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报和填写干部任免材料的要求
干部任免材料主要有:干部职务任免〔任职或免职〕请示、干部职务
任免备案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党委〔党组〕会议
纪要、干部任职回避登记表等。呈报干部任免材料统一使用标准16
开型规格纸张。
一、干部任免请示
标题:个别提拔时标题为:《关于×××等职务任免〔任职
或免职〕的请示》。领导班子换届时标题为:《关于×××换届人事安
排的请示》。
主报单位名称:属于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干部,请示的主报单位名
称一律写自治区党委,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属于自治区党委
组织部管理的干部,请示的主报单位名称一律写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材料报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分管干部处。
正文:1、干部任免请示的原因;2、干部任免请示的内容;3、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简要情况。
结尾:妥否,请审批。
落款: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名称,呈报时间〔阿拉伯数字〕,
加盖党委〔党组〕印章。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凡呈报任职或免职的干部,均需呈报《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
《干部任免审批表》应注意四点:
1、格式要标准。要求统一使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干部
任免审批表编辑器”软件编辑,不得使用自制的报表。
2、内容要真实。录入信息内容要以干部档案记载为准,实事求
是地按要求填写。
3、表述要准确。要用准确的语言表述所填写的内容,不要使用
模棱两可、含义不清的语言和不标准的词句。
4、项目要齐全。表中所列项目都要逐一填写清楚,不得漏填。
没有填写内容的填“无”。
《干部任免审批表》填写的具体要求是:
“”: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少数民族干部的用字要固定,不能
用同音字代替。
“出生年月〔岁〕”:填写干部档案所记载的经组织确认的出生
年月,系统将自动计算年龄〔岁〕。
“民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朝鲜族、蒙古族
等〕,不能填写简称〔汉、回、鲜、蒙〕。
“籍贯”:填写祖籍所在地。
“出生地”:填写干部本人出生的地方。
“籍贯”和“出生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
县的名称,如“宁夏平罗”、“河北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
如“上海”、“重庆”等。
“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要按照干部档
案记载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录入信息时,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
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如:196005、19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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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
“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照片”:打印或粘贴彩色照片。
“学历学位”:分为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两类。具体的填写要
求是:
①“学历”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不能随意填写“相
当××学历”。学历填写以2002年全区集中清理清查学历学位时,
由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统一审核填写的《干部学历学位审定表》为准。
新获得的学历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
填写。
②“全日制教育”:填写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最高学历。“在
职教育”:填写以其他学习方式获得的最高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
业”:填写与学历相应的毕业院校、系和专业,院校、系及专业要填
写毕业时的名称。
③在党校学习获得学历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民教育学历,
其中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的,填入“全日制教育”栏;另一类是党校
学历,均填入“在职教育”栏,填写为“中央党校研究生”或“宁夏
〔或其他省区市〕党校大学”等。
④1970年至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以前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学历填写“大学普通班”,不能简写为“大普”。
⑤接受学历教育“结业”或肄业”的,“学历”栏不填写,可在
简历中注明。
⑥高中及以下学历,“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不填写。
⑦获得学历同时也获得学位的,应同时填写,并写明何学科学位。
如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学位,就在“全日
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理学学士”〔在一栏中分行填写,见下表〕。
⑧获得学历但没有学位的,或获得学位而没有学历的,按获得的
学历或学位如实填写。假设一个人同时有这两种情况均应填写。如,
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了大学学历,后又在职攻读学位,获得了经济学
硕士,则在“全日制教育”栏中填写“大学”,“在职教育”栏中
填写“经济学硕士”,“毕业院校系及专业”栏相对应地要将两个毕
业院校、系及专业填入〔见下表〕。
院经济学专业“专业技术职务”:填写主管部门评定的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以干部档案中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批〕呈报表》
为准,没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填“无”。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有何种专长”:填写干部熟悉的工作业务
或专长。
“现任职务”:填写干部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市委副书
记、市长”。兼任的较低职务可省略〔如××市副市长兼市政府党组
副书记,市政府党组副书记职务可省略〕。
“拟任职务”:填写标准的全称。
“简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参加工作的,
从大、中专院校学习时填起,要填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在某院校某系
