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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众临床需要,使临床急需治疗的患者能够
尽快获得试验用医疗器械,规范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开展
和安全性数据的收集,维护受试者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
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
试验,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是指患有危
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患者,可在开展临床试验的
机构内使用尚未批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的活动和过程。
拓展性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的使用需基于已有临床试验初步
观察可能使患者获益,且患者由于临床试验机构已按临床试验方
案完成病例的入选,不能通过参加已开展的临床试验获得该医疗
器械的使用。
第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权益和责任
第五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遵循《世界医学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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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尔辛基宣言》确定的伦理准则,保障受试者权益。
在受试者参加拓展性临床试验前,受试者、研究者应当按照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签署知情同意书。知
情同意应当确保受试者了解其将接受试验用医疗器械的治疗,明
确告知受试者拓展性临床试验所用医疗器械尚未获得境内上市
许可,以及试验用医疗器械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风
险。受试者参加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是自愿的,在试验
过程中,受试者有权随时退出试验。
伦理审查时应当充分保障受试者权益,基于医疗器械拓展性
使用的潜在风险,考虑疾病的病程,确认受试者受益大于风险。
第六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研究者、
申办者和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
任。申办者、研究者、临床试验机构和伦理委员会应当参照《医
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责任。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建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
体系时,为有效控制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质量和风险,应当
针对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特点增加相应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范,
在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自查报告,
同时建立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公
示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伦理委员会意见、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的
必要性、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摘要。
第七条开展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应当向所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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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备案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临床试
验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不影响相应医疗器械临
床试验的进程。申办者应当积极尽责申请试验用医疗器械在中国
境内的注册。
第九条申办者、研究者及临床试验机构不得对拓展性临床
试验用医疗器械收取费用。
第三章启动条件
第十条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应当与正
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一致,其适用范围不应当超出正
在开展的或者已结束的临床试验确认的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应当在已开展该医疗
器械临床试验的机构内进行,由患者、申办者或者研究者提出。
第十二条研究者经判定认为患有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
疗手段的疾病患者因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引起的风险不大于疾
病自身风险,预期的受益应当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医疗器械拓
展性临床试验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一)具有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资质,已开展同种疾病研究和
治疗,临床专业水平国内先进,具有与拟开展的拓展性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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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诊疗项目;
(二)具有能够使用拓展性临床试验用医疗器械的医师,该
医师具备相关使用经验或者培训经历;
(三)具备较高的医疗器械管理水平,已建立完善的医疗器
械使用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医疗器械使用评价和医疗器械不良事
件监测能力。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主要研究者应当具
有高级职称,参加过3个以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
第十五条申办者应当会同研究者按照本章要求形成评估
资料,供伦理审查使用。
第十六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审查应当有使
用该医疗器械相应的专业医生参与。
第十七条伦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审议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
试验受益与风险分析报告、临床试验方案及相关文件,确保该试
验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和本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申办者应当对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实施监
查和核查,并会同研究者定期进行安全性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可
暂停或者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现试验用医
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器械缺陷,研究者、申办者应当暂停或者终
止拓展性临床试验,及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
