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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1-26 09:50: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6日发(作者:几号开学)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

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6.30

•【字号】厦府办[2004]185号

•【施行日期】200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4〕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委编办和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过去有关规定与此相矛盾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厦门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并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

相适应,保证国家、省、市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顺利实施,巩固教育改革

的成果,防止机构编制膨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

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

事管理工作意见如下:

一、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为目标任务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是为了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精神,加大管

理力度和权威性,落实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目标服务,使机构编制与财政供

给水平和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委编委的统一领导

下,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市、区两级机构编制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对教育事

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教育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

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为此,机构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应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格控制编制的使用和人员的非正常增长。

二、加强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的措施

1、认真贯彻《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做好中小学

校编制核定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的统筹规划,搞好

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按照城市中小学和农村中学以校为单

位,农村小学以乡镇中心小学为单位,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核定各校人员编制的

原则,提出市或区中小学编制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

于每年秋季开学前,按照编制标准,根据当年在校生数(以学籍为据),会同财政

部门核定到各校。

2、各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

人员经费。

3、建立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工作机制,是完

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级中小学校的编制是各级

财政部门编制各中小学校的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凭据之一,是进人和工资核

算的唯一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

知》(厅字﹝2001﹞40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机构编制

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闽委办﹝1998﹞7号)等精神,自2004年5

月1日起,各级教育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所有新进人员(包括师范类毕业生、外地教

育系统调入),需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批使用编制;报市人事部门办理人员

调配;并报市、区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基金。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核批进人的,财政

部门不给予核拨经费,人事部门不给予办理工资基金和调配等事项,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门不给予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制度,机构编制

部门负责审核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编数据和有关

工资管理的政策法规审核人员应发工资额;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核定

的人员编制数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审核后,将工资资金拨付代发工资银行。

4、建立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编证制度。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载单位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规格、内设

机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经费来源、实有人数等内容的凭证。各有关职能部门

必须根据机构编制核编证,为申请单位办理核拨经费、统一发放工资、编制预算、

配备领导、人员增减。自2004年5月1日起,教育事业单位应使用《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的内容需发生变动的,持证

单位应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加强对各级教育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区机构编制部门应

在每年秋季核定编制前对各中小学对上一年所核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机

构编制管理规定超编进人的,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纠

正,同时通知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

6、市、区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继续做好撤

点并校工作,精简压缩教师队伍,辞退代课教师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

清退临时工勤人员。

7、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制定

措施,进行超缺编余缺调剂,同时,要清理清退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编制和长期

借用的教职工,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编

制。同时,对于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可按我市有关中小学教师分流办法执行,妥

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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