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成绩查询

更新时间:2022-11-26 12:08: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6日发(作者:英语九百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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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徽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管理,规范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

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继续教育、

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造价员,是指通过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

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取得从业

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

和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

作。

各市造价站、造价协会等造价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管理机

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省统考。

第六条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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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市政工程;

(四)仿古园林工程;

(五)装饰工程.

第七条资格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和专业

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

第八条资格考试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考试大纲和考试培

训教材。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者,均可申请参加资格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应

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一年。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基础知识》: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

(二)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一条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核发资格

证书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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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理机构协助省造价协会组织考试工作,并负责资格证

书的发放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考培分离、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市管理

机构负责,各市培训计划及总结须报省造价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核发资格证书.应届毕业

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在资

格证书“增项专业登记栏”登记增项专业。

第十四条如发现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

考试成绩,三年内不得报考。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各市管理机构负责从业印

章的制作、发放和回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

理、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第十七条登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

员,应在证书签发当年按规定时间申请登记。逾期一年以上未申请

登记的,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造价员资格证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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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印章一个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二)逾期登记且未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三)受刑事处罚未执行完毕的;

(四)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决

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从业

第十九条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

的工程造价活动.造价员只能持有一本资格证书,最高从业年龄为

70周岁。

第二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

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使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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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二十三条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

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书,

收回从业印章.

造价员因特殊原因需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及以上者,应申

请暂停从业,经所在市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暂停从

业手续。需要恢复从业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经所在市管理

机构初审后,报省造价协会办理恢复从业手续。

第五章资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统一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市管理机构按

规定样式统一制作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验证等管理通过《安徽

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造价员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

体上声明后通过“造价员管理系统”申请补发.

第二十七条造价员应接受继续教育,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的

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0学时。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资格证书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

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省造价协会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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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栏”内。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有效期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不满40学时,或继续教育未达

到合格标准的;

(三)有效期满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条省造价协会根据造价员验证不合格情况,采取下列

整改措施:

(一)参加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测试;

(二)按要求限期完成继续教育补习学习;

(三)加强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并提交相

关书面证明资料。

整改合格后,由省造价协会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内作相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约定外的不正当

利益;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

证书或从业印章;

(五)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不良行为记录超过两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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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注销后,三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三十二条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30

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造价员变更分为:单位名称变更、市内变更、跨市变更、跨省

转出、跨省(行业)转入。

跨省(行业)转入我省的造价员,如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

我省规定专业不符,应当参加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考核,

考核通过者,方可办理转入手续。

变更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另文规定.

第三十三条造价员资格证书自登记之日或省内变更工作单

位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不再受理变更手续。若因

原单位更名、分立、合并或注销需变更的,申请人提供有权部门出

具的相关证明后,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应自觉

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造价员实行信用档案动态管理。省造价协会负责

“造价员管理系统”的完善,建立造价员信用评价体系;各市管理

机构负责记录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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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造价员信用档案信息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良

好行为、不良行为等。

在从业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奖励、表彰等,作

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造

价员不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七条各市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

情节轻重给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约谈;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报省造价协会注

销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给予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省造价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2008年5

月27日印发的《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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