月日本强
迫清政府签定《马关条约》,规定日本割占“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1900
年日本根据英国《水陆军志》中“尖礁群岛”的称谓,将钓鱼岛称为“尖阁列岛”。
二.二战后美国通过对钓鱼岛的“托管”和“归还”,为中日关系留下“领
土疙瘩”
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的规定,钓鱼岛应归还中国。
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
国之领土,例如满州、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
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1945年日本战败接受《开罗宣言》
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有权收复一切被日本侵占的领土,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的
钓鱼岛理应归还中国。
然而,战后美国对钓鱼岛进行强行托管,使钓鱼岛没有与台湾一起归还中国。
1945年美国对日本进行军事占领,在冷战的国际形势下,美国排斥中国、苏联
等国家,于1951年9月炮制片面的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按照这个和约
规定,美国对冲绳即琉球群岛进行行政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行政
当局公布琉球群岛的“地理界限”,把本不属于琉球群岛的钓鱼岛划入所谓“琉
球托管区域”,由美国进行“施政”,钓鱼岛被美军当作投弹的靶场。《旧金山
和约》和美国的托管权并没有得到中国的承认,1951年12月25日中国外长发
表关于对日和约的声明,指出“美国政府在旧金山会议中强制签定的没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和
约„„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1971年6月17日日美达成《冲绳归还协定》,美国将占领和托管下的琉球
群岛归还日本,然而1972年美国将冲绳归还日本的同时,把钓鱼岛划入“归还
区域”,连同琉球群岛一起交给日本。这个行动引起中国政府和人民包括台湾同
胞的谴责和抗议。197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钓鱼
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
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在‘归还’冲绳协定中,
公然把中国的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美国对钓鱼岛的“托管”并“交
还”日本的行为给中日关系留下争端的火种。
二.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
(一)、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和利用钓鱼岛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无主地先占”取得主权。我国记载钓
鱼岛的历史文献可以追溯至隋朝大业六年(公元610年)的《隋书·东夷列
传·流求国传》。书载隋炀帝曾派使臣朱宽召琉球国归顺,又曾派陈棱、周镇州
等率军攻打。陈棱、周镇州在行军途中便经过高华屿即钓鱼岛。这就表明,至晚
在隋代,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钓鱼岛,并命名为“高华屿”。
我国明朝洪武五年(1372年),中国人杨载踏上钓鱼岛土地的记载更是
明确无误的。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至晚在明初已经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
避风、休息等的一个经常性活动场所。明朝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
开发从未间断过。限于当时的海况等自然条件和造船等技术条件,只有中国军民
可以利用季风前往钓鱼岛,从事航行、避风、在附近海域捕鱼、在岛上采集等经
济性开发利用活动。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赤尾屿等地名的史籍,是成书于
1403年(明永乐元年)的《顺风相送》(现藏于英国牛津大学图书馆)“记福建往
琉球”。这比日本声称的古贺辰四郎1884年发现该岛早480年。这表明,早
在十四、十五世纪中国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1372年(明洪武五年),琉
球国王向明朝朝贡,明太祖遣使前往琉球。明朝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1534
年)明确记载“过钓鱼屿,过黄毛屿,过赤屿,„„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由此不难看出,直到古米山才属琉球国,而在此之前的钓鱼屿﹑黄毛屿﹑赤屿显
然不属琉球而在中国海疆之内。明朝册封使郭汝霖所著《使琉球录》(1562年)
记载,“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1650年,琉球国相向象贤监修的琉球国
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记载,古米山(亦称姑米山,今久米岛)是琉球的领土,
而赤屿(今赤尾屿)及其以西则非琉球领土。1708年,琉球学者、紫金大夫程
顺则所著《指南广义》记载,姑米山为“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清朝册封副使徐
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1719年)明确记载,从福建到琉球,经花瓶屿、彭
佳屿、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马齿岛,
入琉球那霸港”。至1866年(清同治五年)近500年间,明清两代朝廷先后24
次派遣使臣前往琉球王国册封,钓鱼岛是册封使前往琉球的途经之地,有关钓鱼
岛的记载大量出现在中国使臣撰写的报告中。
以上史料清楚记载着钓鱼岛、赤尾屿属于中国,久米岛属于琉球,分界线在
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的黑水沟(今冲绳海槽)。明朝册封副使谢杰所著《琉球录撮
要补遗》(1579年)记载,“去由沧水入黑水,归由黑水入沧水”。明朝册封
使夏子阳所著《使琉球录》(1606年)记载,“水离黑入沧,必是中国之界”。
