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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在籍研究生、全日制普教本科学生,不论在何地参
加何种考试,一经发现或查出有考试违规行为,均按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老师可以当场要求学生予以改
正,或终止其考试;不予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
无效:
(一)在课程考试中,将书包放置在非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五)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
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
上标记信息;
(七)未经同意,随意走动或擅自离开考场;
(八)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九)私自借用计算器或携带移动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十)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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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
(一)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
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
(三)将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
无效:
(一)在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参考资
料、字典(含具备字典功能的计算器)、作业本、纸条等文字材料放在
课桌内、桌面上或藏匿于试卷下、肢体中;
(二)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
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
(三)考试中途将试卷传出考场;
(四)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五)在试卷、答题纸(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
等信息;
(六)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
资料;
(七)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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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答案雷同;(十)
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
无效:
(一)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
偷改答卷或分数;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
上互写对方的姓名;
(三)组织作弊;
(四)已经受记过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受记过或以上处
分;
(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
第六条处理程序
(一)监考人员、阅卷教师或考场检查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
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
并签名,并由主考老师于当日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
(系)、所,学生所在院(系)、所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
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
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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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附笔录原件于7天内送交教务处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
培养办公室。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
(三)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真审阅学生申辩材料和笔录材料后,填
写《湖南大学学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
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校出具处
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
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四)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
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大学学生
考试违规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发布于:2022-11-26 00:13: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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