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税收的概念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而且也
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税收经济学上,税收是指国家为实
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
币或实物的活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其权力
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性,由此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特定的征纳关系,因而税收的实
现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依法征税必须相对明确、稳定的征收标
准,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法定性或称固定
性的特征。
正因如此,有法学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将税收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
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
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1.1.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纳税人
征税,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原因。即税收的征收以国
家强制力为后盾,纳税与否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征税的要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
税,否则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二,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即国家的征税过程,就是把纳税人所
有的这部分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原纳税人,也
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法定性。税收的法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
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
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
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1.1.3税收的分类
对于税收究竟应当如何分类,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学者就一直在研究,
并形成了“税系理论”。在税收理论上,对于诸多税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
以作出多种分类:有按税收物质形式分类,有实物税、货币税;按计税依据分类,
有从量税和从价税;有按课税环节分类,分生产环节课税、投资环节课税、流通
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按课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额课税、
收益额课税、财产额课税和特定行为课税;按税收负担转嫁难易程度分类,有直
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来分类,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
地方共享税;按税率形式分类,有比例税、累进税和定额税;按纳税人分类,有
法人税和自然人税;按课税对象与纳税人有无直接关系,有对人税和对物税等。
可见,税收的分类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固然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但是税收如
何分类,直接影响到一国税收实体法体系,影响到一国的税制建设,也影响到一
国的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法学研究。现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略述如下:
1.直接税与间接税
根据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税收可以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凡税负不能转嫁给他人,而是由纳税主体直接来承担税负的税种,即为直接
税,直接税以所得额或财产额为课税对象,税源比较固定,较易适用累进税率,
对经济能起重要调节作用。但由于税负不可转嫁,纳税人普遍感到负担重,抗拒
心理较强,偷逃漏税的现象较为普遍,税款损失不易控制,如各类所得税。
凡是税负可以转嫁他人,纳税主体只是间接承担税负,而真正的负税人并不
是法定的纳税主体的税种,即为间接税。间接税的课税对象则更为广泛、稳基宽、
税源稳定、税收收入可随生产、经济的发展而增加。且由于税款可计入成本,影
响商品价格的高低,故对纳税人降低消耗,节约成本能起积极的导向作用。特别
要指出的是,由于税负可以转嫁,因此负担人的负税感不强,征收时阻力较小,
征收成本较低。如各类流转税。
这种分类对于研究税收归宿、税法的宏观调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从量税与从价税
根据税收的计税依据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凡以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如数量、重量、容量、面积等为标准按照固
定税额从量计征的税种,为从量税,或称“从量计征”。从量征税比较简单,但
它往往不能反映课税对象价格的升降,在通货膨胀的经济时期容易造成国家税收
收入的减少,故一般针对价值较为稳定的特殊商品在特定的环节开征从量税。如
资源税、车船税等税种就实行从量计征。
凡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照一定比例从价计征的税种,为从价税,或称
“从价计征”,它的特点是必须将课税对象的价值换算为可以直接衡量的货币单
位,其税额可随着价格的上涨而增加,故在商品流通领域大量采用。如增值税、
营业税等都是实行从价计征。
这种分类有利于研究税收与价格变化的关系,便于国家相机实行相应的经济
政策。
3.中央税和地方税
根据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的不同,税收可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凡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经其授权进行税收立法、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
归属于中央政府的税收,为中央税,也称国税。
凡由地方权力机关立法开征,或者税收管理权和税收收益权归属于地方政府
的税收,为地方税,也称地税。此外,有时某些税种的税收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
方政府按分成比例共同享有,统称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这种分类与一国的税收管理体制密切相关,且直接影响着税收的征管。
4.价内税和价外税
根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凡税款包含在征税对象的价格之中的,为价内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消
费者在支付价款时,商品的定价已经是含税价格。
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为价外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其
价格为不含税价格,即买方在支付约定的价款外,还须支付相应的税款,即价款
和税款是分开的。
这种分类有助于研究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等问题。不管是价内税还是价外
税,税款都需随商品交换价值的实现方可收回。但是价内税形式较为隐蔽,不易
为人察觉,所以给人的税收负担感较小。相比而言,价外税的税款是独立于商品
的价格的,且形式公开、数额固定,很容易在人们的心理上产生较大的税负压力。
但是价外税对价格的影响较小,是一种中性的税收,加之转嫁渠道安全流畅,不
存在重复征税等问题,所以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必将成为越来越多国家流转税
的主要形式。
5.独立税和附加税
根据课税标准是否具有依附性,税收可分为独立税和附加税。
独立税,又称正税、主税、本税,是指不需依附与其他税种而仅依单行税法
规定的税率的独立计征的税。我国的绝大多数税种均为独立税。
凡必须依附于其他税种,在独立税征收的同时,向纳税人征收占一定比例的
税,此为附加税。如我国现行的城乡维护建设税。
6.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
征税对象是税制的核心要素,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准,通常征税对象可
以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行为和资源,据此将税收分为流转税、所得税、
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这被认为是税收最重要、最基本的分类,因为它直接
影响到相关税种的特征、作用和征管方法等,从而使上述分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
亦具有重要地位。本章在有关具体的税收征纳实体法律制度的介绍中,将采用这
种分类。
除了上述分类以外,税收还可分为把累进税和累退税、实物税和货币税、经
常税和临时税、财政税和调控税等。此外,在我国的税收实务中依征税主体不同,
还把税收分为工商税、农业税和关税等。
上述的税收分类对于研究税制结构的模式选择、税法体系等问题都是很有
意义的。学习和研究税收的分类,对于理解税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问题,都甚有
裨益。
税法体系
(一)税法体系的概念和税法的分类
税法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1.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有关税收的宪法性
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除此之外,
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也应认为是税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归入
相应效力层次的税法规范中去。
2.按照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收关系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实体法、
税收程序法和税收权限法。
3.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税法划分为涉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
(二)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对税法进行分类是税法体系最基本的
构成方式。因此,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按照这一标准,可以划分为宪法性税收规范、
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
根据“一税一法”原则,按照各个税种相应制定的税种法是构成我国现行
税法体系主体部分的税收实体法。
1.流转税,凡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就是流转税。
2.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或者收入额为征税对象,又称收益税。
3.财产税,是以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4.行为税,对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行为进行征收的税。
(三)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构想
1.建立在税收基本法统帅下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行的税法体系。
(1)立法模式的选择。
(2)立法体例的选择。
(3)立法内容的确定。
2.建立以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税制实体税法体系。
3.完善我国多层次、配套齐全的税法体系,提高效力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律
在整个税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进一步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本文发布于:2022-11-25 23:08:4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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