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中的数学
2019-07-31
选举,与我们的⽣活息息相关,“初选、复选、海选、⼤选”,这些词充斥在我们的社会⽣活中.⼤到政治选举,如⼈民代表⼤
会选举、总统选举、奥运会主办城市推选,⼩到班级⼲部的选举,每个⼈都或多或少参与过选举或被选举.⽤数学眼光看“选
举”,你对“选举”的认识有多少呢?
⼀、选举⽅法与策略选举
就我们常识范围⽽⾔,选举⽅法可以列出下⾯⼏种:
第⼀法:多数原则.以获最多票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要注意的是,其实⽀持该议案的投票⼈(下称赢家)未必是最⼤多数.
(此法由于民意不浓,现在已经基本不⽤).
第⼆法:⼤多数原则.以获半数以上(常称简单多数)票数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
第三法:逐轮表决.在⼤多数原则下,将所有议案两两进⾏表决,能在捉对表决中每次都胜出的议案才作为表决结果(其时赢
家称之为鹰派赢家).
第四法:记分法.选举⼈以递降⽅式给诸议案打分并累计积分,以各议案累积分多少排出次序,获最⾼分的议案为表决结果.
任何选举结果的公平性⾸先表现在:不管采⽤的是什么选举⽅法,选举结果在某种程度上⾄少代表了相对多数选举⼈的意志.
对⼀个同时是数学家的社会学家来说,他就要进⼀步问:多数是不是意味着绝⼤多数?有没有⼀个使全社会都满意的选举办
法?
在正常情况下,上述任何⼀种表决⽅式都可以得出令⼈满意的选举结果.但是,使选举理论变得复杂起来的原因,是由于策略
表决的出现.所谓策略表决,意思是某些选举⼈为了集团利益或别的原因,在选法中故意不按照⾃⼰的偏爱和意向次序进⾏投
票.在我们⽇常⽣活⾥,通常被认为是投机表决⽽不⾜为训,但在外交、军事或合资企业⾥,则是⼀种合法的选择.
⼆、选举结果与选举规则
⼀个重要的理论是:在竞选者实⼒接近的时候(各⽅⽀持者数量差不多),选举结果只是对选举规则的反映,⽽不⼀定是对选
民意见的反映.什么叫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这结论听起来怎么有点违背常理.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个例⼦.
例如:假设有三个候选⼈A,B,C.11个⼈来投票,每个投票⼈列出他们对这三个⼈的⽀持程度,也就是给这三个⼈排⼀个从
⽀持到不⽀持的序.结果如下:
3⼈:A>B>C
2⼈:A>C>B
2⼈:B>C>A
4⼈:C>B>A
如果选举规则是每⼈只选⼀个⼈,根据上⾯列出的表我们可以看出A会赢.只选⼀个⼈的结果是A>C>B(得票依次是
5,4,2).如果选举规则是每⼈可以选两⼈,然后再从前两名中挑出得票最多的(相当于初选加复选),我们可以看到其结
果是B>C>A(得票依次是9,8,5).这个例⼦说明,同样的选民,同样的意向,因为选举规则的不同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结
论.
还有⼀些地⽅(⽐如欧洲⼀些地⽅的选举)对意向采⽤Borda加权(起始于1770年).对每个意向表,第⼀名得两分,第⼆名
得⼀分.最后把每个⼈的得分加起来看谁的分多谁当选.如果对上⾯的意向表采⽤这个Borda加权,我们得出另⼀个不同的结果
C>B>A(依次得分是12,11,10).如果⽤另外的加权⽅法,我们还可以得出别的不同结果.同样的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到
底会产⽣多少个不同的结果?有定理说:对N个候选⼈,存在⼀个意向表使得不同的加权会产⽣(N-1)·(N-1)!(“!”读
作“阶乘”)个不同的结果.显然,对加权的限制是前⾯的权要⼤于或等于后⾯的权,另外还要求最后⼀名的权是0.在这种条件
下,如果有10个候选⼈(⽐如美国的总统初选),同样的意向表可以产⽣超过三百万种不同的结果.
有⼈说数学上证明的存在例⼦都是⼈为造出来的特殊情况,实际选举出现这种特例的机会是不多的.对这些怀疑者正好有另⼀
个定理等在那⾥回答.该定理说:如果有三个候选⼈,他们的⽀持度差不多(没有⼈有特别⼤的优势),则有⼤于三分之⼆的
可能性(实际数是69%)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三分之⼆可不是⼀个⼩数,⽐⼀半⼤多了.也就是说当各⽅实⼒接近的时
候,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的时候⽐不会改变结果的时候多⼀倍.以美国2008年的⼤选为例,如果把全体美国⼈的意向列⼀
个意向表,我们⼏乎可以肯定不同的规则会产⽣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对这个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可以产⽣希拉⾥赢,或者奥巴
马赢,或者麦凯恩赢.
三、数学之眼看美国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选⽇那天,愿意投票的美国⼈将把选票投给⾃⼰喜欢的总统候选⼈,这⼀投票过程称为普选.然⽽,很可能会出现
这种可能:某位候选⼈在普选中获胜,但却把总统的位置输给了对⼿.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美国总统⼤选制度有点特别,最后决定⼤选胜负的不是选民票⽽是选举⼈票.美国各州选举⼈票的数量,与该州国会席位
数相等.某位总统候选⼈在哪个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即赢得这个州的全部选举⼈票.这种制度的⼀个可能结果,就是赢得少数选
民票的总统候选⼈反⽽取得最后的胜利.
例如,甲、⼄两⼈竞选总统,假设只有⼤⼩两个州,⼤州有100张选民票,10张选举⼈票;⼩州有10张选民票,1张选举⼈票.
两位候选⼈赢得选民票的情况如下:甲在⼤州得51张,在⼩州得0张,共51张;⼄在⼤州得49张,在⼩州得10张,共59张.显
然,⼄赢得的选民票⽐甲多.再看选举⼈票.由于甲在⼤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因此他赢得⼤州的全部选举⼈票,即甲得10张选
举⼈票;⽽⼄赢得⼩州的全部选民票,即⼄得1张选举⼈票.甲赢得的选举⼈票⽐⼄多,最后结果是甲赢得⼤选.
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次.
四、⼀个不可能性定理
有关选举理论最重要的⼀项研究,是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坦福⼤学教授阿罗()在1951年发表的⼀条定
理,它正好回答了我们的问题.
不可能性定理:绝对公平的选举系统是不存在的.
他的证明⽤到了数学基础中的公理⽅法(常称ZFC),这是⼀个⼗分困难的数学分⽀,已经完全超出我们的范围.但是,⽤不
多的数学却可以证明,在⼀定条件下,对于每⼀张意向偏爱表,总可以找到⼀个记分法,让⼀个指定的候选⼈当选.
(作者单位:江苏省⾦坛市华罗庚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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