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
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
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
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
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
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
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
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
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
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
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
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
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
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
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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