清朝册封使汪辑所著《使琉球杂录》(1683年)记载,赤屿之外的“黑水沟”
即是“中外之界”。清朝册封副使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1756年)记载,
琉球“海面西距黑水沟,与闽海界”。钓鱼岛海域是中国的传统渔场,中国渔民
世世代代在该海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钓鱼岛作为航海标志,在历史上被中国东
南沿海民众广泛利用。
(二)、中国对钓鱼岛实行了长期管辖
早在明朝初期,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1561
年(明嘉靖四十年),明朝驻防东南沿海的最高将领胡宗宪主持、郑若曾编纂的
《筹海图编》一书,明确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沿海山沙图”,纳入明朝的海防
范围内。证明钓鱼岛在明朝归中国政府管辖。明朝中叶,戚继光等民族英雄抗击
倭寇时,就以钓鱼岛为战略防线这就取得了国际法中所说的有效控制。一六五
四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
号。明清期间的多幅疆海图都清楚标明钓鱼岛为中国的一部分。
1605年(明万历三十三年)徐必达等人绘制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及1621
年(明天启元年)茅元仪绘制的中国海防图《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
也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中国海疆之内。
清朝不仅沿袭了明朝的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内,而
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清代《台海使槎录》、《台湾府
志》等官方文献详细记载了对钓鱼岛的管辖情况。1871年(清同治十年)刊印
的陈寿祺等编纂的《重纂福建通志》卷八十六将钓鱼岛列入海防冲要,隶属台湾
府噶玛兰厅(今台湾省宜兰县)管辖。1893(清光绪19)年10月,慈禧太后
下诏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三岛赏赐给清廷内务官盛宣怀,供其采药之用诏书
至今仍保存完好,字字确凿这是中国有效地对钓鱼列岛行使主权的铁证之一。
史实说明,从明初算起,到1895年被日本侵占,在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
里,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并
且一直在平稳地行使着这些权利。
(三)、中外历史地图﹑史料均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
1561年(明嘉靖四十年)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1579年(明万历七
年)明朝册封使萧崇业所著《使琉球录》中的“琉球过海图”、1629年(明崇
祯二年)茅瑞徵撰写的《皇明象胥录》、1767年(清乾隆三十二年)绘制的《坤
舆全图》、1863年(清同治二年)刊行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等,都将钓鱼
岛列入中国版图。清朝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向清政府进献
《中山世谱》附舆图,记载了琉球的36座岛屿,其中并无钓鱼岛诸岛。1719年
日本人新井君美写了《南岛志》,明确记载琉球管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
岛屿。康熙五十八年(1719)徐葆出使琉球,后撰《中山传信录》,列举琉球
36岛,也无钓鱼岛,并明确指出:“八重山,此琉球西南属界也,八重山群岛
在钓鱼岛列岛东南,两个群岛中间刚好被冲绳海槽隔开。由此可见,当时琉球国
仅限于36岛而不包括钓鱼岛列岛。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为1785年林子平
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将钓鱼岛列在
琉球三十六岛之外,并与中国大陆绘成同色,意指钓鱼岛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
1863年清政府官方刻印的皇清中外一统舆图的卷六至卷八中,用中文明确标注
我国版图包括钓鱼屿诸岛在内,钓鱼诸岛属于台湾府管辖,而古米山以东用日文
标名属于琉球,编修的台湾府志更是将钓鱼台岛列为台湾港口之一。十八九世纪
清朝刻印的图籍,在福建台湾部分均绘出钓鱼岛在内,并加注文,以显示大清王
朝的疆域范围。
长期以来,日本的书籍也没有钓鱼岛列岛属于琉球的内容。1875年前后日
本官方编撰的地理书﹑日本文部省编写的小学教科书提到琉球群岛各岛名称时,
也完全没有钓鱼岛字样。
1809年法国地理学家皮耶·拉比等绘《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将钓鱼岛、
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岛相同的颜色。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
1859年美国出版的《柯顿的中国》、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
香港至辽东湾海图》等地图,都将钓鱼岛列入中国版图。英国人金约翰编辑出版
的海道图说的第9卷讲述台湾,其中包括钓鱼岛;第10卷才讲述琉球。英国
在1950年出版的大英百科全书,其中末卷的第24和28图都明确地将钓鱼列
岛列人台湾辖区。已故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生前曾指出,“钓鱼岛等岛屿最迟从
明代起便是中国领土。这一事实不仅是中国人,就连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确实承
认”。1708年琉球学者程顺则在《指南广义》一书中便清楚地记载了钓鱼台、
黄尾屿、赤尾屿,并称姑米山(久米岛)为“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等于承认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日本人高桥庄五郎也曾指出,钓鱼岛等岛名是中
国先取的,其中黄尾屿、赤尾屿等固有岛名无疑是中国名,与台湾附属岛屿——
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等相同,而日本则没有用“屿”的岛名。
也就是说,直到十九世纪末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钓鱼
