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更新时间:2022-11-25 21:48:24 阅读: 评论:0


2022年11月25日发(作者:宁波在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协议编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协议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协议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协议价款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元

六、组成协议的文献

组成本协议的文献涉及: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

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

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

协议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协议生效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本协议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

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

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

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

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

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

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

和协议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

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

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

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

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

的工程。

1.11协议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

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协议约定完毕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并承担

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协议价款:指在协议履行中发生需要增长协议价

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协议价款的方法增长的协议

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协议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

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

数(涉及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

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

毕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

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涉及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合以

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合。

1.19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协议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

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

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

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规定。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协议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

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

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

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

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2、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2.1协议文献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组成本协议的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协议协议书

(2)中标告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协议专用条款

(5)本协议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献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协议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

协议或文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2当协议文献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

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

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

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批准负责监理的工

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协议文献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

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

和说明本协议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

写和解释、说明本协议。

3.2合用法律和法规

本协议文献合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

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合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

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行业标准、

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合用工程所

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

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

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规定,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

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标

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

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长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

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规定的,应在专用

条款中提出保密规定,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

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

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

所有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

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行监理前将委托的监

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协议中称工程师,其

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

按协议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规定工程师在行使

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在本协议中也称

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

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

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

告知承包人。

5.4协议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

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协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

公正地进行解决。一方对工程师的解决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

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5.5除协议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批准外,负责监理的

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协议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

施工场地履行协议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

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协议约定的自己的职

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

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告

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告知作为本协议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

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

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

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别人员均

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告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效。确

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

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

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

确认规定。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规定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

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

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告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规定承包人立即执行的

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

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和给承包人导

致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合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告知。

6.3工程师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

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义

务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导致的追加协议价款,并

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告

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

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协议发出的告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

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届时间后生

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

工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

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用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

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用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协议价

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

式告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批准。后任继续行使协议文献约

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

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

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

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

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的需要,保证施

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

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拟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

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

包人导致损失的,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

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毕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

围内,完毕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

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

记录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

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

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

包人责任导致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

定负责已竣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

予以修复;发包人规定承包人采用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

相应的追加协议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

工前清理现场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规定,承担因自身因素违反

有关规定导致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导致发包人损失的,

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

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批准。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

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

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

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规定提出改善措施,经工程师

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因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善措施提出追加协议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

不能准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

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规定。工程师应当在

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批准承包人规

定,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批准延期规定或承包人未在规定

期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规定,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补偿

承包人因延期开工导致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规定承

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规定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解决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规定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竣工程。承

包人实行工程师作出的解决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

定,工程师作出的解决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规定,

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期间内提

出解决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规定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

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

发生的追加协议价款,补偿承包人由此导致的损失,相应顺延

工期;因承包人因素导致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

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

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协议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

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长;

(5)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批准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

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批准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

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因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

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协议文献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涉及

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用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协议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查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成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

的评估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查评估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因

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批准的工程质量检测

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

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以及工

程师依据协议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查,

为检查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规定拆除

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因素达不到约定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

工正常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因素发生的追加协

议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有隐蔽条件或达成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

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

式告知工程师验收。告知涉及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

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

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准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

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

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规定,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

织验收,工程师应认可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

等规定,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

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查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规定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

新检查时,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查后重新

覆盖或修复。检查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追加协议

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承包

人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

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

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告知涉及试

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

人规定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准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规定,不参与试车,应认可试车

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

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规定,承包人

按规定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发包人应规定设

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

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所有费用和追加协议价款,工

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因素试车达不到验收规定,由该设备采

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

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

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

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协议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因素试车不到验收规定,承包人按工

程师规定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

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涉及在协议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

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

人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

包人批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

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行

的监督检查,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

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导致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规定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

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因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

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

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

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行,防护

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行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

运送、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

施工前14天以书面告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工程师认可后实行,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解决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

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告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解

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

门的认定解决。

六、协议价款与支付

23、协议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协议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告知书

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协议价款由发包

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协议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拟定协议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

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协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包含

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协议

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协议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

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协议。协议价款涉及成本和酬金两部分,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协议中协议价款的调整因素涉及: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协议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因素停水、停电、停气导致停工累计

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因

素、金额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

追加协议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告知后

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批准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

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

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

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规

定预付的告知,发包人收到告知后仍不能按规定预付,承包人

可在发出告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

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竣

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算已竣

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告知承包人,承包

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与。承包人收到告知后不参与

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

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期间告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