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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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伦理委员会应当终止拓展性临床试验:
(一)受试者权益不能得到保障;
(二)出现与试验医疗器械可能有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或者
出现临床试验结果未达到预期疗效,经伦理委员会评估认为拓展
性临床试验风险大于受益情况;
(三)已开展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方案有较大调整,但未对
相应拓展性临床试验方案进行重新评估;
(四)最新研究显示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存在伦理性或
者科学性问题。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开展过程中出现以
下情形之一的,临床试验自动终止。申办者、研究者、伦理委员
会均应当及时启动终止程序,并报告临床试验机构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管理部门:
(一)试验用医疗器械或者与其相似的医疗器械已经在中国
境内获准上市;
(二)与试验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相当的治疗方法已在临
床得到使用;
(三)试验用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未获得批准;
(四)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被暂停的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未经伦理
委员会同意,不得恢复。
第五章数据收集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收集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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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的分析评价主
要关注安全性数据,在此基础上可兼顾有效性数据,以对拟注册
产品进行全面评价。
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安全性数据的评价,
主要关注使用试验用医疗器械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其发生率、持
续时间、严重程度,以评价试验用医疗器械的预期风险。
第二十六条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可以提交医疗器械拓展
性临床试验方案、医疗器械拓展性临床试验数据,并对数据进行
分析评价,形成分析评价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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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医疗器械行业标准信息表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
实施
日期
1
YY/T
0292.1—2020
医用诊断X
射线辐射防
护器具第
1部分:材料
衰减性能的
测定
推荐性修订
YY
0292.1—1997
本标准规定了材料衰减特性的测定和表示
的方法。衰减特性以下列形式给出:衰减
率;累积系数;衰减当量。适当时,连同
均匀性和单位面积质量的指标。本标准包
含了衰减特性声明值的表示方法。本标准
不包括防护器具,特别是防护服的定期检
查方法;在辐射线束中,分层衰减的测定
方法;提供以电离辐射防护为目的的墙壁
和装置的其他部分的衰减的测定方法。本
标准适用于制造防护器具用的片状形式的
材料,这些防护器具可对达到400kv的
X射线管电压产生的X射线辐射和光子能
量达到1.3MeV的放射性核素发射产生
的γ辐射提供防护。本标准不适用于防护
器具定期在使用前后的衰减性能的检查。
本标准替代YY0292.1—1997《医用诊断X
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1部分:材料衰减
性能的测定》。
2021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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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
实施
日期
2
YY/T
0292.2—2020
医用诊断X
射线辐射防
护器具第2
部分:透明
防护板
推荐性修订
YY0292.2-1997
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有:几何精度;材料的
光学质量;光透射率;辐射衰减性能;标
记;符合本标准的声明。本标准适用于在
X射线诊断和X射线治疗中为辐射防护使
用的透明防护板;也适用于在核医学和采
用自动控制式后装设备的近距离治疗中防
护γ辐射的透明防护板。本标准不适用于
其他器具的透明辐射防护材料,例如:铅
眼镜或用于保护操作者眼睛的护目镜(眼
镜);覆盖操作者整个面部的铅面罩;用于
患者眼睛的防护器具;用于甲状腺、颈部
的防护器具。本标准代替YY0292.2-1997
《医用诊断X射线辐射防护器具第2部
分:防护玻璃板》。
2021年
3月1日
3
YY
0450.1—2020
一次性使用
无菌血管内
导管辅件
第1部分:
导引器械
强制性修订
YY0450.1-2003
本标准规定了与符合YY0285标准要求的
血管内导管一起使用、以无菌状态供应的
一次性使用穿刺针、导引套管、导管鞘、
导丝和扩张器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与符
合YY0285标准要求的血管内导管一起使
用、以无菌状态供应的一次性使用穿刺针、
导引套管、导管鞘、导丝和扩张器。本标
准代替YY0450.1-2003《一次性使用无菌
血管内导管辅件第1部分:导引器械》。
2021年
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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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
实施
日期
4
YY/T
0621.2—2020
牙科学匹
配性试验
第2部分:
陶瓷-陶瓷体
系
推荐性制定
YY
0621-2008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试牙科修复用陶瓷-
陶瓷材料的复合结构来评价二者匹配性的
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的要求适用
于与不同成分的陶瓷结合一起使用的陶瓷
材料,而不适用于单独使用的陶瓷材料。
本标准代替YY0621-2008《牙科金属烤
瓷修复体系》。
2021年
3月1日
5
YY/T
1656—2020
吗啡检测试
剂盒(胶体
金法)
推荐性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吗啡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
标准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标
识、标签、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
存等。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胶体金免疫层析
法原理,定性检测人体尿液中吗啡
(morphine,MOP)的检测试剂盒及包含
吗啡的联合检测试剂盒。本标准不适用于
进行非人尿液检测的吗啡检测试剂盒。
2021年
3月1日
——10——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
标准
性质
制修订替代标准适用范围
实施
日期
6
YY/T
1671—2020
超声探头穿
刺架
推荐性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超声探头穿刺架的术语和定
义、结构型式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超声探头穿刺架。本标准不
适用于感应导航装置,如磁导航装置等。
2022年
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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