某专业学习,院校、系及专业要填写毕业时的名称。“文化大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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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毕业留校待分配的,待分配时间应另段填写“留校待分配”。
工作简历要按照干部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
动情况分段填写。简历的起止时间填到月〔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月
份用2位数字表示〕,前后要衔接,不得空断〔因病休学、休养、待
分配等都要如实填写〕。地名、行政区划、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
填写当时的地名、行政区划或工作单位名称。
党内职务以各级党委批准任免的时间为准;行政职务〔或人大、
政协及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以行政任免或有关会议通过、选举的时
间为准;党内职务和行政职务一并任免的,可按党委批准的时间合并
填写。
参加党校或行政学院学习三个月以上的,在职攻读学历、学位,
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以及在区外或基层挂职锻炼的,均应
在本简历段后加括号注明。上述情况跨两个及两个以上简历段的,应
在该经历结束时间所在简历段后另起一段加括号注明。
“奖惩情况”:现任或拟任自治区党委管理职务的干部均填写受
省、部级以上的奖励和记功;受处分的,要填写何年何月因何问题经
何单位批准受何种处分,何年何月经何单位批准撤销何种处分。没有
受过奖励和处分的,要填“无”。
“年度考核结果”:填写近两年的年度考核情况,没有年度考核
结果的应采取写实的方法注明原因。现职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可填写
“列入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考核”。
“任免理由”:填写此次任免的具体理由,如工作需要、挂职锻
炼、任届期满、任职年龄到限、不胜任本职工作需要调整、因身体健
康原因本人请求辞去××职务等。
“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主要填写干部本人的配偶、
子女和父母〔岳父母、公婆〕等在填表当时的有关情况。亲属中现任
或曾担任过副省、部级〔军队副军职〕以上高级领导职务的人员,以
及重要海外关系也要如实填写。已去世的,应在原工作单位及职务后
加括号注明〔不填写年龄〕。称谓、、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
及职务要填写准确完整。称谓的写法要标准:配偶为妻子、丈夫,子
女为儿子、女儿,多子女为长子、次子、三子,长女、次女、三女等。
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外〔境外〕学习、工作、定居和在中外合资或
外资企业工作的,其所在院校、定居地点、工作单位及职务,应如实
填写。
“呈报单位”:填写呈报材料的市〔厅、局〕党委〔党组〕名称,
并加盖党委〔党组〕印章,填表日期应与呈报请示的时间一致。
三、干部考察材料〔现实表现〕
干部考察材料的标题应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要
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情况:一是干部的思想政治
素质;二是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发展观和政绩观、组织领导能力、
选人用人能力、依法办事能力、专业知识水平、思想品德和作风、廉
洁自律情况等;三是干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是民主推荐和民主测
评情况〔各地各单位呈报的干部考察材料中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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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材料必须是近期考察撰写的材料,不能使用过时的考察材
料,篇幅一般为1200—1500字,署名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如
遇有必须说明的问题,但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题
材料。
现实表现材料的标题应为《×××现实表现》。内容主要包括干
部的政治倾向和在重大事件中的表现,任现职以来所做的主要工作,
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主要缺点和不足之处。篇幅一般在800字
左右,署名为呈报单位党委〔党组〕。
属于提拔任职的〔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均应呈报
考察材料;平职调整职务的,呈报现实表现材料。
考察材料、现实表现材料的标题应使用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正
文应使用三号仿宋体。
四、党委〔党组〕会议纪要和讨论纪录
呈报干部任免材料时,要同时报送党委〔党组〕讨论本次干部任
免的会议纪要。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
讨论的概况和研究确定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要将各种不同意见
如实写入纪要。讨论记录应如实摘录讨论干部问题的全部内容。
五、干部任职回避登记表
1、拟提拔任职和拟交流任职的干部均须填写《干部任职回避登
记表》。填写工作由上级考察组和干部所在单位干部〔人事〕处共同
负责,由干部本人填写,干部〔人事〕处审核,考察组收回。
2、填报范围:配偶和直系血亲;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
关系或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并且现在自治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在区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
的;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或其他重要社会关系,在宁夏
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副省级以上职务或军队副军职以上
职务,以及在国外生活学习的亲属;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情况。
“本人成长地”填写干部本人出生后到参加工作前学习、生活较
长时间的地方〔省、市或县〕。
“直系血亲关系”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三代亲属。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由法
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和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
内,除父母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包括伯
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近姻亲关系”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主要指
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
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本文发布于:2022-11-26 14:04:4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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