未能参与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过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因素导致返工

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期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

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拟定调整的协议价款,第31条工

程变更调整的协议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协议价款,应

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规定付款的告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告

知后仍不能按规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批准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

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

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

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2)。一览表涉

及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

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

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

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

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与清点后由承

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因素发生

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补偿。

发包人未告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

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

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

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

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

人批准,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

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

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期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

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

补偿由此导致的承包人损失,导致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查或

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或实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

设计和有关标准规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

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告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定不符时,承包

人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

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

的规定进行检查或实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查或实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

的材料设备时,应规定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干

使用,由此增减的协议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

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告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

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

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告知及有关规定,进行下列需要的变

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协议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协议价款的增减及导致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

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

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批

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并补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批准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

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协议履行中发包人规定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

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拟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拟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

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协议价款。变更协议价款按下

列方法进行:

(1)协议中已有合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协议已有的价

格变更协议价款;

(2)协议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

格变更协议介款;

(3)协议中没有合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

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拟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

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协议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

以确认,工程师无合法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

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

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1.5工程师确认增长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协议价款,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因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规定

追加协议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有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

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

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

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

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规

定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因素导致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

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

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规定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

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

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

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因素,发包人规定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

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

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

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

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

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

书约定的协议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协议价款调整内容,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进行核算,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

工结算报告告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

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合

法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

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

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

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

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导致工程

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

包人规定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规定交付工

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

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

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

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行。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

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协议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重要内容涉及: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准时支付工程预

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协议约定支

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合法理由不支

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其

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导致的经济

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补偿承

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

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因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批准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因素工程质量

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协议义务或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导致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

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规定违给方继续履行协议时,违

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协议。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法索赔理由,且

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

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

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协议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

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告

知;

(2)发出索赔意向告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

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规定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

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规定,视为该项索赔已

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连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

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

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

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

误,给发包人导致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拟定的时限向

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

规定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

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

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竣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协议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规定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规定停止施工;

(4)法院规定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

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非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承

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也不得

将其承包的所有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别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

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协议的履行。分包单位

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其他损

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

承包人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涉及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

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导致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

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告知工程师,产

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用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

协助承包人采用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

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连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

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

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

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自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

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

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规定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

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协议一方迟延履行协议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

去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

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

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

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

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用必要

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协议,应互相提供以下担

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

价款及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协议约定履行自己

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

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协议,

作为本协议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规定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

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实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

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

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别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

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

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告

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

理部门的规定采用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

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

门协同处置。

44、协议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协议。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

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严禁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

包的所有工程转包给别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

给别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协议。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涉及因发包人因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

致使协议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规定解除协议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协议的告知,并在发出告知前7

天告知对方,告知到达对方时协议解除。对解除协议有争议的,

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解决。

44.6协议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程和已购材料、

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规定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

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

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已经订货

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协议,不能退还的

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协议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

未及时退货导致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补偿因协议解除给对方导致的损失。

44.7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

条款的效力。

45、协议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协议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协议所

有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

程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45.3协议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原则,履行告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协议份数

46.1本协议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

别保存一份。

46.2本协议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

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协议文献

2、协议文献及解释顺序

协议文献组成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合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协议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合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3.3合用标准、规范

合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规定:

使用国外图纸的规定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干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有施工条件的规定及完毕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

地点和供应规定: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规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毕时

间: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规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解决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

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期间和规定,完毕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毕的设

计文献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毕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规

定: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规定: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

管理等手续:

(6)已竣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规定及费用承担:

(7)施工场地周边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

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规定及费用承担: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规定: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

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规定: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协议价款与支付

23、协议价款及调整

23.2本协议价款采用方式拟定。

(1)采用固定价格协议,协议价款中涉及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协议,协议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协议,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23.3双方约定协议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协议价款总

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竣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

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

符: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协议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协议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

任:

本协议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调解;

(2)采用第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仲

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协议份数

46.1双方约定协议副本份数:

47、补充条款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建设建筑面积结层

设备安装

工程

造价

开工竣工

名称规模(平方米)构数

(米)

内容

(元)

日期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材料设备规格单数单质量供应送达备注

号品种型号位量价等级时间地点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

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

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涉及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

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

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

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

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土建工程为年,屋面防水工程

为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社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告知

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

包人可委托其别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

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告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保证地基基

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因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

期限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协议价款的3%,本工程约

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协议价款的%。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

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

行利率为。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

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协议附件,由施工协议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11-25 21:48: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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