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84年,从事海产品采集和出口的日本那霸居民贺
辰四郎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岛上信天翁成群,正值产卵期。欲大量采集岛上羽
毛以获取高额利润,随后多次向冲绳县知事申请开拓钓鱼岛,但日本官府以“未
曾判明乃属我邦之土,”而加与拒绝。1885年以后,几任冲绳知事接连上书日
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列岛划归其管辖,并树立标桩,都因日本政府顾及清政府
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而主张将其搁置,不作答复。
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
何异议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改名为冲绳县,但其管辖范围从
未超出原琉球国范围日本窃取钓鱼岛是在1895年4月,清政府因中日甲午战
争战败,被迫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自此至1945年,
日本对上述条约中所涉及领土享有主权因此,1896年,日本宣称钓鱼岛属于日
本,1900年将钓鱼岛改称为尖阁群岛史实说明,历史上日本从来没有承认过多
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即使在日本人占领台湾期间,日本自己也承认钓鱼岛属于台
湾附属岛屿而不是琉球的附属岛屿,1940年,日本占领下的台湾台北渔民与日
本冲绳县渔民为钓鱼岛的捕鱼权问题发生争执,官司一直打到东京法庭,很快台
湾胜诉,冲绳县败诉。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
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
领土归还中国。境。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
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声明
无条件地废除中日之间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即行废止因此,日本
签署投降书后就永久的失去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以上历史文件足以证明钓鱼岛群岛是中国自古以来的固有领土,这一点不容
置疑.对此,日本声称钓鱼岛群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但日本不再拿所谓古贺辰
四郎1884年发现钓鱼岛说事,因为显然这一发现要比中国人发现钓鱼岛玩400
余年甚至千余年.。日本政府故意漠视上述阐明“中外之界”的众多中国官方
史料,而在1972年公布《基本见解》称: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
县当局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
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四).日本本国学者的观点
对于日本政府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群岛的不光彩行为,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
上清在日本政府提出《基本见解》的1972年10月即出版专著予以批判。井
上清教授在其著作《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一书中指出:作为一名历
史学家,经过查阅历史文献之后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
中国的领土从国际条约角度讲,日本通过中日马关条约窃取的钓鱼岛等中国领
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理应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有关条款归还中国,
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深入研究钓鱼岛问题多年,他得出的结论是:
作为历史事实,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
的岛屿日本在年占有了这个地方,但这是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进行的趁火打
劫,而不是堂堂正正的领有行为这一历史事实是不可捏造的,必须有实事求是的
认识和客观科学的分析态度。
日本著名政论家大前研一在2010年钓鱼岛撞船事件发生后也著文谈钓鱼
岛问题,认为1895年关于将“尖阁诸岛”划入冲绳县的“阁议决定是非公
开的阁议决定,既不是国会的决定,也未以各外国能够知晓的形式公布,所以比
岛根县议会的竹岛领有宣言,还难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
结论:大量历史文献表明,中国主张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
土,这就意味着钓鱼岛是中国的核心利益,决不容他人侵犯,在这一点上与日本
无可谈判。这才是“主权在我,搁置争议”的应有之义。中国对他国没有任
何领土要求,同时也决不允许任何外国势力侵犯中国的神圣领土今后,中日两国
有关部门关于钓鱼岛问题的谈判,主要应谈日本如何将钓鱼岛群岛完整地归还中
国,在此条件下,如果日本有意愿,中国也有需求,才能谈到日本能否与中国合
作开发钓鱼岛海域资源的问题。今后这类谈判应逐步习惯于在公开环境下进行,
即每次谈判后均发布较为详细的谈判纪要,这样一来,中国的各项对日政策和举
措一定能得到越来越多的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只有在民众的支持与监督下,随时
注意民意变化,这类谈判才有可能取得成效。这也是人民外交的应有之举,有一
点可以做的就是,中日两国的学者应为解决钓鱼岛问题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同中
日历史共同研究对解决中日间历史认识问题发挥作用那样,通过两国学者的共
同研究,在两国共同发布相关资料及观点主张,使两国民众更多地了解对方的资
料和观点,知晓钓鱼岛问题产生的历史原委,冷静客观地倾听对方的意见,从而
将石原一类狂热的民族主义者边缘化,这样就有可能实现令双方满意的钓鱼岛问
题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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